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净月区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净月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政府信息公开基础平台

索  引 号: /2025-06742
分  类: 养老服务 ;  通知
发文机关: 长春净月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5年06月18日
标      题: 关于做好2025年企业职工病残人员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5年06月18日
索引号: /2025-06742 分  类: 养老服务 ;  通知
发文机关: 长春净月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5年06月18日
标  题: 关于做好2025年企业职工病残人员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5年06月18日
关于做好2025年企业职工病残人员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有关工作的通知

  根据人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72号)以及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关于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吉人社联〔2025〕22号)文件精神,按照人社部、卫健委令第55号《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和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8〕33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确保2025年病残劳动能力鉴定工作顺利开展,现将本年度劳动能力鉴定病残鉴定报名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申请病残劳动能力鉴定需按照不同群体要求满足下列条件:  

  (一)公务员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事业单位职工群体  

  1、截止2025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申请退职的,不受年龄限制。  

  2、缴纳养老保险费(含视同缴费)满15年且符合在长春地区办理病退(退职)条件。  

  (二)在长春地区缴纳养老保险费(含视同缴费)的企业职工群体  

  1、企业职工。  

  2、解除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含国有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  

  3、纯灵活就业人员。  

  4、持有残疾人联合会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企业职工或灵活就业人员。  

  二、报名时间  

  本年度计划组织2批次劳动能力鉴定,报名与鉴定时间安排如下。第一批:报名时间为2025年6月1日至7月30日,鉴定时间计划在8月。第二批:报名时间为2025年8月1日至9月29日,鉴定时间计划在10月。统一组织劳动能力现场鉴定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同一申请人不得重复报名。  

  三、报名程序  

  1、本人申请→用人单位社区或档案托管机构审核同意→材料上交受理部门;  

  2、残疾人申报程序按《关于残疾人病退鉴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0〕22号)规定执行。  

  四、受理部门  

  (一)净月高新区人社局负责辖区内用人单位及纯灵活就业人员劳动能力鉴定病残鉴定审核报名工作(地址:长春市净月区福祉大路15721号楼6楼c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科咨询电话:0431-84553733)。  

  (二)中省直、市直用人单位在长春地区的在职职工由长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材料受理在长春市政务中心综合窗口,地址:长春市南关区华新街700号)审核报名。  

  (三)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含有人事档案的具有残疾证的人员)在档案托管机构审核报名。报名地点由市就业局发布。咨询电话:0431-81118042。 

  (四)具有残疾证,并且有人事档案的人员在档案托管机构审核报名;具有残疾证,但无人事档案的人员在残疾证核发残联审核报名。  

  五、申请所需材料  

  (一)填写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A4纸双面打印),并在表上粘贴本人近期免冠小2寸彩色照片、有效期内的二代身份证复印件或社会保障卡,最后由用人单位社区或档案托管机构加盖公章或经办章。  

  (二)提供缴纳养老保险费证明(打开微信小程序→吉事办→我的证照→社会保障卡→人脸验证→社保服务→社保参保证明→个人参保证明→打印,或提供其他有效参保证明)。其中,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需向档案托管机构提供国有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材料,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也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填写所申报疾病的诊断证明、病历等材料清单,其中癌症患者需在清单中列出医疗机构的病理编号及结果,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患者需列出至少2年系统治疗材料,其他精神类疾病患者需列出至少5年的系统治疗材料。  

  (四)填写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病残情况说明,包括主要病残病症、初发诊断及时间、持续病程、治疗情况、目前病残情况等,由单位社区或受理机构加盖公章或经办章后,归入档案材料中备查。  

  (五)以残疾人身份申请人员提供残疾证复印件。  

  (六)申请病残人员名册单位汇总后签字盖章 

  六、相关事宜  

  (一)病残劳动能力鉴定按照省里要求,采取统一组织、公开实施、集中鉴定的方式进行。  

  (二)被鉴定人员应当按规定的鉴定时间、地点参加现场鉴定,并携带本人二代身份证,所申报疾病的诊断证明、病历等材料清单中的所有有效病历和辅助检查资料(X光、CT片、病理等)。  

  (三)病残劳动能力鉴定报名不收取费用。被鉴定人员需要在鉴定现场做辅助检查的,由劳动能力鉴定现场所在医疗机构按照规定收取费用,由被鉴定人员自行承担。  

  (四)参加鉴定人员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诊断、病历及辅助检查资料。鉴定现场携带病历不完整的,劳动鉴定机构不能出具鉴定结论。如提供资料弄虚作假的,取消鉴定资格,并按国家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五)病残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将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汇总,经市政务中心相关制证部门完成结论书的制作后,分发至原报名渠道,并由原报名渠道统一发放。  

  七、材料填报相关要求 

  (一)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病残情况说明》填写要求: 

  1.根据申请人群体不同,情况说明的出具机构分别为单位、社区、档案托管机构、残疾证核发残联。其中,社区分管在辖区内生活的纯灵活就业人员群体情况说明的出具。 

  2.情况说明须以模板为基础,按照申请人的意愿根据申请人所患病症伤势(全部)详细列举清单。清单要按照申请人主治医师或申请人自身意愿所罗列病症伤势顺序拟订病症伤势须与诊断书描述保持一致,不一致则视为材料不全,所造成的的无结论的后果,由申请人自负,出具的情况说明不得手写 

  3.出具的情况说明加盖各出具机构的公章或经办章。 

  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填写要求 

  1.主要是列举申请人身患病症(伤势)列表中,最为严重的三项病症或伤势,一般为申请人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病残情况说明罗列病症的前三项。 

  2.因病或非因公致残人员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左下角审查意见部分必须加盖经办机构公章或经办章,一般为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病残情况说明的出具机构公章或经办章。 

  3.鉴定表须正背面打印,不得破坏原模板结构,背面不得填写任何多余的内容,否则视为无效表格。 

  三)所申报疾病的诊断证明、病历等材料注意事项: 

  1.所申报疾病的诊断证明、病历等材料清单,其中癌症患者需在清单中列出医疗机构的病理编号及结果,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患者需列出至少2年系统治疗材料,其他精神类疾病患者需列出至少5年的系统治疗材料。 

  2.所提供的的诊断材料所描述的病症须与情况说明中描述的病症清单的文字描述保持一致,否则,会在鉴定的过程当中视为缺材料造成鉴定无结论。 

  3.受理材料当天,需携带原件复印件。 

  

  附件: 

  1.因病或非因公致残人员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 

  2.2025年病残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诊疗材料清单 

  3.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病残情况说明 

  4.申请病残人员名册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6月18

   

初审:于洪梅  复审:李雪  终审:高丽玉

  

   

  

附件1:因病或非因公致残人员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docx
附件2:2025年病残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诊疗材料清单.doc
附件3: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人员病残情况说明.docx
附件4:申请病残人员名册.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