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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2022-36089
分  类: 办事指南 ;  其他
发文机关: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文化旅游和体育局
成文日期: 2022年11月30日
标      题: 净月高新区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的条件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2年11月30日
索引号: /2022-36089 分  类: 办事指南 ;  其他
发文机关: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文化旅游和体育局 成文日期: 2022年11月30日
标  题: 净月高新区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的条件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2年11月30日

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的条件 

 

申请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的,自被取缔之日起5年内,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3.文化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也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