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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100K093958091/2025-11288
分  类: 行政处罚 ;  决定;通知
发文机关: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25年10月10日
标      题: 关于2025年度净月区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处理决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 长净财[2025]102号
发布日期: 2025年10月11日
索引号: 11220100K093958091/2025-11288 分  类: 行政处罚 ;  决定;通知
发文机关: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25年10月10日
标  题: 关于2025年度净月区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处理决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 长净财[2025]102号 发布日期: 2025年10月11日
 

关于2025年度净月区会计信息质量

检查处理决定的通知

 

根据《长春市财政局关于组织开展2025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长财监[2025]97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政府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财农[2021]12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23]1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我局对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德容街道五四村村民委员会、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福盛幼儿园、吉林净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吉林省中鑫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开展2025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现将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通知如下:

一、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认定依据

(一)资产损失未及时清理

检查发现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德容街道五四村村民委员会固定资产账面原值833,306.79元,共计56项资产。其中8项资产经盘点已经盘亏,账面原值72,843.69元,11项资产闲置和待报废状态,账面原值604,966.10元,19项资产在村社剥离时留在社区使用,但一直在村上挂账,账面原值121,850.00元,以上资产合计799,659.79元,未核销处理。

违反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23]14号)“第三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对应收款项、存货、对外投资、生物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做到账实相符;对于已发生损失但尚未批准核销的相关资产,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的相关规定。

(二)债权债务未及时清理

检查发现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德容街道五四村村民委员会及时清理债权债务,致使债权债务挂账时间久远,虚增了资产或负债。

反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财农[2021]121)“第二十九条:年终收益分配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清查资产,清理债权、债务,准确核算年度收入、支出、可分配收益。”的相关规定。

二、处理决定

(一)对于资产损失未及时清理问题,责令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德容街道五四村村民委员会改正,严格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23]14号)执行,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二)对于债权债务未及时清理问题,责令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德容街道五四村村民委员会改正,严格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财农[2021]121执行,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请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德容街道五四村村民委员会在接到本处理决定后,将问题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净月区财政局,我局将适时进行跟踪回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本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

2025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