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最终审核
二、实施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第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三、申请条件: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八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四)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五)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六)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最低营业面积、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数量、单机面积的标准,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规定。
四、办理材料:
1、设备分布图
2、安全审核合格证
3、建筑平面图
4、互联网专线接入租用协议书
5、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登记表
6、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技术措施
7、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五、办理地点:
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区福祉大路1572号管委会6号楼净月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六、办理时间:
夏令时: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1:30;下午1:00-5:00; 冬令时:上午9:00-11:30;下午1:00-4:30(法定节假日除外,中午不间断式服务)
七、联系电话:
0431-85212395
八、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收件 ;办理人:综合受理窗口;办理时限:1;审查标准:材料齐全;办理结果:受理通知单;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十、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一)准入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分筹建和最终审核2上阶段:
1.筹建阶段
(1)申请
申请人到拟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营业场所所在地的县(区)级文化部门主管窗口提交下列材料:
①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申请表;
②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章程(营业执照内要事先增加相应许可经营项目);
③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④营业场所的房屋证明文件或者租赁意向书(附出租人的房屋证明文件)
(2)受理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在接到书面申请材料后,应当对材料进行审核。对材料合格的,予以受理,并出具收件凭证,并在1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转至审批机关;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将材料退回申请人,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
(3)审核
审批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对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场所进行现场核查。
①前期准备工作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B.熟悉实地核查的有关内容及申请人的有关情况;
C.携带实地查所需的工具、设备及取证工具、设备;
D.携带实地核查所需的文书;
②现场核查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A.核查人员不少于2人;
B.说明核查理由;
C.可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现场进行测量、勘察,并做好记录;
D.填写《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勘查况登记表》(筹建)。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应当在核查表和核查记录上签名。申请人拒绝签名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拒签情况。
③现场核查应当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A.拟设立场所的地理位置;
B.拟设立场所的经营面积。
(4)公示
对符合现场勘查条件拟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在审批机关办公地点、拟设立场所的经营地址等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5)决定
县(区)级文化主管部门经现场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作出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发放《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通知书》。
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最终审核阶段
申请人完成筹建后,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通知书》到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同时安装经营管理技术系统。上述程序完成后,申请人向(区)县级文化主管部门申请最终审核。
(1)申请
申请人填写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材料:
① 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符合规定的证明文件;
② 公安信息网络安全部门出具的信息网络安全合格证明文件;
③ 经营管理技术系统安装证明文件;
④ ISP接入意向书(接入速率、固定IP地址和E-Mail地址);
⑤营业场所建筑平面图、计算机和摄录像设备分布图。
(2)受理
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在接到书面申请材料后,对材料进行审核,合格的予以受理,出具收件凭证,并在1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转至审批机关;对不符合标准的,将材料退回申请人,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
(3)审核
审批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对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场所进行现场核查。
①前期准备工作:
A.事先告知申请人现场实地核查的内容、时间、方式;
B.熟悉现场实地核查的有关内容及申请人的有关情况;
C.携带现场实地查所需的工具、设备及取证工具、设备;
D.携带现场实地核查所需的文书;
②现场核查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A.核查人员不少于2人;
B.出示工作证,并说明核查理由;
C.可运用专业技术手段对现场进行测量、勘察,并做好记录;
D.通过技术监管平台对该场所的服务器在线率、客户端安装率及计费系统与文化接口配置情况进行监测,填写《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勘查表》。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应当在勘查表和勘查记录上签名。申请人拒绝签名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拒签情况。
(4)决定
(区)县级文化主管部门经现场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作出准予决定的,向申请人发放《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变更
1.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申请表;
(2)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变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提交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4)《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2.变更经营场所地址
变更经营地址的,遵照设立程序,分筹建及最终审核2个阶段。
依据审核结果作出准予或不予变更行政许可的审批决定。准予变更的,重新发放《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原《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证号不变。
不符合规定条件,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变更机器台数
(1)营业场所的房屋证明文件或者租赁意向书(附出租人的房屋证明文件);
(2)营业场所建筑平面图、计算机和摄录像设备分布图。
上述变更项目可以一次多项申请变更,相同资料按要求提交一份。
(三)改建、扩建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改建、扩建申请表;
2. 营业场所的房屋证明文件或者租赁意向书(附出租人的房屋证明文件);
3. 营业场所建筑平面图、计算机和摄录像设备分布图;
4.《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5. 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符合规定的书面文件。
因改建、扩建造成设立条件发生变化的,按新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条件和程序办理。
(四)注销
依申请注销的,受理人员应当核对以下材料:
1.注销申请书;
2.原《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五)补证
受理人员应当审核以下材料;
1.补证申请书;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六)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审批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
5.提交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批准的;
6.依法可以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的其他情形。
(七)主动变更或撤回
申请人在文化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前书面申请撤回行政审批申请的,应当终止行政审批,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有权在审批程序过程中主动变更或撤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