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举措实施细则
第一条 总则
为有效落实《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举措》(长府规〔2023〕5号)(以下简称“影视政策”),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提供一站清单式陪护服务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净月高新区管委会”)指定专业部门(影视服务局)负责搭建长春国际影都影视产业服务平台(www.ccysfw.com.cn),受理企业和剧组提交的影视剧备案立项文件、营业执照、故事梗概、拍摄计划和需求清单,提供政策咨询、勘景协调、临建报批、车辆通行、外籍人员签证以及补助兑现等服务,重点帮助企业或剧组解决吉林省内勘景、住宿、餐饮、车辆租赁、群演招募、影视器材、置景材料、虚拟拍摄等方面需求。
第三条 设立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池
专项资金池由净月高新区管委会统筹管理,重点用于奖励和补助新设立的影都影视企业(含影视拍摄服务相关企业)、在吉林省拍摄的剧组、剧组新建改建外景、剧组冬季棚拍采暖、影都影视后期制作企业、服务剧组优秀单位、精品影视创作企业等。
第四条 加强影视产业投融资引导
净月高新区管委会已出资设立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在此基础上将独立设置“影都影视基金池”,其中分设影都影视产业风险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影都风投基金”)以及影都影视产业发展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影都产业基金”)。影都风投基金规模5,000万元,由净月高新区管委会出资,用于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初创期影视企业和具有良好社会或经济效益的影视项目;影都产业基金总规模10亿元,充分发挥已参股子基金投资引导作用,用于定向投资影都重大影视项目。
影都影视基金由长春净月产业基金投资有限公司作为日常管理机构,通过与基金管理人合作设立影视类私募股权投资子基金、直接投资或跟进投资的方式开展影都影视基金投资业务。申请投资机构需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子基金设立方案或项目融资计划书,由基金管理机构对申请方案组织开展尽职调查、专家评审、投资决策等审批程序。对于通过审批的子基金设立方案或融资项目,基金管理机构应与子基金管理人或被投资项目方签订合伙协议或投资协议,并按协议约定及时拨付资金。
第五条 发挥行业组织效能
由长春净月影视文旅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牵头,联合长春万达影视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长影集团电影频道经营有限公司、吉林省旅游景区协会、长春市旅游协会,组建吉林省文旅影视产业联合会,整合全省重点旅游景区及相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建立影都影视产业多方战略合作关系,为影视剧组提供全产业链服务。
第六条 搭建创新创业平台
在影都影视文创孵化园设立企业孵化器,吸引“影视内容创作、后期制作、影视发行、影视装备研发制造”等企业创新创业。组建专业运营团队,加强公共服务供给,提供投融资、法律、会计、财税、创业导师、成果转化等创新创业服务,实现入孵企业“零成本进入”,降低企业创业成本、扶持企业快速成长、促进影视文创产业发展壮大。
第七条 吸引企业聚集影都
一、申报条件
(一)企业是指影视政策有效期限内在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净月高新区”)经营的影视企业及与影视拍摄服务相关企业;
(二)企业年营业收入是指从事与影视行业相关业务并在净月高新区依法取得的年营业收入,且达到相应补助兑现标准;
(三)企业营业收入补助期为新设立企业首年(自企业成立或迁移之日至当年12月31日),次年不再享受此补助,已享受此补助的企业不得再次申报;企业同时满足两项或三项本条规定的补助,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只能享受其中一项。
二、兑现标准
(一)对新设立年营业收入达200万元以上的企业,补助其收入的1.5%,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对新设立从事服化道企业、影视后期制作企业、影视外景地开发利用进行文旅经营企业,年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上的,补助其收入的 2%,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对新设立利用元宇宙、虚拟现实、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从事和开发影视产业新业态企业,年营业收入达100万元以上的,补助其收入的3%,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申报材料
(一)影视政策补助资金申请表(原件,按样本填写);
(二)申报主体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年完税证明(复印件);
(四)统计关系证明(原件);
(五)年营业收入证明,具体包括合同、发票、银行流水等(复印件);
