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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1000138278756/2022-17893
分  类: 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 通知
发文机关: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14年05月13日
标      题: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对集体土地上违法违章建(构)筑物、违规栽植多年生植物实行三级管理的办法及考核实施细则
发文字号: 长净管〔2014〕27号
发布日期: 2014年05月13日
索  引 号: 112201000138278756/2022-17893 分  类: 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 通知
发文机关: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14年05月13日
标      题: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对集体土地上违法违章建(构)筑物、违规栽植多年生植物实行三级管理的办法及考核实施细则
发文字号: 长净管〔2014〕27号 发布日期: 2014年05月13日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对集体土地上违法违章建(构)筑物、违规栽植多年生植物

实行三级管理的办法及考核实施细则

长净管〔2014〕27号


机关各部门、镇、街道办事处、市直派驻机构各部门:

  结合工作实际,经管委会批准,现将修订后的《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对集体土地上违法违章建(构)筑物、违规栽植多年生植物实行三级管理的办法及考核实施细则》予以印发,原文件《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对集体土地上违法违章建(构)筑物、违规栽植多年生植物实行三级管理的办法》(长净管〔2013〕15号)、《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集体土地上违法违章建(构)筑物及多年生植物查处工作考核细则》(长净管〔2013〕16号)自行废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4年5月13日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关于对集体土地上违法违章建(构)筑物、

违规栽植多年生植物实行三级管理的办法


  为了促进开发区经济发展,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营造和谐有序市容环境,有效遏制违法违章建(构)筑物及违规栽植多年生植物行为的发生,依据省、市相关文件,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建筑物指在净月开发区辖区内集体土地上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要求建造的房屋、仓库、畜禽圈舍等建筑;违章构筑物是指违反开发区有关规定,未经批准建造的温室、大棚、小拱棚、阳光棚等设施;违规栽植的多年生植物是指违反开发区有关规定栽植的多年生树木、苗木、花卉等植物。

  第二条 对违法违章建(构)筑物和违规栽植多年生植物,实行区相关部门、镇(街)、村(委)三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分工负责,齐抓共管,层层包保,做到人员、措施、责任、效果的“四落实”。

  (一)村(委)是管理违法违章建(构)筑物、违规栽植多年生植物行为的基层组织。负责所辖区域内政策法规的宣传,对违法、违章、违规行为的监督,对行为当事人的说服教育,对违法、违章、违规行为要在第一时间发现、规劝制止并及时向所在镇(街)及驻镇(街)行政执法中队报告,配合规划局、国土资源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征地拆迁综合指导办公室组织的案件调查取证,配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执法行动。

  (二)镇(街)是管理违法违章建(构)筑物、违规栽植多年生植物行为的管理主体。负责区域内政策法规的宣传,区域内违法违规行为的巡查,指导、监督、考核各村(委)的管理工作;按照规划、土地等相关文件规定,加强各种建设行为管理,及时将违法违规行为通知驻镇(街)行政执法中队,协助规划局、国土资源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征地拆迁综合指导办公室对案件调查取证,配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执法行动。

  (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依法拆除违法违章建(构)筑物和违规栽植多年生植物的牵头部门,负责三级管理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负责组织各中队加强对集体土地上建设行为的巡查监管;受理规划局、国土资源分局提出的违法违章行为处理要求,牵头组织执法行动,指导、监督镇(街)日常管理工作。

  (四)规划局、国土资源分局要充分发挥对建设行为的监管作用,对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违章建设行为,要明确提出处理意见。

  (五)公安分局负责配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及相关部门查处违法违章行为。

  (六)消防大队负责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和防火间距的建(构)筑物依法进行检查,清理整顿或拆除。

  第三条 违法违章建(构)筑物和违规栽植多年生植物行为的查处,实行镇(街)周报告汇总制度,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在每月委务会上通报全区执法工作情况。

