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长春净月高新开发区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长净管规字〔2025〕5号
机关各部门、镇、街道办事处、直属企事业单位:
《长春净月高新开发区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管委会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 6月3日
长春净月高新开发区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净月区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管理使用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推动我区“全国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创建,促进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省市旅游产业政策和财政资金管理要求,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指根据区党工委、管委会确定的工作目标和我区文旅产业发展总体要求,专项用于推进我区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分配和使用应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符合上级和我区财政资金管理要求以及旅游产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公平公正、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成立净月高新区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资金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工作专班”,专班办公室设在区文化旅游和体育局),由区文化旅游和体育局、财政局、经济发展局、商务局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负责专项资金的统筹规划、重大决策和协调工作。
第五条 各部门相关职责如下:
(一)文化旅游和体育局负责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报批;负责制定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负责提出年度专项资金分配方案;负责研究制定项目的评审、筛选标准、申报、审核、验收、绩效评价等,并上报区党工委、管委会审批。负责工作专班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审核和资金拨付;负责监督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确保专项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
(三)经济发展局负责对相关产业政策、发展规划等方面进行审核和指导。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为项目的实施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服务。
工作专班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专项资金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支持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内容如下:
(一)文化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开展包括但不限于游客服务中心、旅游集散中心、旅游驿站、文化驿站、旅游标识系统、旅游厕所和停车场、智慧旅游等旅游相关设施项目的新建或改扩建。
(二)冬季冰雪项目建设,包括但不限于滑雪节赛道铺设、主要街路冰雕雪建及雪世界、娱雪乐园项目建设等。
(三)公共文化发展,包括但不限于文化遗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公共文化活动开展及支持非国有文博场馆及美术馆发展等。
(四)文旅产业融合发展,包括但不限于文旅产业与数字、低空、商业等融合发展;文旅新业态新产品,包括但不限于文化赋能、文化植入等沉浸式演艺项目、夜间文旅消费新体验等新场景新业态,具有本地特色的文化旅游商品、文化创意新产品等。
(五)文旅节事及赛事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滑雪节、露营节、音乐节、剧本娱乐节、演唱会、马拉松赛等各类大型旅游节事活动、文艺表演及体育赛事活动。
(六)研学旅行发展,包括但不限于对研学旅行基地建设、精品路线设置、精品课程开发等方面,促进服务提升和客流增长。
(七)净月文旅品牌打造,包括但不限于全国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旅游度假区、高等级景区城(镇、村)等创建工作;各旅游接待单位创建A级旅游景区、星级旅游酒店、A级乡村旅游经营单位、工业旅游基地、文化旅游特色消费示范街区、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旅游休闲街区等;区内宾馆、酒店、餐饮、商超等创建吉星住、吉大碗、吉乐购等特色品牌。
(八)文旅营销推广,包括但不限于旅游推介会、制作旅游宣传资料、开展线上线下营销推广活动;利用传统媒体、新媒体、与品牌媒体合作等方式,创新营销方式,提高净月品牌形象。
(九)闲置资产盘活,包括但不限于利用运营不良的A级旅游景区、乡村旅游经营单位和闲置厂房、办公建筑、商业楼宇、商品市场、历史文化街区等资源改建新文旅项目。
(十)支持文旅企业发展壮大,支持文旅人才培养及旅游商品开发,支持区党工委及管委会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采取直接补助和事后奖补等两种方式。其中直接补助方式主要用于区级开展的重点文旅项目建设、宣传推广和重要活动,事后奖补方式主要用于经评定或认定的各涉旅企业根据项目的功能定位、服务方式、开展情况、取得绩效等情况择优支持。
第四章 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 申报单位应依法依规进行工商税务注册登记,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九条 专项资金每年申报一次,专班办公室结合年度工作要求,编制年度《净月高新区文旅专项资金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明确年度支持重点、申报范围、申报条件、奖补标准等,通过相关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申报单位根据申报指南,在规定时间内向专班办公室进行申报,申报单位应对申报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按照具体要求提供申请书、可研报告及相关资质、资金投入、荣誉证书、获奖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审批流程如下:
(一)专班办公室统一受理项目申报,负责程序性初审。
(二)专班办公室根据各类支持内容的实际需要,组织工作专班相关成员单位对项目进行综合评审,必要时可聘请相关专家共同评审。
(三)专班办公室作为专项资金日常监督和管理部门,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在评审结果公示前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核认定,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验收评估。
(四)经评审核定,确定建议支持名单和支持金额并形成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报区党工委、管委会予以审定。
第五章 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分配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结合方式。其中因素法资金额度约占总额度的30%,主要用于文旅节事及赛事活动(16%)、产业融合、研学、品牌打造及营销推广(10%)、公共文化及文体企业发展(4%);项目法占总额度的70%,主要用于冬季冰雪项目的打造(60%),文旅基础设施建设、文旅产业融合发展及闲置资产盘活(10%)等。专班办公室可根据产业发展情况和资金安排,对选取因素和资金权重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三条 涉旅企业奖补须坚持“奖强扶优”,积极扶持文旅企业发展壮大;注重涉旅企业的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坚持公正、公平、公开、透明;坚持“直补与奖补结合,不重复奖励”原则。
第十四条 专班办公室按照审批程序确定评审结果并形成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经区党工委、管委会批准后,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区财政局按照规定程序拨付资金。
第六章 绩效评估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度,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依法依规接受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计划组织实施,不得以任何名义挤占或挪用专项资金,要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凡提报资金申请和资金分配方案的,应按规定同步提报绩效目标申报表,制定科学合理的绩效目标,细化和量化相关指标。
专班办公室会同项目审核中心等相关部门,做好绩效考评工作,评价结果作为完善专项资金管理政策和以后年度安排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17号)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并视情况提请同级政府进行行政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制定和复核过程中,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资金分配办法,超出规定范围或标准向不符合条件单位(项目)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二)以虚报冒领、伪造、重复申报、不如实说明申报情况、报大建小等手段骗取资金的。
(三)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的。
(四)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者标准使用资金的。
(五)未履行管理监督职责,导致资金被骗取、截留、挤占、挪用或闲置沉淀的。
(六)报备拨付下达和清理盘活资金等情况弄虚作假的。
(七)对专项资金形成的国有资产未按有关规定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的。
(八)拒绝、干扰或者不配合预算监管、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的。
(九)对举报人或控告人打击报复的。
第十八条 对未能独立客观发表意见或出具审核报告,在资金评审等工作中存在虚假、伪造、失职行为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报告不予采纳。
第十九条 对违规单位和个人的不良行为记录在案,在三年内限制其申报相关项目和享受政策支持。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执行期至202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