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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2024-09224
分  类: 就业信息服务 ;  通知
发文机关: 长春净月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4年07月03日
标      题: 关于开展国家(部委)级奖项及荣誉称号(称号) 配套奖励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7月03日
索引号: /2024-09224 分  类: 就业信息服务 ;  通知
发文机关: 长春净月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文日期: 2024年07月03日
标  题: 关于开展国家(部委)级奖项及荣誉称号(称号) 配套奖励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7月03日
关于开展国家(部委)级奖项及荣誉称号(称号) 配套奖励申报工作的通知

驻区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长春市人才政策升级版(长办发〔2022〕36号),为进一步鼓舞干劲,激发人才创新创造活力,营造“尊才崇智·举贤尚功”的良好氛围,现将开展国家(部委)级奖项及荣誉称号(称号)配套奖励的申报事宜通知如下:

一、政策内容

1.对获得党中央、国务院授予奖项或荣誉称号的人才,有资金奖励的市财政给予等额配套奖励,无资金奖励的市财政最高给予10万元资金奖励。

2.对获得国家部委授予奖项或称号的人才,有资金奖励的市财政给予等额配套奖励,无资金奖励的市财政给予1万元资金奖励。

二、适用范围

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范围内(具体时间以正式表彰文件为准)获得的奖项、荣誉称号、称号,主要包括:

1.党中央、国务院、国家各部委举办的,面向全国评比表彰的奖项,授予的荣誉称号或称号;

2.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各类社会团体举办的,面向全国评比表彰的奖项或授予的称号;

3.不包括其他各类学会、协会等社会组织开展的表彰和评比活动。

三、奖励标准

1.获表彰的奖项、荣誉称号或称号,不区分等次的全部纳入奖励范围;区分等次的,按等次给予奖励。其中:

特等奖、一等奖:按政策标准给予奖励;

二等奖:按政策标准的70%给予奖励;

三等奖:按政策标准的50%给予奖励。

2.奖励金额按照国家和省、市现行有关政策及规定执行。获奖励人员应按照税法有关规定自行缴纳个人所得税。

3.人才荣获的国家级奖项、荣誉称号(称号),已获得市级奖励资金的,不再重复奖励。

四、申报对象

1.市、县(市)区、开发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所属人才;

2.市、县(市)区、开发区事业单位(不含参公单位)所属人才;

3.驻长中省直事业单位所属,并在我市创办企业、进行科技成果转化(转让)或与我市企业建立科研、技术合作关系的人才;

4.市域内企业在域外建立的研发中心、开放实验室、技术转移中心等“人才飞地”聘用的人才;

5.符合条件的柔性引进人才;

6.获得单位(集体)奖的人员不纳入奖励范围;

7.机关(含参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军队和武警部队所属人员不纳入奖励范围;

8.人才应无违法违纪行为和失信行为记录。

五、申报材料

(一)共性材料:

1.由用人单位出具的推荐人选情况汇总表;

2.申报人的身份证(外籍人员提供护照、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3.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正式劳动(聘用)合同的复印件;

4.人才获得荣誉称号、称号或奖项的证书(章)、文件、公示信息等佐证材料;

5.人才获得(或未获得)党中央、国务院、国家部委等给予奖励资金的佐证材料;

6.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7.提供本单位纪检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无违法违纪被调查和失信行为”证明。

(二)个性材料:

1.人才在长春市创办企业的,应提供以下佐证材料:

①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②企业纳税证明;

③人才投资协议、人才参股协议或合伙协议等,能够佐证人才与企业权责关系的佐证材料。

2.人才在长春市进行科技成果转化(转让)的,应提供科技成果转化(转让)协议、科技成果转化(转让)人才收益凭证等,能够证明科技成果已经实际转化(转让)的相关佐证材料。

3.人才与企业建立科研、技术合作关系的,应提供建立合作关系的协议、人才获得合作收益的凭证、人才参与研发工作等相关佐证材料。

4.人才在企业“人才飞地”工作的,应提供申报人参与科技成果研究且科技成果在我市转化的相关佐证材料。

5.柔性引进的人才,应提供柔性引进协议,用人单位支付人才劳动报酬相关凭证,人才参与用人单位工作的相关佐证等材料。

6.已退休人才,应提供在获表彰奖励时未办理退休的相关佐证材料。

注:涉密材料应做好脱密处理,外文证明材料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每个人的申报材料提供2份,单独装入塑料文件袋。其中,附件应提供原格式电子版;其他材料提供PDF扫描文件。

六、申报流程

1.组织申报:用人单位应按照通知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人才准备申报材料,报县(市)区和开发区人社部门或市直机关主管部门初审。申报工作应由用人单位统一组织,原则上不接受个人申报。

2.初审推荐。县(市)区和开发区人社部门或市直机关主管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应予以退回。初审通过后,以初审单位名义将推荐人才名单汇总表和相关材料报市人社局复审。

3.复审公示。市人社局负责对初审推荐的人才和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复审通过后在市人社局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4.备案监督。经市人社局审核通过的奖励人员名单,应按程序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接受工作监督。

5.资金兑现。公示无异议后,由市人社局按程序将奖励资金一次性拨付到申请人个人银行账户。

七、申报时间

2024年7月2日至2024年10月25日。

八、报送地址

地址:福祉大路1572号1号楼6楼C区,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系电话:0431-84535855

邮箱:ccjyrsj@163.com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50,周六、周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

 

 

附件:XXX单位推荐人选情况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