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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1000138278756/2023-33453
分  类: 规范性文件 ; 通知
发文机关: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23年08月03日
标      题: 关于印发净月高新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自愿有偿退出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长净管规字〔2023〕2号
发布日期: 2023年08月03日
索  引 号: 112201000138278756/2023-33453 分  类: 规范性文件 ; 通知
发文机关: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23年08月03日
标      题: 关于印发净月高新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自愿有偿退出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长净管规字〔2023〕2号 发布日期: 2023年08月03日
关于印发净月高新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自愿有偿退出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净管规字〔2023〕2号
 
区机关各部门(单位)、镇(街道)、市直派驻机构:
  《净月高新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自愿有偿退出管理办法》已经区党工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3年8月3日


净月高新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自愿有偿退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盘活净月高新区存量农村宅基地资源,优化城乡建设用地资源合理配置,切实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规定:对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各地可以多渠道筹集资金,探索通过多种方式鼓励其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根据原国土资源部《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细则》(国土资发〔2015〕35号)和《关于印发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推进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长净党政办〔2020〕81号),结合净月高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净月高新区范围内拥有农村宅基地的农户,自愿申请退出宅基地使用权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退出原则:
  (一)统一规划原则。净月高新区对全区范围内农村宅基地退出工作进行统一规划,按计划、分步骤退出。
  (二)一户一宅原则。申请退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农户必须符合一户一宅要求。
  (三)房地合一原则。农户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使用权时,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同时退出。
  (四)适时推进原则。对镇村规划范围外宅基地闲置率较高、农户外出务工较多的村屯,可适当采取整村、整社、整组退出。
  第四条 农户自愿有偿退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以后,不再重新申请宅基地,农户才能获得全额补偿。
  第五条 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对农户宅基地实施征收的,按土地征收补偿规定执行,不属于本办法规定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范围。
 
第二章 退出条件

  第六条 农户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使用权,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退出宅基地必须依法确权登记,退出前需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二)必须经村集体组织同意,并签订退出转让协议。
  (三)宅基地已经抵押的,需退出抵押。
  (四)退出宅基地农户有稳定收入和固定住所。
 
第三章 退出程序

  第七条 宅基地退出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农户户主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退出申请,提交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表由宅基地使用权所有共同人签字盖章。
  (二)审核: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到申请人申请,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和申请退出宅基地使用权农户的条件、宅基地四至、面积等进行核对审核确认,经村委会会议研究,公示,报镇街审查无异议后报净月高新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备案。按照自愿有偿原则,由镇街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对不符合退出条件的,在接到申请后7天内通知申请人。
  (三)价值确定:地上物补偿参照具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的评估价格确定。宅基地退出补偿参照净月高新区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四)交易鉴证:集体经济组织依据评估价值和补偿标准对农户退出的房屋及宅基地进行补偿。退出完成后,报净月高新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备案。
  (五)注销登记:按照签订的协议兑付补偿费后,依据宅基地收回决定,由净月高新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负责对有关不动产权证进行注销或者变更登记。
 
第四章 退出宅基地和房屋处置
 
  第八条 村庄、集镇规划范围外退出的宅基地和房屋,由村集体经济组织退出并登记造册、备案,建立台账,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统一管理,合理利用。
  第九条 村庄、集镇规划范围内退出的宅基地和房屋,可以适用拍卖。
 
第五章 退出补偿与安置
 
  第十条 宅基地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拆除补偿按照居住用房结构及其配套设施储物间、畜禽舍等辅助用房结构确定补偿标准。1.宅基地已确权登记发证且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按照相应标准给予补偿;超出规定面积标准的,不予补偿。2.未确权登记发证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事务理事会和确权单位共同现场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按相应标准给予补偿;超出规定面积标准的,不予补偿。 
  第十一条 补偿(补助)费按财政管理体制,由净月高新区财政拨付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兑付到位。
  村庄整体或部分搬迁,通过新建安置区等形式集中安置的,按每节余建设用地,给予相关的村补助。单户退出宅基地使用权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附着物由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依据评估的总价额给予货币补偿。
  第十二条 自愿退出宅基地农民安置方式:1.按照补偿标准,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2.农民公寓置换安置方式。产权人当前所拥有宅基地全部永久退出,建筑物全部拆除。产权人可申请一套安置农民公寓(高层或小高层),由所在镇或行政村统一规划建造安置。农民公寓建造成本价从农户退出补助中支出,安置房屋占地面积和公摊面积从原有退出合法宅基地面积中扣除。
 
第六章 保障机制
 
  第十三条 由净月高新区统一设立专项基金,村集体经济组织退出资金不足时,可申请预借专项基金进行退出。集体资产收益和退出土地流转等收入优先偿还基金。
  第十四条 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使用权的农户,要及时到公安部门办理户籍迁移,自行转为城镇户口,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社保政策,且享受农民变市民的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使用权进城落户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享有相应的就业优惠政策和社会保险待遇,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退地农户按政策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子女就学问题按相关政策统筹安排,就近入学。
 
第七章 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因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退出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宅基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农村宅基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干部利用职权强迫、阻碍当事人进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退出的侵权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5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