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退耕还林区域和规划建设区域内危倒房屋认定及拆迁暂行办法的通知【已废止】
长净管〔2014〕66号
机关各有关部门、镇、街道办事处: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退耕还林区域和规划建设区域内危倒房屋认定及拆迁暂行办法》已经2014年10月11日第13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4年10月22日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退耕还林区域和规划建设区域内危倒房屋认定及拆迁暂行办法
为了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规范和有效推进危倒房屋拆迁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退耕还林区域和规划建设区域。
二、认定标准
上述区域的危倒房屋,具有审批手续(如:房产证、土地使用证、规划手续等相关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长期居住,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提前拆迁:
(一)30年以上土坯房。
(二)房屋结构发生明显倾斜、位移、裂缝、扭曲等现象。
(三)承重墙、柱沿受力方向产生缝宽大于2毫米、缝长超过墙、柱高1/2的竖向裂缝,或产生缝长超过墙、柱高1/3的多条竖向裂缝。
(四)支承梁或屋架端部的墙体或柱截面因局部受压产生多条竖向裂缝,或者裂缝宽度已超过1毫米。
(五)木结构房屋的主梁、屋架发生严重扭曲,松动失稳,过度变形,导致倾斜,或产生明显的弯曲变形,或木质构件已经明显腐朽、虫蛀等。
(六)墙体产生倾斜、墙体风化、硝化深度达墙厚度的1/4以上,或有墙角长度的1/4,其受潮深度达墙厚。产生两条以上的竖向裂缝,其缝深达墙厚、缝长超过层高的2/3。
(七)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9年颁布的《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文件中C级和D级危险程度的其他情形。
此外,对于本村村民或原该地工作生活职工的危倒房屋,虽无合法手续,但确系该户居民唯一住房、长期居住且安全隐患无法排除的,由村(委)、镇(街)严格把关形成意见,报管委会专题会议研究通过后,可提前拆迁。
三、工作流程
本着群众自愿、公平公正、集中处理的原则,按照“个人申请、村(委)初审、镇(街)审查、区级核准”的程序进行操作,具体流程如下:
(一)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申请书、身份证、户口本、房屋手续、危倒房屋照片等),到村(委)进行登记。符合条件的居民自己申请确有困难的,村(委)应协助申请。
(二)村(委)收到申请后,对房屋状况和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并将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公示3日。对于公示结果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村(委)复核排除异议的,村(委)根据实际情况,出具证明材料,填写《危倒房屋联合认定单》、签署意见(房屋符合哪些危倒房屋条件),并将相关材料上报至镇(街)。
(三)镇(街)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及时进行核查,对于符合条件的,镇(街)在《危倒房屋联合认定单》上签署意见,并对区域内危倒房屋进行汇总,集中报至区片拆迁办。
(四)区片拆迁办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到现场确认,通过后在《危倒房屋联合认定单》上签署意见,并报征地拆迁综合指导办公室。
(五)征地拆迁综合指导办公室对申报、认定材料进行复审,组织认定小组(成员由未经登记地上物联合工作组各成员单位组成)对危倒房屋进行认定,复审认定无异议后,在《危倒房屋联合认定单》上签署意见,并报退耕还林办公室或土地收购储备中心。
(六)退耕还林办公室和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委托相应拆迁部门进行房屋拆迁,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委托土地工作站对规划建设区域内危倒房屋拆迁后的土地进行征收或按征收办理。
(七)区片拆迁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组织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负责相关政策解释。
四、适用政策及相关要求
(一)退耕还林区域和规划建设区域内危倒房屋拆迁,适用《长春净月经济开发区拆迁安置补偿暂行办法》(长净管〔2012〕5号)文件政策,但不享受其中的奖励政策。
(二)危倒房屋拆迁须申请人宗地内的其他房屋及地上附着物一同拆迁,即整宗地拆迁。
(三)退耕还林区域内危倒房屋拆迁的前提是该户所承包经营的耕地必须先进行退耕还林。
(四)规划建设区域内危倒房屋提前拆迁时,其宗地内的土地同时征收或按征收办理,土地工作站负责与镇(街)、村(委)履行相关手续,按标准予以补偿,对属被征收人应得的补偿,一次性补偿支付到位;对属于村(委)集体所有的,打入村(委)集体账户统一管理。
(五)提前拆迁后,风景区拆迁办公室及时将宅基地及其他地上附属物已经补偿完毕的土地向退耕还林办公室移交;土地工作站和拆迁办及时将土地向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移交。
(六)退耕还林办公室、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分别对征收后的退耕还林用地和建设用地进行管理,也可将土地交由镇(街)、村(委)代为统一管理,依法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待开发区需要用地时,无偿收回。
(七)房屋拆迁后申请人不得再申请建房指标,退耕还林区域被拆迁户要对所拆迁部位进行造林绿化(纳入退耕还林管理,享受退耕还林政策)。
(八)退耕还林区域内危倒房屋拆迁补偿资金,由退耕还林办公室支付;规划建设区域内危倒房屋的拆迁及拆迁后土地征收补偿资金,由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支付。
(九)危倒房屋实行集中办理,各镇(街)负责组织上报。退耕还林区域在每年10月31日前报下一年度需拆迁数量。规划建设区域在每年3月10日前报当年需拆迁数量,各认定和委托部门按程序办理,在4月30日前完成委托。逾期未申报的,职能部门原则上不再单独受理,由镇(街)做好相关安全管理工作。由于汛期等紧急原因新增危倒房屋,由相关部门及镇(街)另行研究处理。
五、其他
(一)危倒房屋申请人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配合认定、拆迁工作,并对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弄虚作假,伪造证据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有关单位、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危倒房屋认定及拆迁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退耕还林区域内危倒房认定及拆迁办法》(长净退〔2014〕2号)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