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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1000138278756/2026-02449
分  类: 规范性文件 ; 通知
发文机关: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26年03月13日
标      题: 关于印发长春净月高新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长净管规字〔2026〕1号
发布日期: 2026年03月13日
索  引 号: 112201000138278756/2026-02449 分  类: 规范性文件 ; 通知
发文机关: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26年03月13日
标      题: 关于印发长春净月高新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长净管规字〔2026〕1号 发布日期: 2026年03月13日
 
关于印发长春净月高新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净管规字〔2026〕1号
 
机关各部门、镇、街道办事处、直属企事业单位、市直派驻机构各单位:
  《长春净月高新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已经2026年第1次党工委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6年3月13日
 
长春净月高新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净月高新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创新财政资金运用方式,发挥政府性资金杠杆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政府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5〕1号)及上级相关规定和有关法律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净月高新区政府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政府投资基金”),是指净月高新区(以下简称“管委会”)通过区级财政预算安排,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各类社会资本支持净月区产业和领域发展及创新创业的投资基金。
  第三条政府投资基金出资方式主要包括通过财政预算直接出资、安排资金并委托国有企业出资等。如政府采取注资国有企业方式设立基金,明确相关资金专项用于对基金出资的,原则上按照政府出资有关要求管理。
  第四条政府投资基金应由区财政局结合基金设立情况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出资规模、比例和时间安排,防止资金闲置。政府投资基金的出资应按规定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加强年度预算安排与基金出资的衔接。
  第五条政府投资基金不以盈利为唯一目的,注重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吸引带动社会资本,加快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着力推动净月区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管委会负责指导区财政局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政府投资基金总体发展方向、战略规划、重大政策和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区财政局作为政府投资基金主管部门,履行政府出资人职责,负责政府投资基金的资金筹措、预算管理、绩效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和信息统计工作。主要职责:
  (一)制定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文件。
  (二)建立政府投资基金工作协调机制,并组织召开协调机制专题会。1.审定除管理办法外的政府投资基金相关制度;2.审定长春净月产业基金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公司”)提报的子基金(含专项基金,下同)、直接投资项目、跟进投资项目的投资、清算及退出方案;3.审定基金公司提报的子基金、直接投资项目、跟进投资项目的重大事项。
  (三) 对政府投资基金运作管理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绩效评价。
  (四)向党工委会、主任办公会请示报告政府投资基金投资、运营及退出等相关事项。
  (五)对基金公司进行提级管理,由区财政局直接管理。
  基金公司与吉林省净发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净发集团”)进行财务并表管理。
  (六)对基金公司提交的备案事项予以备案。
  第八条基金公司作为政府投资基金的管理机构,主要职责:
  (一)负责政府投资基金的日常运营和投资事务管理。
  (二)选择子基金管理人,合作设立子基金;开展直接投资或跟进投资业务。
  (三)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议,开展尽职调查、谈判、签约、投后管理等工作。
  (四)向协调机制专题会提报子基金及项目的投资、清算、退出方案及重大事项。
  (五) 向区财政局备案政府投资基金的投资、管理、退出情况。
  (六)党工委、管委会、区财政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审计、行业监管等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基金运作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管。
 
第三章 投资运营
  第十条政府投资基金的投资运营方式包括参股子基金、直接投资和跟进投资等。基金公司可依据并采用子基金管理人作出的尽职调查结论和投资建议进行适当跟进投资,一般不超过子基金对该企业的实际投资额。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基金按照投资方向分为以下两类:
  (一)创业(风险)投资基金。主要围绕发展新质生产力,支持科技创新,着力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解决重点关键领域“卡脖子”难题。
  (二)产业投资基金。主要在产业发展方面发挥引领带动作用,围绕完善现代化产业体系,支持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布局建设未来产业,重点投资产业链关键环节和延链、补链、强链项目。
  第十二条政府投资基金开展直接投资和跟进投资时,原则上不做最大出资人,在项目中所占股权比例最大不超过40%;参股子基金时,不做普通合伙人,原则上不做最大出资人,出资比例一般不超过子基金认缴出资总额的30%;根据子基金及项目实际情况,经请示报告后可适当提高上述出资比例。
  第十三条政府投资基金可以面向全国选择基金管理人开展合作,基金管理人应当具备基金管理资质,管理团队稳定,风险控制和财务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较强的募资和产业运作能力。
  第十四条政府投资基金参股子基金应当设定存续期,鼓励参股存续期为10年以上的子基金,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子基金出资人协商一致,可适当延长存续期。
  第十五条政府投资基金投资项目按照投资属性分为战略性项目、行业推荐项目、市场类项目等,并按相应方式进行审核决策:
  (一)战略性项目
  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的子基金、直接投资项目、跟进投资项目等,由管委会安排基金公司按程序组织投资。
  基金公司收到正式批示文件后,组织开展好项目立项、尽职调查、协议谈判、专家评审,经协调机制专题会研究,提交区党工委会或主任办公会出具明确意见后,进行公告公示、签约出资等流程(以下简称“审核决策流程”)。
  (二)行业推荐项目
  区内各部门推荐的子基金、直接投资项目、跟进投资项目等,由推荐部门先行组织方案拟定、专家评审等,并出具明确意见,通过后由推荐部门签转至基金公司,基金公司组织开展好审核决策流程。
  (三)市场类项目
  基金公司自主挖掘的子基金、直接投资项目、跟进投资项目等,基金公司组织开展好审核决策流程。
  对于上述三类项目的尽职调查工作,可视项目具体情况,由基金公司独立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开展。
  第十六条基金公司应及时跟踪子基金、直接投资项目、跟进投资项目的运营情况。
  (一)对于参股子基金,基金公司应监督子基金的投资方向、风控措施、业绩回报及合规履约情况等,推动子基金管理机构科学规范运营,为子基金及其投资项目提供增值服务。
  (二)对于直接投资项目和跟进投资项目,基金公司需定期对已投企业开展财务分析,掌握企业经营发展方向,跟进战略计划的实施效果,为企业发展提供增值服务。
  第十七条政府投资基金一般应在子基金存续期满后退出子基金,存续期未满但已达到政策目标的,可选择适时退出。子基金合同中应明确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政府投资基金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即可暂停注资或提前退出:
  (一)基金合同生效后超过1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二)政府投资基金出资拨付至子基金账户1年以上,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子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目标的。
  (四)未按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的。
  (五)其他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情形的。
  第十八条政府投资基金应科学合理确定退出期,并在章程或合伙协议中明确退出条件。政府投资基金退出时,应按照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的条件退出。
 
