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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1000138278756/2023-33461
分  类: 政策解读 ; 其他
发文机关: 净月高新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
成文日期: 2023年08月03日
标      题: 关于《净月高新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3年08月03日
索  引 号: 112201000138278756/2023-33461 分  类: 政策解读 ; 其他
发文机关: 净月高新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 成文日期: 2023年08月03日
标      题: 关于《净月高新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3年08月03日
  原文:关于印发净月高新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有效建立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退出农村“三权”的制度机制,进一步激活农村资源,优化资源配置效率,促进城乡融合发展,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激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财产权能,维护保障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支持农民有偿退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关于开展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工作的通知》(发改规划〔2019〕1947号)、《长春市推进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长办发〔2020〕56号)》、《长春市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建设2021年工作要点》(长城乡融合组〔2021〕2号)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局起草了《净月高新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修订版):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
  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三十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可以获得合理补偿,但是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承包农户有权占有、使用承包地,依法依规建设必要的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并获得收益;有权通过转让、互换、出租(转包)、入股或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地并获得收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限制其流转土地;有权依法依规就承包土地经营权设定抵押、自愿有偿退出承包地,具备条件的可以因保护承包地获得相关补贴。承包土地被征收的,承包农户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符合条件的有权获得社会保障费用等。不得违法调整农户承包地,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长春市推进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长办发〔2020〕56号)》:2、探索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流转及退出工作机制。一是明确宅基地和农房转让、互换、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的适用范围、途径等。二是推广农安县“土地增减挂钩”工作经验,建设农民集中居住社区,推进宅基地整理复垦,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将整理后的村集体建设用地挂钩到城镇用于开发建设,释放土地潜能。三是总结推广九台区其塔木镇宅基地有偿退出经验,制定《农民依法自愿退出闲置宅基地补偿办法》等文件,探索增量宅基地集约有奖、存量宅基地退出有偿机制,建立健全吸纳和储备农民退出闲置宅基地的资金来源、权益兑付、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机制,支持采取“留权不留地”等方式保留进城农民宅基地资格权。四是加快农村产权交易体系建设,强化长春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作用,理顺各级产权交易、服务平台关系,结合省市农村产权交易流转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农村产权交易流程规则,探索构建“实体交易+信息管理”两位一体、同步实施的工作机制。五是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司法服务机制,构建以承包地经营权、宅基地与农民房屋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流转公证和承包地承包权、宅基地资格权、集体资产股权退出公证为主体,覆盖各类产权流转、退出公证为主体,覆盖各类产权流转与退出公证、纠纷调解、仲裁、诉讼、法律援助的司法服务体系。
  《长春市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建设2021年工作要点》(长城乡融合组〔2021〕2号):1、推进宅基地制度改革。深化九台区农村宅基地改革国家级试点,全面启动九台区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和使用权“三权分置”改革,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2、完善进城落户农民自愿有偿退出农村权益制度。支持试验区内有条件的村屯探索“增减挂钩”等多种形式自愿有偿退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房屋财产权、承包地承包权等权益。力争2021年,各区分别形成一批进城落户农民自愿有偿退出农村权益典型案例。
  净月高新区2022年6月13日制定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全面贯彻国家、省、市部署,探索建立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退出农村“三权”的制度机制。
  二、《办法》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关于开展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工作的通知》(发改规划〔2019〕1947号)、《长春市推进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长办发〔2020〕56号)》、《长春市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建设2021年工作要点》(长城乡融合组〔2021〕2号)。
  三、《办法》主要内容
  该办法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的条件、退出的对象、退出的原则、退出的程序、退出的补偿、保障机制及争议解决及法律责任等问题,为规范净月高新区农村土地承包地经营权自愿有偿退出,推进净月高新区城乡融合示范区的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一)退出范围
  明确了净月高新区范围内已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及具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决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愿有偿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适用本办法。
  法规规定收回承包人的承包土地的,不适用本办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不影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其他权益。
  (二)退出条件
  自愿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 经过全体家庭成员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2. 按照整体规划土地流转;3.进城落户并有稳定职业及住所;4. 长期外出有稳定收入来源;5. 丧失劳动能力,但有最低生活保障;6. 完全自愿退出。
退出价格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退出收益归原承包方所有。
  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回集体经济组织后,后者应向区农水局申请变更、注销原承包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将收储的土地经营权,依法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流转给其他组织和个人。
  (三)退出原则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等价有偿、依法、自愿、平等的原则;退出土地价格可以参照当地地价、土地流转租金水平,耕地征地补偿标准等,由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经营权有偿退出行为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经营权退出后,不得再向集体经济组织要求取得新的土地承包权,但是可以通过流转方式获得土地经营权。
  (四)退出程序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按照“自愿申请—形式审查—资产评估—交易鉴证—变更备案”的程序进行。
  首先由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含共有权人)自愿提出申请,由村委会、镇政府进行资料审核;由第三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价格评估机构依据相关政策和标准进行资产评估;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与发包方就有偿退出价格、时间、具体合同要件等协商一致后,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合同》,并在净月高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成交后,双方应提供申请书、身份(或资质)证明、有偿退出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交易鉴证书等材料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净月高新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进行备案,依法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登记。
  (五)退出补偿 
  补偿标准由集体经济组织和退出农户协商确定;可通过参照当地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竞拍,委托第三方评估等方式确定。
  自愿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承包地由第三方评估机构参照当年土地流转价格上浮一定比例进行价格评估,并按本轮承包期内剩余年限一次性算清,经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协商,逐年或一次性给予补偿。
  (六)保障机制
  自愿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仍保留农村户口的,可参与村集体资产收益分配;农户交回的二轮承包地对外流转,原则上优先由本村农户承包经营;退出承包经营权的土地,在确保用途不改变、承包权益不损害、投入不降低的条件下,允许按规定进行规划开发整治,从事种养业和林产业;退出的农户要及时转为城镇户,享受农民变市民的优惠政策。
  (七)争议解决和法律责任
  因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发生纠纷的双方可采取协商、调节、仲裁、起诉等形式解决。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部利用职权阻碍宅基地使用权退出,如造成损失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适用范围
  适用对象: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及具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决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适用事项: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愿有偿退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动。
  解读机关:净月高新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
  解 读 人:张磊
  联系方式:892005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