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2025-10469 |
| 分 类: |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 ; 其他 |
| 发文机关: |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屋征收第二办公室 |
| 成文日期: | |
| 标 题: | 净月区吉林长春双阳(庆德)500kV变电站220kV送出工程补偿实施方案 |
| 发文字号: | 无 |
| 发布日期: | 2025年09月23日 |
| 索引号: | /2025-10469 | 分 类: |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 ; 其他 |
| 发文机关: |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屋征收第二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
| 标 题: | 净月区吉林长春双阳(庆德)500kV变电站220kV送出工程补偿实施方案 | ||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5年09月23日 |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集体土地安置补偿实施办法》(长净管规字〔2024〕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长春供电公司拟对吉林长春双阳(庆德)500kV变电站220kV送出工程项目施工占用范围内的房屋及地上物等进行补偿。为保障被补偿人的合法权益,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补偿范围
玉潭镇丰产村部分区域,具体范围以项目实际用地边界为准。
二、补偿部门
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长春供电公司。
三、地上物调查登记
补偿实施部门将组织所属村屯、中介机构对补偿范围内房屋等地上物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以最终公示的调查结果为补偿依据。
四、补偿资金
补偿资金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五、补偿标准
(一)住宅房屋
1.已登记房屋
已登记房屋是指持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的房屋。同一房屋既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又有《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且面积不一致的,按照证照登记面积较大的进行补偿。
符合下列情况的房屋,可以参照已登记住宅房屋进行补偿:
具有区级土地主管部门审批的宅基地手续或者持有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房屋;由于区划等原因,持有乡镇级及区土地、规划等相关部门审批的手续、票据,并经查档确认的房屋;由于历史原因,属于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建造的村部、供销社、粮店、集体户、学校、镇办企业、村办企业等,参照已登记房屋标准评估,进行货币补偿。
被补偿人的补偿方式限定为货币补偿,不提供房屋产权调换等其他补偿形式。
(1)货币补偿项目包括:
①被补偿房屋评估价值的补偿。
②应当根据被补偿房屋建筑面积实际情况给予价格补助、上靠标准户型补助或者面积补助。
价格补助适用于所有货币补偿的住宅房屋被补偿人,计算方式为:被补偿住宅房屋评估金额乘以补助比率,补助比率根据被补偿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确定。建筑面积不足25平方米的,比率为40%;建筑面积25平方米以上(含25平方米)、不足33平方米的,比率为35%;建筑面积33平方米以上(含33平方米)、不足41平方米的,比率为30%;建筑面积41平方米以上(含41平方米)、不足54平方米的,比率为25%;建筑面积54平方米以上的(含54平方米),比率为20%。
上靠标准户型补助适用于货币补偿的被补偿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小于64平方米的被补偿人,计算方式为:被补偿住宅房屋就近或同类地段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均价与建设主管部门最新公布的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差值乘以被补偿住宅房屋与就近上靠标准户型面积的差值。
被补偿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小于54平方米的被补偿人,在给予价格补助、上靠标准户型补助的基础上,还应当给予面积补助,计算方式为:建设主管部门最新公布的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乘以被补偿房屋建筑面积与54平方米的差值。
(2)临时安置补偿费按照被补偿已登记住宅房屋实际建筑面积(房屋需按审批建设,且面积在合理误差范围内)计算,低于54平方米的按照54平方米计算。单位面积的具体补偿标准参照市房屋补偿部门发布的标准执行。
临时安置补偿费的发放,一次性发放3个月。
(3)已登记住宅房屋搬迁费的补偿标准按照市房屋补偿部门定期公布的标准执行。
(4)已登记住宅房屋用于经营活动的,按照住宅房屋进行补偿。在本方案公布前依法取得工商注册且实际从事生产经营、因实施补偿造成营业损失的,参照长春市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者报请补偿工作联席会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偿。
2.未登记房屋
(1)未登记房屋是指未取得土地、规划审批手续或没有不动产登记手续的房屋。对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未登记房屋,按照建筑成本结合成新予以评估补偿。
(2)其中对于具有2006年《净月经济开发区集体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多年生植物清理整顿普查登记表》或者2007年10月快鸟卫片的未登记房屋,按照3780元/平方米进行补偿。
(3)有证房屋超出证照登记面积部分,可按上述方式进行补偿。
(二)非住宅房屋
1.补偿非住宅房屋,补偿方式限定为货币补偿,不提供房屋产权调换等其他补偿形式。
