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净月高新区人才公寓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充分发挥人才公寓引才聚才保障性作用,区党工委组织部结合实际,修订了《净月高新区人才公寓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如有意见,请于6月2日16时前,将反馈意见以及本人姓名、所在单位、联系方式等发送至邮箱jingyuezuzhibu@126.com,逾期视为无意见。
联系电话:89641677。
中共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作委员会组织部
2026年5月12日
净月高新区人才公寓使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净月高新区宜业宜居环境品质,充分发挥区人才公寓(以下简称“人才公寓”)引才聚才保障作用,根据相关规定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公寓是为在净月高新区内的人才提供的区属国有政策性周转租赁住房。
第三条 人才公寓应简约、优质、实用,采取政府主导、企业实施、市场运营、品牌服务的运营模式。
第二章 租赁方式
第四条 人才公寓可采取长租、短租、团租三种租赁方式。
(一)长租:主要面向已在区内创业就业的人才。单次签约租赁期限不得低于1年,租赁期限不超过3年。
(二)短租:主要面向长春市域外来区求职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单次签约租赁期限不得低于15天,租赁期限不超过3个月。
(三)团租:主要面向区部门提出的各类人才。租赁期限不超过3年。
第五条 在满足人才居住需求基础上,经区党工委、管委会同意,区属国企可将人才公寓剩余闲置房源面向社会按市场价格租赁。单次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
第三章 准入条件
第六条 长租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与用人主体签订1年及以上正式劳动(聘用)合同,且该用人主体为申请人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二)申请人在长春市城区及开发区(不含双阳、外县市及其他地区)无住房。
(三)申请人应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之一:
1.高层次人才:指吉林省认定的A、B、C类人才。
2.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指吉林省认定的D、E类人才,具有正高级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才,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技能人才,个人上年度工资薪金总额达到20万元(含)以上的高管,外籍专家。
3.全日制高校毕业生:毕业5年内的全日制博士毕业生、硕士毕业生、本科毕业生。
第七条 短租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在长春市城区及开发区(不含双阳、外县市及其他地区)无住房。
(二)申请人非长春市户籍。
(三)申请人为应届全日制博士毕业生、硕士毕业生。
第八条 团租申请人应在长春市城区及开发区(不含双阳、外县市及其他地区)无住房。其他准入条件,由协助人才提出团租申请的区部门研究形成团租方案,经区党工委、管委会同意后确定。
第四章 租金及补贴
第九条 人才公寓租金标准应由区属国企按照市住房租赁监管部门要求,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区党工委、管委会审议通过后确定。
第十条 人才公寓租金包含物业费、采暖费等,不包含水、电、燃气、网络费。
第十一条 人才公寓租金补贴按如下标准执行:
(一)长租。高层次人才免租金;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承担所租房源全额租金的30%;全日制博士毕业生、硕士毕业生承担所租房源全额租金的50%;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承担所租房源全额租金的70%。
(二)短租。应届高校毕业生承担所租房源全额租金的30%。
(三)团租。在团租方案中明确租金补贴标准。
第十二条 长租租金补贴由人才用人主体集中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一)《净月高新区人才公寓租赁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及护照)、毕业证、学位证、学信网学历、学位证明,申请人个人住房信息情况。
(三)申请人与用人主体签订的正式劳动(聘用)合同、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证明材料,该用人主体营业执照、完税证明。
(四)高层次人才、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相关认定材料。
第十三条 短租租金补贴由人才自行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一)《净月高新区人才公寓租赁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及护照)、毕业证、学位证、学信网学历证明,申请人个人住房信息情况。
(三)申请人在区内求职承诺书。
第十四条 团租租金补贴由提出团租申请的区部门协助人才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一)《区部门关于申请人才公寓团租政策方案》。
(二)《定向申报人才公寓政策补贴申请明细表》。
第十五条 人才公寓租金补贴可采取以下方式兑现:
(一)先享后审。申请租金补贴后,即可签订租赁合同并入住人才公寓。审核通过后,从签订租赁合同当天起享受相应租金补贴;审核不通过的,须按市场价格全额承担自签订租赁合同当天至审核结束期间的租金。
