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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1000138278756/2022-17895
分  类: 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 通知
发文机关: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13年09月14日
标      题: 关于印发净月高新区撤销村(组)建制试点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长净管〔2013〕86号
发布日期: 2013年09月14日
索  引 号: 112201000138278756/2022-17895 分  类: 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 通知
发文机关: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13年09月14日
标      题: 关于印发净月高新区撤销村(组)建制试点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长净管〔2013〕86号 发布日期: 2013年09月14日

关于印发净月高新区撤销村(组)建制试点办法的通知

长净管〔2013〕86号


机关各部门、镇、街道办事处、直属企事业单位、市直派驻机构各相关部门:

  《净月高新区撤销村(组)建制试点办法》已经2013年9月14日第10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净月高新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3年9月14日



净月高新区撤销村(组)建制试点办法


  随着我区开发建设步伐的加快,部分村(组)集体土地已经全部征用完毕,撤制工作势在必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政策规定,并结合实际,制定撤销村(组)建制试点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和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坚持走群众路线,在切实维护撤制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积极探索撤制村(组)集体资产处置工作的方法,加快我区城市化进程,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公开合法原则。撤制村(组)工作必须公开、公平、公正、合法地进行,切实维护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的合法权益。

  2.因地制宜、群众自愿的原则。由于全区各村(组)所处地理位置不同、城市化进程各异、资产的演变过程和构成不一,撤制和集体资产处置必须以稳定为前提,以村(组)自愿为原则,由条件成熟的村或组提出申请,审批后方可进行,不搞强制和一刀切。

  3.实事求是原则。在撤制和集体资产处置中,既要充分考虑撤制村(组)资产演变的历史过程,又要兼顾村民的婚嫁、迁徙、参军、上学、就业等各种情况,区分资产的性质,实事求是地进行撤制村(组)集体资产的处置。

  4.民主决策原则。在撤制和集体资产处置过程中,重大事宜必须通过召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决定,在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充分尊重群众的民主权利。

  三、撤销村(组)建制应具备的条件

  1.村(组)集体土地全部被征收(用)

  2.已制定资产处置方案;

  3.集体成员已办理城市居民户口或承诺撤制后办理。

  四、撤销村(组)建制的程序

  条件成熟的村(组)向所在镇(街)提出试点申请,镇(街)同意后,按如下程序操作:

  1.召开集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成立撤制工作小组;

  2.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3.产权界定及清产核资;

  4.资产评估;

  5.债务处理;

  6.制定撤制村(组)集体资产量化及处置方案;

  7.公示,征求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意见;

  8.修改完善方案;

  9.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组集体成员大会通过处置方案和撤销村(组)建制申请;

  10.村民代表大会确定组份额;

  11.村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12.镇(街)报管委会批准;

  13.镇(街)指导村组织实施。

  五、集体资产处置方法

  1.村(组)建制撤销后,原村(组)集体资产的处置按《吉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和《吉林省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积累资金管理条例》及《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意见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09]28号)文件的规定办理。整建制撤销的村,首先各小组分配各组的集体资产,然后各组统一分配村集体资产。

  2.村不能整建制撤销、个别组撤销建制的,撤销组先分配自己组的集体资产。撤制组在村的集体资产,先以撤制时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数为基础,计算出撤制组在村集体资产中的份额,组将份额划到撤制组个人,单独记账,待村整建制撤销后,再与其它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自己所持份额分配村集体资产。撤制组在村的集体资产也可以村、组协商解决。无论哪个方案都需村民代表大会2/3以上同意确认。

  3.为保证撤制工作顺利进行,撤销建制的村(组)可留5%资金作为解决遗留问题,待撤制问题全部解决后,再分别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统一分配。

  4.处置方案应包含资产、债务情况,分配资格、分配方式、遗留问题的处理,分配明细表等。村方案需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80%以上通过;组的处置方案需经全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90%以上通过。

  六、做好建制撤销后居民管理工作

村(组)建制撤销后,各镇(街)可根据居民的居住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建立社区或就近划入社区管理。

  七、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工作

  村(组)撤制工作的各种会议必须形成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所形成的记录或纪要以及各种文件、账目清单、方案、申请、签到、表决结果、公示名单以及影像资料等,上报镇(街)存档。

  八开发区成立村(组)撤制工作指导组,并明确各部门在撤制工作中的岗位职责,保证撤制工作顺利推进实施。

  成立净月高新区村(组)撤制工作指导组

  组  长:杨文俊  管委会副主任

  副组长: 郭春雨  农业水利发展局局长

  成  员:冯国君  纪工委办公室主任、监察审计局局长

        李晓欧  人民内部矛盾调处中心主任

        袁  满  社会发展局局长

        陈定贵  国土资源分局局长

        冯桂明  劳动就业保障局局长

        田  华  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主任

        邹钟宏  永兴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

        章大明  净月街道办事处党工委书记

        李晓辉  玉潭镇党委书记

        卢晓光  新立城镇党委书记

        张龙威  新湖镇党委书记

        刘洪伟  净月公安分局局长

  净月高新区村(组)撤制工作指导组办公室设在农业水利发展局。

  办公室主任:郭春雨(兼)

  社会发展局全面负责撤制领导、审批工作;监察审计局负责查处集体资产处置过程中的违纪行为;公安分局负责办理农转非工作;劳动就业保障局负责按政策做好社保工作;国土资源分局负责做好撤制后土地边界确认工作;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负责做好土地补偿费等拨付工作;农业水利发展局负责指导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工作;人民内部矛盾调处中心负责做好群众信访接待工作;镇(街)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九、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