第四章 激励和容错机制
  第十九条政府投资基金建立政策激励机制,适当对子基金管理人及社会出资人给予让利,让利比例一般不超过政府投资基金应享有增值收益的60%;对于初创期项目可适当提高至80%。原则上不对国有出资人进行让利。
  第二十条鼓励政府投资基金先行先试,积极吸收借鉴其他地区先进做法;对国家、省、市有政策规定的,可按照上级政策开展业务;鼓励政府投资基金在符合各级监管规定的前提下,积极探索管理运营新思路、新模式,创新基金投资运营方式;鼓励子基金投资支持中早期创新创业企业和政策鼓励领域,包括支持重点产业和新质生产力发展、科技创新和促进成果转化、绿色发展、民生就业等其他重点领域。
  第二十一条建立容错机制。区财政局、基金公司等管理机构在推进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投资、运作过程中履职尽责,在符合决策程序、投资项目符合政策要求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因政策、市场等客观条件变化或发生不可预见因素,导致未能实现预期盈利目标或投资出现偏差的,允许容忍投资损失,免除上述机构相关责任,对业务负责人不追究责任、不作负面评价、不影响绩效考核。
  上述所称不作负面评价,具体包括:
  (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可不作负面评价,或者经认定后不纳入经营业绩考核范围。
  (二)干部提拔任用、交流轮岗、职级职称晋升不受影响。
  (三)评优评先、表彰奖励不受影响。
  第二十二条投资损失容忍率是指整体投资损失价值与整体投资总额的比值。其中,对政府投资基金投资于创业(风险)投资基金或初创期企业,整体投资损失容忍率原则上不超过80%;对其他项目的整体投资损失容忍率原则上不超过50%。在符合决策程序的前提下,对投资损失容忍率范围内的投资损失予以直接免责。
  对超出投资损失容忍率范围的项目,如符合以下情形,可予以全部免责:
  (一)对于战略性项目和行业推荐项目,在未为任何组织或个人谋取不当利益的前提下,对整个项目予以免责。
  (二)对于市场类项目,在符合尽职免责的前提下,且损失原因如下,对整个项目予以免责:
  1.在推进政府投资基金管理运营模式改革、调整、体制机制创新过程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探索性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2.因缺少政策规定或权责界定不明确,致使在开展工作中出现失误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3.因不可抗力、政策法规调整、市场环境等客观形势变化等原因导致投资损失的或未实现资本运作目的的;
  4.其他符合容错机制相关情形和条件的事项。
 
第五章 风险控制与管理监督
  第二十三条政府投资基金要强化内控管理,依法保障出资人权益,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健全廉政风险防控体系,不得以基金财产与关联方进行不正当交易或利益输送,不得从事法律法规或行业规章禁止的业务。加强政府投资基金风险防范,严禁通过违法违规举债融资进行出资,不得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不得强制要求国有企业、金融机构出资或垫资。
  第二十四条政府投资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但政府投资基金以定向增发、协议转让或以退出为目的的技术操作除外。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二十五条政府投资基金与各出资人应当明确约定收益处理和亏损负担方式,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及最低收益。
  第二十六条子基金托管机构原则上选择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金融机构。托管机构应依法履行托管职责,定期向出资人提交托管报告。
 
第六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七条区财政局牵头对政府投资基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以基金整体作为评价对象,重点考核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区相关决策部署,支持重点产业、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和重要项目建设等方面。评判标准应当以基金整体的政策功能发挥为主,弱化对投资收益的要求,对政府投资基金总体运作绩效进行综合考核,不对单个项目、子基金或单一年度盈亏作为考核依据进行考核评价。
  第二十八条政府投资基金应合理设置绩效目标,构建科学化、差异化、可量化的绩效指标体系,重点关注政策目标综合实现情况。从政策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以及投资进度、运作效率、管理规范等方面,设置考核指标和评分权重。
  第二十九条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区财政局增减政府出资、实施奖惩措施、保留或撤换基金管理机构等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政府投资基金应当定期向区财政局提交上一年度政府投资基金运行情况报告及会计报告,并在发生重大情况时及时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政府投资基金参与国家级、省级、市级基金,或与上级基金共同出资设立子基金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对政府投资基金管理运营中的具体操作要求及未明确事项,由协调机制专题会审定明确。在服务重大战略、投资关键项目等特定情况下,确需突破本办法前述条款规定的,应由基金公司报请区财政局或党工委、管委会明确意见后实施。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26年4月13日起施行。《关于印发长春净月高新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长净管规字〔2021〕1号)及《关于印发长春净月高新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运营实施细则的通知》(长净管规字〔2021〕2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政府投资基金已设立的子基金及投资业务按照合伙协议及投资协议约定继续管理及运作,未明确事项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