  第四条 实行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对违法违章行为查处进行查处率考核,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查处率要达到96%以上;玉潭镇、新立城镇、新湖镇区域内查处率要达到96%以上;永兴街道办事处区域内查处率要达到99%以上;净月街道办事处区域内查处率要达到97%以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驻镇(街)中队与镇(街)采取同一查处率;村(委)查处率由镇(街)自行制定。

  第五条 管委会办公室依据签订的目标责任书,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各镇(街)进行考核;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对各执法中队进行考核,配合管委会办公室对各镇(街)进行考核,配合各镇(街)对各村(委)进行考核;镇(街)对所属村(委)进行考核,具体办法由镇(街)自行制定。

  第六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驻镇(街)执法中队、镇(街)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给开发区造成影响或损失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各镇(街)的查处率指标完成情况与目标责任书结合,计入绩效考核。

  第八条 对2006年《长春净月经济开发区关于对查处违法违章建筑物、构筑物及违规栽植多年生植物实行三级管理办法(试行)》(长净管〔2006〕27号)施行后,发生的违法违章建(构)筑物和违规栽植多年生植物,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依法拆除或铲除,一律不予补偿。

  第九条 对未经地籍调查和登记的地上建(构)筑物和栽植多年生植物,由规划局、国土资源分局牵头,会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重点项目审核办公室、征地拆迁综合指导办公室、镇(街)等部门(单位),通过查阅规划、土地、地籍调查等档案和核查2007年10月的卫星遥感影像图等专业技术资料,结合实际情况,提出认定意见。经认定为应予以拆除的违法违章建筑物,由规划、国土、镇(街)等部门执行法律程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牵头组织拆除。对核实为违法违章构筑物和违规栽植多年生植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牵头组织予以铲除。

  第十条 国有农用地、国有未利用土地参照集体土地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关于对集体土地上违法违章建(构)筑物、

违规栽植多年生植物实行三级管理的考核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对集体土地上违法违章建(构)筑物、违规栽植多年生植物实行三级管理的办法》,完善考核管理机制,特制定本细则。

  一、考核工作目标

  对集体土地上违法违章建(构)筑物、违规栽植多年生植物工作考核指标以查处率为准,并要达到《办法》中确定的指标要求。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查处率要达到96%以上;玉潭镇、新立城镇、新湖镇及中队查处率要达到96%以上;永兴街道办事处及中队查处率要达到99%以上;净月街道办事处及中队查处率要达到97%以上。

  年度发生的违法违章建(构)筑物及违规栽植多年生植物(以下简称“违法违章”)总量包括以下4个部分:

  1.各执法中队、各镇(街)报告的违法违章数量;

  2.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直接查处、受理投诉的违法违章数量;

  3.规划局、国土资源分局做出认定的违法违章数量;

  4.区领导、管委会办公室接到的各类举报、投诉以及管委会办公室抽查发现的违法违章数量。

  对同一违法违章行为的重复报告和投诉视为一起,并以第一报告或投诉时间为准。

  年度查处的违法违章总量,是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各执法中队、各镇(街)对违法违章行为查处数量总和。其中,查处是指对已发生的违法违章予以全部拆除或铲除。

  查处率是指在规定时间内查处的违法违章数量/已发生的违法违章总量×100%。其中,对违法违章建(构)筑物的数量以独立个体计算(房屋、温室大棚以栋数计算),多年生植物以面积计算。

  二、考核工作的日常管理

  1.按《办法》要求,各执法中队、镇(街)按周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报告发生情况,规划局、国土资源分局要按照《办法》要求,加强建设行为的监管,并及时将处理决定送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按月向管委会办公室报送局内查处情况、各中队及各镇(街)上报情况,并在每月委务会上通报三级管理工作情况;国土资源分局要按月向管委会办公室报送监管及处理情况。

  3.对管委会办公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接到的各类举报投诉以及区领导、相关部门发现的违法违章行为,均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牵头办理,并限期反馈办理结果。

