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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1000138278756/2024-14074
分  类: 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 通知
发文机关: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24年10月22日
标      题: 关于印发《净月高新区人才公寓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长净管规字〔2024〕8号
发布日期: 2024年10月22日
索  引 号: 112201000138278756/2024-14074 分  类: 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 通知
发文机关: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24年10月22日
标      题: 关于印发《净月高新区人才公寓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长净管规字〔2024〕8号 发布日期: 2024年10月22日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净月高新区人才公寓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净管规字〔2024〕8号

机关各部门、镇、街道办事处、直属企事业单位、市直派驻机构各单位:
  《净月高新区人才公寓使用管理办法》已经管委会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10月22日
 
净月高新区人才公寓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净月区人才创新创业就业环境,充分发挥净月区人才公寓(以下简称“人才公寓”)引才聚才保障作用,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公寓是为在净月区创新创业就业的人才提供的区属国有政策性周转租赁住房,在净月区工作的人才依照本办法规定,可申请净月区人才公寓。
  第三条  区党工委组织部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对人才公寓的规划布局和综合服务等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对申请纳入人才公寓管理的项目进行资格认定;负责政府承担补贴资金的申请和兑现工作。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吉林省A、B、C、D、E类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术(能)人才、个人上年度工资薪金总额达到20万元(含)以上的高管、高校毕业生的资格确认。
  区财政局(国资委)负责落实政府补贴资金;负责协调税务部门审核申请企业和人才纳税情况;按照国资监管职能,对国有出资的人才公寓运营单位(区属国企)进行监管。
  区科学技术局负责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外籍专家的资格确认。
  区经济发展局负责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的资格确认。
  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申请人在长春市区内住房情况的确认工作。 
  运营管理单位负责租赁申请受理;负责人才公寓日常运营管理、维修维护安保工作;负责政府承担补贴资金的测算等工作;负责对承租人租赁期限的确认。
  区相关职能部门应依据自身工作职责,配合做好人才公寓有关工作。
  第四条  人才公寓遵循“简约、优质、实用”的设计、建设理念,采取政府主导、企业实施、市场运营、品牌服务的运营模式。
 
第二章  准入条件
 
  第五条  租住人才公寓并享受政府补贴房租的申请人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与企业或其他用人主体签订1年及以上正式劳动合同,且该企业或该用人主体为该人才缴纳保险。
  (二)申请人在长春市城区及开发区(不含双阳、外县市及其他地区)无住房。
  (三)申请人应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之一:
  1.高层次人才:指吉林省认定的A、B、C类人才。
  2.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指吉林省认定的D、E类人才,具有正高级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才,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技能人才,个人上年度工资薪金总额达到20万元(含)以上的高管,外籍专家。
  3.全日制高校毕业生: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引进的毕业5年以内且在该企业全职工作的全日制博士毕业生、硕士毕业生。
 
第三章  租赁
 
  第六条  意向租住人才公寓并享受政府补贴房租的申请人,应当由引进该人才所在企业的区部门(单位)协助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净月高新区人才公寓租赁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及护照)、毕业证、学位证、学信网学历证明,申请人及共同居住人名下房屋基本信息情况。
  3.申请人与企业签订的正式劳动合同,该企业营业执照、完税证明以及对该申请人的社保缴存证明材料。
  4.高层次人才、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相关认定材料。
  5.高校毕业生所在企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或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的相关认定材料。
  第七条  区党工委组织部牵头,会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科学技术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等部门对申请人资格条件进行联审,并按照高端优先、统筹兼顾、逐步解决原则,综合房源情况、人才层次、申请时间等因素,轮候排序分配,形成承租人名单及房租补贴意见,提交党工委、管委会审议。审核通过后,运营管理单位组织承租人验房、签订入住协议、足额缴纳保证金等,并按规定办理入住。
  第八条  申请人可选择单租、合租两种方式租赁人才公寓,并按照协议约定,诚信、安全、合理使用租赁住房。
  第九条  运营管理单位与申请人签订租赁协议后,应及时通过住房租赁监管部门的平台进行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应及时办理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第十条  承租人提前退出租赁人才公寓的,应当提前15日向运营管理单位提出终止租赁申请,解除租赁协议。运营管理单位审核通过后,承租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腾空住房,并按协议约定结清水、电、燃气等费用,退出房屋。
  第十一条  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人才公寓租金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区党工委组织部,组织部提交党工委、管委会审议通过后确定,原则上每年评估1次,并应根据评估情况对租金标准进行调整。人才公寓租金包含物业费、采暖费,不包含水、电、燃气、网络费。
  第十二条  人才公寓租赁合同原则上一年一签,并应当根据新调整的租金标准调整租金。一般情况下,租赁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三条  高层次人才享受房租全免(政府补贴100%),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按照所租赁房源租金标准的30%交纳租金(政府补贴70%),高校毕业生按照所租赁房源租金标准的50%交纳租金(政府补贴50%)。
  第十四条  人才公寓管理经费主要实行以租养房、以租养管,通过人才公寓租金收入、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解决。人才公寓租金除由承租人才承担的部分外,政府补贴租金由运营管理单位测算,每年向党工委组织部提交上一年度的租金补贴申请,经审核后,将租金一次性拨付至运营管理单位指定账户。
 
第四章  服务管理
 
  第十五条  人才公寓应当配备床(含床垫)、衣柜、写字桌、电视、洗衣机、电冰箱、热水器、燃气等生活必需设施,具备网络、有线电视接入条件;周边配套24小时便利店、医疗保健、金融网点等服务设施。
  第十六条  人才公寓应当为承租人提供洗衣、家政等增值服务,定期开展个性化青年联谊等活动。
  第十七条  在满足人才居住需求的基础上,人才公寓可采取以下形式盘活闲置房源:
  (一) 面向产业发展需求,由区招商职能部门提出意见,区党工委组织部会同区经济发展局、商务局、财政局、科学技术局、投资促进各局、运营管理单位等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团租优惠政策。
  (二)经党工委、管委会同意后,由运营管理单位面向社会按市场价格租赁。
  (三)针对位置偏远、市场需求不旺的房源,经党工委、管委会同意后,由运营管理单位制定实施定向优惠政策。
  单次盘活租赁时间一般不超过12个月。
  第十八条  承租人应按照协议约定,合理使用人才公寓,按时缴纳租金和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燃气、网络等费用。
  第十九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间购置住房,但因购置住房暂时无法居住等原因仍需续租,应由承租人向运营管理单位提交情况说明,经审核后,与运营管理单位续签租赁协议,并按照人才公寓租金的100%缴纳房租。
  第二十条  发现承租人有通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手段获得房租补贴等情况,由运营管理单位解除租赁协议、收回房屋,并全额收取租赁费用;该承租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租住人才公寓。
  第二十一条  人才公寓只能用于人才租赁使用,承租人不得闲置或另作他用,运营管理单位在管理中发现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租赁协议,收回住房:
  (一)转租、转借或改变住房用途的;
  (二)连续3个月不居住的(因公出差等特殊原因除外);
  (三)损坏房屋及设施拒不赔偿,或擅自装修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租赁期间在长春市城区及开发区(不含双阳、外县市及其他地区)拥有其他住房的;
  (五)租赁合同到期;
  (六)调离净月高新区,辞职、辞退或自动离职3个月内未在区内重新就业创业的;
  (七)其他违反租赁协议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