(六)年审计报告(带赋码原件,报告需注明营业收入构成项目具体名称及金额)。
注:以上材料一式两份,提供复印件需加盖公章,装订成册(胶装A4规格)。
第八条 补助在吉林省拍摄的剧组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影视剧、综艺节目、网络微短剧及广告项目第一出品方认定的制作方;
(二)剧组已在影视服务局进行拍摄备案;
(三)影视剧已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或《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
(四)综艺节目、网络微短剧及广告项目已通过各级电视台或网络视频平台等途径进行播放。
二、兑现标准
拍摄期间发生的制作配套费用(含购买影视置景材料、场地租赁、设备器材租赁、制作道具、聘请群演、车辆租赁、住宿等)超过100万元(含)的,凭合法有效凭证给予剧组10%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申报材料
(一)影视政策补助资金申请表(原件,按样本填写);
(二)影视剧备案立项文件(复印件);
(三)影视剧、综艺节目、网络微短剧及广告项目制作协议书(复印件);
(四)第一出品方认定的制作方作为申报主体说明(原件,按样本填写);
(五)制作配套费用汇总明细表(原件,按样本填写);
(六)发票(复印件,按照制作配套费用汇总明细表顺序附后);
(七)申报主体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八)《电影公映许可证》《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或《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复印件);
(九)综艺节目、网络微短剧及广告项目需播放证明(播放照片、平台截图等)。
注:以上材料一式两份,提供复印件需加盖公章,装订成册(胶装A4规格)。
第九条 支持新建改建外景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影视剧、综艺节目、网络微短剧及广告项目第一出品方或第一出品方认定的制作方;
(二)剧组已在影视服务局进行拍摄备案;
(三)新建外景地项目:提供新建工程相关许可手续,办结各项开工、竣工验收审批手续,完成工程投入结算,拥有外景建筑物所有权且持有项目版权方授权;
(四)改建外景地项目:提供改建工程相关许可手续,完成工程投入结算且持有项目版权方授权;
(五)影视剧已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或《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
(六)综艺节目、网络微短剧及广告项目已通过各级电视台或网络视频平台等途径进行播放。
二、兑现标准
(一)对搭建符合吉林省发展规划、填补影都拍摄场景空白、具有二次开发利用价值且移交影都使用的外景地,经影视服务局认定,补助剧组实际投入费用的50%(被补助对象须为外景地产权单位且持有影视版权方授权),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二)对改造吉林省老街区、老工业区、老厂房等形成的拍摄景地,经影视服务局认定,补助剧组实际投入费用的3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申报材料
(一)影视政策补助资金申请表(原件,按样本填写);
(二)影视剧备案立项文件(复印件);
(三)影视剧、综艺节目、网络微短剧及广告项目制作协议书(复印件);
(四)第一出品方认定的制作方作为申报主体说明(原件,按样本填写);
(五)申报主体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六)《电影公映许可证》《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或《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复印件);
(七)项目工程结算明细表(原件,按样表填写);
(八)影视剧、综艺节目、网络微短剧及广告项目版权方授权文件(原件)。
注:以上材料一式两份,提供复印件需加盖公章,装订成册(胶装A4规格)。
第十条 冬季棚拍采暖补助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影视剧、综艺节目、网络微短剧及广告项目第一出品方认定的制作方;
(二)剧组已在影视服务局进行拍摄备案;
(三)剧组在吉林省采暖期实际使用影棚并支付了冬季采暖费。实际使用影棚天数未覆盖整个采暖期的,按实际使用天数占当地当期采暖期天数的比例计算补助金额;
(四)影视剧已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或《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
(五)综艺节目、网络微短剧及广告项目已通过各级电视台或网络视频平台等途径进行播放。
二、兑现标准
按实际使用影棚面积以15元/平方米补助冬季采暖费,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申报材料
(一)影视政策补助资金申请表(原件,按样本填写);
(二)影视剧备案立项文件(复印件);
(三)影视剧、综艺节目、网络微短剧及广告项目制作协议书(复印件);
(四)第一出品方认定的制作方作为申报主体说明材料(原件,按样本填写);