(二)先审后享。申请租金补贴并审核通过后,签订租赁合同并入住人才公寓,从签订租赁合同当天起享受相应租金补贴。
申请人在选择补贴方式后,由区属国企在租赁合同中明确。通过弄虚作假等违规手段获得租金补贴,一经发现,由区属国企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全额追缴租金。该承租人不得再次申请租赁人才公寓,并纳入人才公寓失信行为记录。
第十六条 区属国企应定期向区党工委组织部报送人才公寓租赁及租金补贴情况。区党工委组织部对上一年度人才公寓租金补贴情况提交区党工委、管委会审议后,由区财政局兑现。
第十七条 人才公寓租金补贴与国家及省、市、区安家补贴、住房保障补贴、租房和生活补贴等政策不同时享受。
第十八条 享受人才公寓租金补贴期间人才层次发生变更,租赁人应重新申报。
第十九条 行政单位、实施或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净月管委会及所属事业单位、净月高新区代管乡镇(街道)的人才不享受人才公寓租金补贴。
第五章 审核及入住
第二十条 长租申请由区党工委组织部受理,并会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科学技术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等部门对申请人资格条件进行联审,按照高端优先、统筹兼顾、逐步解决原则,综合房源情况、人才层次、申请时间等因素,轮候排序分配,形成承租人名单及租金补贴意见,提报区党工委、管委会审核。区属国企根据人才选择租金补贴兑现方式签订租赁合同并办理入住。
第二十一条 短租申请由区党工委组织部受理,并会同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对申请人资格条件进行联审,按照申请时间、房源情况等因素轮候排序分配,形成承租人名单及租金补贴意见,提报区党工委、管委会审核,区属国企根据人才选择租金补贴兑现方式签订租赁合同并办理入住。
第二十二条 团租申请由区部门受理,拟定人才团租方案,明确租住人才名单及补贴标准,区党工委组织部汇总后报区党工委、管委会审核,区属国企组织人才签订租赁合同并入住。
第二十三条 人才公寓租赁合同原则上一年一签,并应当根据新调整的租金标准调整租金;短租可按实际期限签订合同。
第二十四条 区属国企与申请人签订租赁合同后,应及时通过住房租赁监管部门平台进行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应及时办理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第二十五条 区属国企应当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双方责任义务。承租人提前退出租赁人才公寓的,原则上提前5日向区属国企提出终止租赁申请,解除租赁合同。
第二十六条 承租人在租赁人才公寓期间购置住房,应及时向区属国企提请退出租赁人才公寓。如承租人所购置住房暂不具备入住条件,可继续租赁人才公寓,但须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全额缴纳租金。
第六章 服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人才公寓应配备床、衣柜、电视机、洗衣机、电冰箱、热水器、燃气等生活必需设施,具备网络、有线电视接入条件,床上用品、洗漱用品等个人生活物资由承租人自行准备。人才公寓周边应有相应生活配套。
第二十八条 承租人应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按时缴纳租金和水、电、燃气、网络等应自行承担的费用。
第二十九条 人才公寓不得闲置或另作他用,区属国企在管理中发现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终止租赁合同,收回住房:
(一)转租、转借或改变住房用途的。
(二)连续3个月不居住的(因公出差、就医等特殊原因除外)。
(三)损坏房屋及设施拒不赔偿或擅自装修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租赁期间在长春市城区及开发区(不含双阳、外县市及其他地区)拥有其他住房的。
(五)租赁合同到期的。
(六)调离净月高新区,辞职、辞退或自动离职3个月内未在区内重新就业创业的。
(七)其他违反租赁合同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相关术语定义如下:
(一)用人主体:指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平台)、律师事务所、民办中小学等。
(二)高管: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企业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应届全日制毕业生:指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统招,全脱产在校学习,毕业当年取得相对应学历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的在读应届毕业生。
(四)毕业5年内:自毕业证书载明的毕业日期起,至申请入住之日止不超过5年。
(五)工资薪金总额:指申请人在净月高新区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
(六)同类政策:指国家和省、市、区发放的与本办法租金补贴性质相同的住房类货币补贴。
(七)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指在长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法定社会保险。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共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作委员会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