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净月高新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促进净月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创新财政资金运用方式,发挥政府性资金的杠杆作用,经净月高新区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设立净月区产业引导基金。为进一步规范长春净月高新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的管理和运营,结合实际,制定《长春净月高新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管理办法》制定背景
为促进净月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创新财政资金运用方式,发挥政府性资金的杠杆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2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吉林省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19﹞20号)、《长春市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长府办发﹝2017﹞4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区域实际,设立长春净月高新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包括六章、三十五条内容: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设立引导基金的目的,以及引导基金的运作方式、运作原则、资金来源。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明确了引导基金工作协调机制、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职责、长春净月产业基金投资有限公司职责。
第三章,投资运营。明确了引导基金主要投资领域、主要投资运营方式、跟进投资方式、退出方式等,以及子基金设立条件。
第四章,激励机制。明确了引导基金激励方式、政策扶持、容错机制。
第五章,风控措施。明确了引导基金风险规避机制、业务禁止、托管银行选择标准、引导基金绩效评价及监管。
第六章,附则。明确了本办法与省、市引导基金合作的要求和施行日期。
三、意义
设立长春净月高新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可创新财政资金运用方式,发挥政府性资金的杠杆作用,促进净月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在此基础上,可推进我区调整经济发展结构,集聚优势资源;推进我区多种所有制资本融合发展,深化交流合作与技术创新,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和优质项目落地;推进我区影视文旅、医药健康、数字产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及重点产业领域转型升级。
关于印发《长春净月高新区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