(五)申报主体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六)《电影公映许可证》《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或《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复印件);
(七)综艺节目、网络微短剧及广告项目需播放证明(播放照片、平台截图等);
(八)使(租)用影棚合同及费用转账凭证(复印件);
(九)采暖费发票(复印件)。
注:以上材料一式两份,提供复印件需加盖公章,装订成册(胶装A4规格)。
第十一条 扶持影都影视后期制作企业
一、申报条件
(一)影视后期制作企业是指影视政策有效期限内在净月高新区经营的影视后期制作企业;
(二)企业年营业收入是指从事与影视行业后期制作相关业务并在净月高新区依法取得的营业收入,且达到相应奖补兑现标准;
(三)企业在影视政策有效期内发生的相关费用,符合申报条件的,每年可申报一次奖补;
(四)企业购置固定资产并享受固定资产购置补助后,自政策兑现结束之日起一年内不得以转卖、变卖、投资等形式处置固定资产;
(五)企业申报贷款贴息补助,经营性银行贷款须发生在企业注册或迁入净月高新区之后。若贷款实际利率高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贷款贴息补助以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计算基准。影视政策有效期内企业每年只能享受一笔贷款贴息补助,贴息期限不超过三年,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兑现标准
(一)对从事剪辑、视效制作、声音制作、调光调色、动画电影制作,提供LED虚拟数字影棚、云制作服务,年营业收入超过200万元(含)的,补助实际使用电费的30%,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对购置先进数字技术设备并形成固定资产超过500万元(含)的,补助购置价的15%,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对首次与在影都拍摄剧组签订后期制作业务的,给予合同额10%的奖励,以后每增加一单合同给予新增合同额5%的奖励,累计不超过200万元;
(四)对发生经营性银行贷款的,贴息贷款实际利率的50%,单笔贴息期限不超过三年,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申报材料
(一)影视政策奖补资金申请表(原件,按样本填写);
(二)申报主体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年完税证明(复印件);
(四)统计关系证明(原件);
(五)年影视业务营业收入证明,具体包括合同、发票、银行流水等(复印件);
(六)年审计报告(带赋码原件,报告需附注营业收入构成项目具体名称及金额);
(七)申报“从事剪辑、视效制作、声音制作、调光调色、动画电影制作,提供LED虚拟数字影棚、云制作服务”相关补助资金的,需提供缴纳电费证明材料(复印件);
(八)申报“购置先进数字技术设备并形成固定资产”相关补助资金的,需提供购置先进数字技术设备清单、购置款发票及入库单(复印件);
(九)申报“首次与在影都拍摄剧组签订后期制作业务”相关奖励资金的,需提供后期制作业务合同及对应的发票、银行流水等(复印件);
(十)申报“经营性银行贷款贴息”相关贴息补助资金的,需提供经营性贷款合同及银行流水(复印件)。
注:以上材料一式两份,提供复印件需加盖公章,装订成册(胶装A4规格)。
第十二条 奖励服务剧组优秀单位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剧组书面推荐的吉林省内服务剧组单位;
(二)推荐服务单位的剧组已在影视服务局进行拍摄备案。
二、兑现标准
对给剧组提供便利化服务的外景地单位、企事业机关、宾馆酒店、商业综合体、饭店、街道社区、乡镇村屯等,每年综合评选出10个优秀单位,予以表彰并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三、申报材料
(一)影视政策奖励资金申请表(原件,按样本填写);
(二)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剧组推荐表(原件,按样本填写)。
注:以上材料一式两份,提供复印件需加盖公章,装订成册(胶装A4规格)。
第十三条 奖励精品影视创作
一、申报条件
(一)企业是指在净月高新区经营的影视企业;
(二)影视剧须在吉林省进行备案立项;
(三)影视剧目需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或《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
(四)企业在影视政策有效期内进行影视剧拍摄制作,若在影视政策有效期以后符合本条规定兑现标准的,同等视为满足兑现申报条件。
二、兑现标准
(一)对入选国家电影局“十四五”重点电影创作选题规划和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十四五”重点电视剧选题规划的影视剧,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二)对获得全国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的影视剧,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对获得中国电影华表奖、中国电影金鸡奖、大众电影百花奖、中国电视剧飞天奖、中国电视金鹰奖综合奖项的影视剧,给予一次性奖励400万元。