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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2022-36088
分  类: 办事指南 ;  其他
发文机关: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文化旅游和体育局
成文日期: 2022年11月30日
标      题: 净月高新区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的设定依据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2年11月30日
索引号: /2022-36088 分  类: 办事指南 ;  其他
发文机关: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文化旅游和体育局 成文日期: 2022年11月30日
标  题: 净月高新区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的设定依据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2年11月30日

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的设定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

  第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