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2026-00518 |
| 分 类: | 创业服务 ; 通知 |
| 发文机关: |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成文日期: | |
| 标 题: | 关于开展区级大学生创业园认定工作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无 |
| 发布日期: | 2026年01月16日 |
| 索引号: | /2026-00518 | 分 类: | 创业服务 ; 通知 |
| 发文机关: |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成文日期: | |
| 标 题: | 关于开展区级大学生创业园认定工作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6年01月16日 |
辖区各园区运营机构:
按照《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组织开展长春市级大学生创业园认定工作的通知》(长人社办〔2026〕2号)文件要求,现将区级大学生创业园认定工作相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请认定区级大学生创业园,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运营或管理主体须为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法人组织,依法在净月高新区注册并规范运营,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健全的财务制度及专业化的管理服务团队。
(二)具备固定的创业培训与实训场地,并配备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及实训师资队伍。
(三)创业园场地总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含合作共建),已入驻大学生创业企业(含团队)不少于15户,并带动其他大学生就业人数不少于15人。
(四)基础设施完备,具备完善的道路、供电、供水、供热、通风、网络通信等基本生产生活设施,消防验收合格,符合安全、环保及卫生等相关标准。
(五)能够为入园企业提供涵盖政策、融资、管理、技术、人才、法律、财务、成果转化、商标注册等多方面的孵化服务,并建立完善的服务台账制度。
(六)设有明确的孵化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建立企业准入与退出机制,具备持续滚动孵化能力。
(七)具备可持续的运营能力与清晰的发展规划。
二、时间安排
申请单位须于2026年2月2日下班前完成材料报送,具体材料清单见附件。
三、政策咨询
咨询电话:0431-89641158,0431-85821186
编辑:宁雪 复审:王连鑫 终审: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