  4.各级报表中对违法违章行为的查处要有形象性描述,注明报告或投诉时间、报告人,违法违章行为发生地点、面积等,下发处罚时间、查处时间和办理情况,相关责任人签字,并加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各中队和镇(街)公章。

  三、相关工作责任的认定

  (一)对违法违章行为,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未组织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拆除或铲除的,视为未查处。未查处违法违章行为数量同时计入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各中队、镇(街)的考核指标。具体时限要求:

  1.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能独立组织局内和中队人员执法予以查处的违法违章行为,要求在获得违法违章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区分不同情况,由规划局、国土资源分局、镇(街)下达执法文书,在执法文书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拆除工作。

  2.对违法违章情节严重、涉及面大等需联合执法予以查处的违法违章行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要在获得违法违章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区分管领导汇报,并制定联合执法行动方案,经分管领导批准后7个工作日内组织实施。

  3.对未经地籍调查和登记的地上建(构)筑物和栽植多年生植物,由规划局、国土资源分局牵头,会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重点项目审核办公室、征地拆迁综合指导办公室、镇(街)等部门(单位),通过查阅规划、土地、地籍调查等档案和核查2007年10月的卫星遥感影像图等专业技术资料,结合实际情况,在3-15个工作日内提出认定意见。

经认定为应予以拆除的违法违章建筑物,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要在规划、国土、镇(街)等部门下达的执法文书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拆除工作。对核实为违法违章构筑物和违规栽植多年生植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5个工作日内牵头组织予以铲除。

  (二)由于巡查不及时或制止不力,当事人连续施工,造成违法违章建筑主体封闭(平口)或一次性违规栽植多年生植物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以上才上报的,视为未查处,相应扣减违章行为所在镇(街)和中队的查处率,每发现一处扣减查处率0.5%,最多不超过5%。

  (三)对在本季度规定时限内应查处而未查处的违法违章行为,扣减当季度查处率,并计入下一季度应查处违法违章行为总量。对上一年度未查处的违法违章行为,要在下一年度的6月底前予以拆除,未按期拆除,年度目标责任书中三级管理单项考核记0分。

  (四)发生以下情况的违法违章行为,统一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组织按期检查,检查情况计入查处率统计,每漏报一起扣减查处率0.5%,最多不超过5%。

  1.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直接受理的群众举报、巡查发现而各执法中队未上报的,扣减执法中队查处率;

  2.各执法中队巡查发现而镇(街)未上报的,扣减镇(街)查处率;

  3.区领导、管委会办公室接到的各类举报、投诉以及管委会办公室抽查发现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中队和镇(街)未按时组织查处的,扣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相关执法中队及镇(街)查处率。

  四、考核组织实施

  1.按《办法》要求,管委会办公室负责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镇(街)进行考核,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对各执法中队进行考核,各镇(街)负责对各村(委)进行考核。

  2.年度考核结果以季度考核情况为依据,以各季度考核平均值为年度最终结果。

  3.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每季度对各区域进行抽查和随机检查,各区域的抽查比例在75%-80%。现场检查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牵头,各中队负责人和各镇(街)分管领导参加。

  4.管委会办公室每季度对执法局工作报表进行抽查和随机检查,各区域的抽查比例在20%-30%。现场考核查处情况由管委会办公室牵头,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各镇(街)分管领导组成考核组。

  五、责任追究与奖惩

  1.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各镇(街)完成查处率指标,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年度目标责任书考核中加0.5分,最高不超过2分。

  2.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驻各镇(街)执法中队与各镇(街)采用同一查处率计算方法。

  3.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各镇(街)、驻镇(街)执法中队未完成查处率指标的,按照未完成比例扣除目标责任书中相应项目的分数。全年查处率比年度规定考核指标低8%以上(含8%)的部门(单位),年度目标责任书中三级管理单项考核记0分。

  4.对相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给开发区造成影响或损失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规划局、国土资源分局、征地拆迁综合指导办公室未认真履行监管和认定责任,影响征地拆迁和行政执法时效的,相应扣减目标责任书的单项工作分值。

  六、本细则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