补偿范围包括房屋、附属物、停产停业损失、机器设备搬迁费等。补偿金额,以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确定的价格为准。
2.未登记的非住宅房屋,按照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结合成新予以评估补偿,其中对于具有2006年《净月经济开发区集体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多年生植物清理整顿普查登记表》或者2007年10月快鸟卫片的未登记房屋,评估价格不足2000元/平方米的,按照2000元/平方米进行补偿。
3.用于经营的非住宅房屋因补偿造成停产停业,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不动产权证书记载或者相关证照记载,房屋用途为生产、经营用房等非住宅房屋;
(2)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且营业场所为被补偿房屋;
(3)补偿方案公告之日仍正常生产经营的;
(4)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4.因补偿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由补偿当事人根据评估咨询价值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房屋被补偿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通过评估确定。
非住宅房屋一次性给予被补偿人3个月停产停业损失。
5.对被补偿人无法搬运或者搬运成本高于本身价值的机器设备,由评估公司出具报废意见,可以按照报废评估补偿。其他设备给予搬运费用或给予拆运安装费用。对于被补偿人申请报废的大型设备或对设备是否报废有争议的,应由具有相关资质的公司鉴定是否报废,并出具书面鉴定报告。
(三)其他地上附着物
1.温室、大棚、围墙、地面、菜窖、井、厕所、圈舍、水库、鱼塘、树木、畜禽搬运等地上附属物补偿金额,由评估公司评估确定。
对于在畜禽搬迁过程中造成损失的,补偿部门应聘请专业机构或行业专家予以评估,依据评估结果给予损失补偿。
2.被补偿房屋内的电话、有线电视、燃气、互联网等配套设施、设备的迁移费,按照有关收费标准,给予被补偿人补偿。满足基本居住条件的房屋装修、装饰(如外墙抹灰,内墙大白,室内水泥地面或方砖地面,白炽灯,火炕,普通木窗和木门等)包含在房屋价值内,超出上述标准的装修、装饰,可由资产评估公司单独评估。
3.对农用地范围内的生产作业辅助用房,由评估公司按照建筑成本结合成新予以评估。
(四)其他补偿或补助
1.坟墓的迁移费标准为4000元/具,迁移费支付给坟墓迁移人。
2.对于有精神障碍、特殊残疾、低保证明等困难的被补偿人或与被补偿人有直接抚养(扶养、赡养)关系的群体,可根据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给予10000元/人补助。其中低保按户进行补助,标准为10000元/户。
六、签约及搬迁期限
2025年9月22日至2026年9月30日
七、奖励或补助
(一)被补偿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搬迁或腾出土地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奖励或补助。被补偿人超出规定期限签约并搬迁或腾出土地的,不得给予奖励或补助。
(二)补偿住宅房屋,对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被补偿人,应当按照被补偿房屋的证照登记面积乘以就近地段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均价的20%给予货币奖励。
就近地段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均价由评估公司按年度评估确定。
(三)对于四至清晰、具有明显间隔,且与村集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其他单位个人无争议的居民院落,按照宗地面积(以院墙外围测绘面积为准,扣除房屋及正规生产、使用的其他建构筑物占地面积)给予440元/平方米的净地奖励,井、大门等地上物,可单独补偿。被补偿人要求对地上物进行评估补偿的,不给予净地奖励。
若院落宗地四至不清晰、没有明显间隔,则根据使用现状,结合历年卫片,由补偿实施部门、所属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或相关单位联合确认,经确认的宗地面积可按照上述标准执行,其余面积按照其他地类标准执行。
(四)对于具有承包合同、发包合同的农用地(河道、水面、滩涂、道路、荒山、荒林等除外),被补偿人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交出土地的,按照测绘面积给予土地经营者170元/平方米的净地奖励。地上物评估价值高于170元/平方米,按照实际评估价值给予补偿,不给予净地奖励。对于具有承包合同的农用地,改变原生产经营用途的,被补偿人同意放弃按照地上物现状评估补偿并积极配合补偿工作实施,经补偿联席会研究通过后,可按照净地奖励给予补偿。
对于未承包、发包的农用地,参照上述标准补偿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由于历史原因,由被补偿人实际长期经营的土地,经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并公示三日无异议后,可以参照上述标准补偿给实际经营者。
(五)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并交房的,每个独立院落奖励3万元,有照房屋每平方米奖励200元;签订农用地范围内地上附属物补偿协议并腾地的,按土地实际面积每平方米奖励2元。
在同一独立居住院落内,若有证房屋数量超过1栋,其他有证房屋可单独给予院落奖励。
八、法律责任
(一)补偿协议签订后,补偿部门拖延或拒绝履行协议义务,被补偿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被补偿人无正当理由,拖延或拒绝履行协议义务的,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长春供电公司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二)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补偿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方案在补偿范围内予以公布。
国网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长春供电公司
2025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