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净月高新区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净管规字〔2024〕7号
机关各部门、镇、街道办事处、直属企事业单位、市直派驻机构各单位:
《净月高新区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管委会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4年9月30日
净月高新区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影视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管理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促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政发〔2014〕10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提高省级专项资金精准性和有效性的意见》(吉政办发〔2017〕22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举措》(长府规[2023]5号)(以下简称“影视政策”)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影视专项资金由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净月高新区管委会”)设立,省、市两级财政给予相应资金补助,专项用于支持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影视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应遵循国家、省市决策部署,符合国家和省市影视产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符合财政资金管理相关要求。严格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规范透明、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净月高新区管委会成立影视政策工作专班,专班组长由管委会分管影视工作副主任担任,成员单位由财政局、经济发展局、影视服务局、审计局、市场监督管理分局组成。专班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影视服务局,具体分工如下:
财政局主要职责:负责影视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会同上级财政部门制定完善具体资金管理办法,按程序设立、整合、调整、退出专项资金;组织影视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依法履行财会监督主责,组织开展财会监督和绩效管理工作;参与影视专项资金评审。
经济发展局主要职责:负责对企业经营情况进行核实;参与影视政策专项资金评审。
影视服务局主要职责:履行部门管理影视专项资金主体责任;配合完善影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绩效管理,提出专项资金设立、整合、调整、退出意见,负责开展绩效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影视专项资金申报和影视专项资金评审;按程序兑现影视政策奖补资金;定期向净月高新区管委会报告影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审计局主要职责:负责对影视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参与影视专项资金评审。
市场监督管理分局主要职责:负责对企业注册登记情况进行核实;参与影视专项资金评审。
第五条 申报单位为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做好项目申报前期准备工作,按程序提供申报材料,对项目合法性、真实性、可行性负责;
(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资金审计监管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支持范围
第六条 支持吸引企业集聚影都。包括:新设立企业(含影视拍摄服务相关企业);新设立从事服化道企业、影视后期制作企业、影视外景地开发利用进行文旅经营企业;新设立利用元宇宙、虚拟现实、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从事和开发影视产业新业态企业。
第七条 支持在吉林省拍摄的剧组。补助拍摄期间发生的制作配套费用(含购买影视置景材料、场地租赁、设备器材租赁、制作道具、聘请群演、车辆租赁、住宿等)。
第八条 支持新建改建外景。包括:搭建符合吉林省发展规划、填补影都拍摄场景空白、具有二次开发利用价值且移交影都使用的外景地;改造吉林省老街区、老工业区、老厂房等形成的拍摄景地。
第九条 支持冬季棚拍采暖。按实际使用影棚面积补助冬季采暖费。
第十条 支持影都影视后期制作企业。包括:从事剪辑、视效制作、声音制作、调光调色、动画电影制作,提供LED虚拟数字影棚、云制作服务的企业;购置先进数字技术设备并形成固定资产的企业;首次与在影都拍摄剧组签订后期制作业务的企业;发生经营性银行贷款的企业。
第十一条 支持服务剧组优秀单位。包括:为剧组提供便利化服务的外景地单位、企事业机关、宾馆酒店、商业综合体、饭店、街道社区、乡镇村屯等。
第十二条 支持在吉林省备案、立项的影都注册企业进行电影、电视剧、网络剧、网络电影等精品影视创作。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
(一)影视版权有争议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要求申报的;
(三)申报单位财务制度不健全、财务核算不规范的。
第四章 项目申报、审核和资金分配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企业或剧组登录长春市政策服务网上大厅官方网站(https://zc.zsj.changchun.gov.cn)随时上传申报影视政策奖补资金的相关材料,并将纸质版材料报送至净月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政策兑现服务窗口。具体申报条件、兑现标准和申报材料详见《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举措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影视服务局负责于初审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当次影视政策奖补资金兑现工作。具体审核流程如下:
(一)初审:影视服务局负责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企业或剧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二)评审:影视服务局组织财政局、经济发展局、影视服务局、审计局、市场监督管理分局等部门及影视行业专家对企业或剧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三)核准:影视服务局将通过评审的企业或剧组情况汇总并呈报净月高新区相关会议进行审议核准。
(四)公示:根据净月高新区相关会议决策意见,将申报企业或剧组情况向社会公示。
(五)兑现:根据公示结果由影视服务局负责将影视政策奖补资金按政策兑现到位。
第十六条 财政局负责逐级向长春市财政局、吉林省财政厅上报影视专项资金需求。
第十七条 影视专项资金按照项目法分配。
第十八条 第三方机构应按照公平、公正、诚信、负责的原则,独立开展评审工作,客观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九条 支持方式。影视专项资金主要通过企业补助、剧组补助、创作奖励等方式给予支持。具体申报条件、兑现标准和申报材料见《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举措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同一主体同一事项享受市级多项政策扶持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五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影视专项资金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结转结余的影视专项资金,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影视专项资金实际执行中,应注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项目使用需求和投入产出效益等情况,据实核拨。
第六章 绩效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财政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和工作安排,做好项目绩效管理。提报资金申请时,同步提报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应科学合理,相关指标应细化和量化。
第二十五条 财政局对项目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于每年3月底(或按当年要求)将上年度影视专项资金执行、项目绩效评价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形成整体绩效评价报告逐级上报市财政局和省财政厅。
第二十六条 影视服务局应组织项目单位开展绩效目标编制、审核、汇总上报、批复和公开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 评估结果作为完善影视专项资金管理政策和后续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影视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和内控制度,科学合理使用资金。应做好项目立项、资金申报等档案管理,接受财政、审计和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净月高新区管委会应建立健全影视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制度,跟踪管理资金使用全过程,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专项检查,对违规违纪行为,依法依规处理。
第三十条 对资金申请、支付过程中有下列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17号)等法律法规相应责任,并视情况提请同级政府进行行政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制定和复核过程中,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资金分配办法,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二)以虚报冒领、伪造、重复申报、不如实说明申报情况等手段骗取资金的;
(三)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的;
(四)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者标准使用资金的;
(五)未履行管理监督职责,导致资金被骗取、截留、挤占、挪用或闲置沉淀的;
(六)报备拨付下达和清理盘活资金等情况弄虚作假、故意截留资金的;
(七)拒绝、干扰或者不配合预算监管、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的;
(八)对举报人或控告人打击报复的;
(九)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第三方机构在项目评审中存在夸大事实、弄虚作假、出具虚假结论等违背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行为的,当次评审结果无效;情节严重的,移交有权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企业或剧组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对申报影视专项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采取弄虚作假等方式骗取、套取资金的,由净月高新区管委会取消其获得的政策扶持资格,并收回奖补资金。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8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