对入围上述影视奖综合类奖项(优秀影片/最佳影片/最佳电视剧/评委会特别奖)的影视剧,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三)对获得戛纳国际电影节、威尼斯国际电影节、柏林国际电影节主竞赛单元奖项(最佳影片/评委会大奖)、奥斯卡金像奖最佳国际影片奖的电影,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电影入围上述国际电影节/奖综合类奖项(最佳影片/评委会大奖)和奥斯卡金像奖最佳国际影片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获得除戛纳国际电影节、威尼斯国际电影节、柏林国际电影节以外的其他A类国际电影节综合类奖项(最佳影片/评委会特别奖)的电影,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入围上述国际电影节/奖综合类奖项(最佳影片/评委会特别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四)对获得北京国际电影节、中国长春电影节、上海电视节白玉兰奖综合类奖项(最佳影片/最佳电视剧/评委会大奖)的影视剧,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入围上述影视节/奖综合类奖项(最佳影片/最佳电视剧/评委会特别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五)对入选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网络视听节目季度推优和年度推优的网络剧、网络电影,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5万元、100万元;
(六)对作为“国礼”发挥重要外交作用的影视剧、网络剧片,每部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在中国联合展台或中国电影联合展台线下展区得到重点展示的影视剧,每部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七)对在全国城市院线首次公映累计票房达1亿元(含)以上的电影,每部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票房每递增1亿元,奖励相应增加100万元,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在中央宣传部电影卫星频道(CCTV-6)首播的,每部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八)对在中央广播电视总台CCTV-1、CCTV-8黄金时段(20点至22点)首播的电视剧,给予10万元/集、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主要省级卫视(湖南卫视、浙江卫视、江苏卫视、东方卫视、北京卫视)黄金时段(20点至22点)首播和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其他时段首播的电视剧,给予5万元/集、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申报材料
(一)影视政策奖励资金申请表(原件,按样本填写);
(二)影视剧备案立项文件(复印件);
(三)申报主体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年完税证明(复印件);
(五)统计关系证明(原件);
(六)《电影公映许可证》《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或《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复印件);
(七)申报第(一)(二)(三)(四)(五)(六)项奖励资金的,需提供获奖(入选、入围)证明(复印件);
(八)申报第(七)项奖励资金的,需提供累计票房证明或播出证明;
(九)申报第(八)项奖励资金的,需提供已播出证明(已播放照片)。
注:以上材料一式两份,提供复印件需加盖公章,装订成册(胶装A4规格)。
第十四条申报流程
企业或剧组可登录长春市政策服务网上大厅官方网站(https://zc.zsj.changchun.gov.cn)随时上传申报影视政策奖补资金的相关材料,并将纸质版材料报送至净月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政策兑现服务窗口;影视服务局负责于初审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当次影视政策奖补资金兑现工作。
申报材料受理地址:长春净月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净月高新区福祉大路1572号);
咨询电话:0431—89200199、82696688。
第十五条 企业或剧组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对申报影视专项资金的合法合规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采取弄虚作假等方式骗取、套取资金的,由净月高新区管委会取消其获得的政策扶持资格,并收回奖补资金。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由净月高新区管委会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研究解决。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6年8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