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吉林省节约能源条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 年第 44 号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节能情况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下列项目节能审查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3000 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电力消费量 1000 万千瓦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1000 吨标准煤以上、3000 吨标准煤以下或电力消费量 500 万千瓦时以上、1000 万千瓦时以下,项目建设地点跨 2 个以上地级行政区域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下列项目节能审查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州)发展改革委负责: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1000 吨标准煤以上、3000 吨标准煤以下或电力消费量 500 万千瓦时以上、1000 万千瓦时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五条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 1000 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 500 万千瓦时,或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布)以及涉及国家秘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发展改革部门提交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节能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分析评价依据;项目建设方案的节能分析和比选,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
选取节能效果好、技术经济可行的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项目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效率等方面的分析;对所在地完成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目标、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目标的影响等方面的分析评价。
第七条 建设单位可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机构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
需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将节能审查申请文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内容格式及深度要求详见附件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项目申请报告、实施方案等)送发展改革部门审查。
第八条 发展改革部门受理节能报告后,应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节能评审机构名单由省发展改革委发布,节能评审机构应从省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名单中选取。为保证评审意见的独立、客观、公正,评审机构与编制项目节能报告的机构为同一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该评审咨询机构不得承担该项目的节能评审工作。评审机构与项目建设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该评审机构不得承担该项目的评审工作。
第九条 节能评审机构应在接到委托后对节能报告进行初审,对符合节能报告内容格式及深度要求的,予以受理,组织会议评审,并在 30 个工作日内向发展改革部门报送节能评审意见,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报送的,应向发展改革部门出具书面延期申请,说明原因并明确延期时间。对不符合节能报告内容格式及深度要求的,应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书面修改意见,限期修改完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评审机构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修改后的节能报告,逾期不提交或修改三次以上仍不符合要求的,经节能评审机构向发展改革部门报送书面情况说明后,由发展改革部门予以退回。
第十条 发展改革部门应依据项目是否符合节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项目用能分析是否客观准确,方法是否科学,结论是否准确;节能措施是否合理可行;项目的能源消费量和能效水平是否满足本地区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
管理要求等对项目节能报告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受理项目节能报告后,发展改革部门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出具节能审查意见(节能报告委托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查期限内)。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 2 年内有效。
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内容、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节能审查意见超出有效期的,应向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变更或延期申请,由发展改革部门出具变更或延期意见。
报地级发展改革部门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经评审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达到 3000 吨标准煤以上,或电力消费量达到 1000万千瓦时以上,应转报至省发展改革委进行节能审查。
第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面向全省公开征集节能评审专家,建立全省共享的分专业的节能评审专家库,节能评审机构应从全省节能评审专家库中选聘节能评审专家。省发展改革委对节能评审专家的专业水平、评审纪律、工作质量等情况进行定期考核评价,根据考核评价情况适时调整专家库名单。节能评审机构不得聘用与项目有相关利益关系的人员作为评审专家。年综合能源消费量 50 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项目,应从国家节能审查专家库中抽选 3-5 名专家作为节能评审专家。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节能竣工验收,由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对项目用能工艺、设备,能效水平,计量器具配备,节能管理措施等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统一管理,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实现审查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将节能审查意见上传至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将节能审查意见上传至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十五条 发展改革部门应加强节能审查信息的统计分析,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地级发展改革委应按季度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本地区节能审查实施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情况报送规范》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布)。
第十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对节能评估报告编制机构和编制人员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将在事中事后监管中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节能评估报告编制机构、人员或节能评估报告编制质量不高、存在问题较多的编制机构、人员列入负面清单,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改、暂停节能评估报告编制工作、禁止从事节能评估报告编制工作等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对通过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人为降低能源消耗数据,不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或未落实节能报告和节能审查意见,或通过节能审查后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发展改革部门撤销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
负责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工作人员,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项目,违反本办法规定予以批准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 发展改革部门对建设单位、中介机构等的违法违规信息进行记录,将违法违规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投资项目审批监管平台,在“信用中国”、“信用吉林”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业务培训、竣工验收、监督检查以及标准指南编制等工作经费,纳入部门预算,按照规定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发展改革部门、评审机构不得向建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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