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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2021-05540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政综合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年06月04日
标      题: 关于印发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场地管理规范的通知
发文字号: 长净党政办〔2021〕41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6月08日
索  引 号: /2021-05540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政综合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年06月04日
标      题: 关于印发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场地管理规范的通知
发文字号: 长净党政办〔2021〕41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6月08日

  

  关于印发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场地管理规范的通知

长净党政办〔202141

管委会各部门(单位)、镇、街道办事处、市直派驻机构:

  经管委会同意,现将《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场地管理规范》印发给你们。请各相关部门、单位认真研究,抓好落实。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政综合办公室

                202164日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场地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公平、公正、依法、高效、规范、有序进行,参照《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市政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进入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场地的交易活动。

  第三条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场地由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统筹管理,经费来源财政拨款。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场地管理人员(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工作人员)负责开评标场地预定、公共资源交易场地设备设施维护、提供交易全过程实时电子监控服务。

  第五条 政府采购项目开评标负责人(政府采购中心或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负责开评标现场管理工作;工程建设项目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负责开标现场管理工作,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负责评标现场管理工作。

  第六条 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受理交易活动的投诉事项。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场地管理人员根据交易项目单位或交易项目单位委托的代理机构提交的交易需求申请,统筹安排开标、评标时间和交易场地。

  第八条 政府采购项目开评标负责人或工程建设项目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持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招标公告(长春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ccggzy.com.cn/上打印纸质版)、《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大厅预约登记表》办理入场登记后进入指定开标室。

  公共资源交易场地不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

  (一)依法应当履行审批、核准程序未履行的;

  (二)项目权属有争议的;

  (三)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

  (四)未通过“吉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统一抽取评标专家的;

  (五)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禁止交易的。

  第九条 场地管理人员在开评标30分钟前到达开评标现场,检查设备运行情况,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全程提供技术支持与服务。

  第十条 开标

  (一)政府采购项目开评标负责人或工程建设项目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入场后,场地管理人员引导投标人、采购人或业主代表等进入开标室。政府采购项目开评标负责人或工程建设项目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按法定程序准时、规范组织开标活动。

  (二)开标结束后,政府采购项目开评标负责人或工程建设项目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提醒投标人及时退场并立即将投标文件送达至指定评标室,在评审专家进入评标室前准备好相关资料。工程建设项目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将投标文件送达后立即离开评标室,不得与评审专家见面。

  第十一条 评标

  (一)政府采购项目进入评标室人员:评审专家、开评标负责人、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采购人;工程建设项目进入评标室人员:评审专家、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其它与评标活动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室。

  (二)原则上评标区在评标过程持续期间实行封闭管理。在确需情况下,经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确认无评标资料泄露,签字同意后,物业保洁人员方可入场清洁。

  (三)场地管理人员凭评审专家手机短信授权评审专家进入评标区。政府采购项目开评标负责人或工程建设项目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负责对评审专家身份进行审核。在评标室投标文件准备妥善前,评审专家统一在专家休息室等候,待材料准备妥善后,由政府采购项目开评标负责人或工程建设项目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引领评审专家进入指定评标室。

  (四)政府采购项目开评标负责人或工程建设项目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负责对进入评标区的采购人或业主代表身份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通知场地管理人员授权进入评标区。

  (五)场地管理人员负责将进入评标区人员所带电子通讯设备、影音录像设备在进入评标区前放入场地专用寄存箱,任何电子通讯设备、影音录像设备不得带入评标区。禁止使用自带通讯工具与外界联络,确需对外联络的,经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同意后可使用场地指定的固定录音电话进行联络。

  (六)进入指定评标室人员中途不得换人,不得随意进入其它评标室,非查验样品或观看演示操作等原因不得中途离开评标室。因查验样品或观看演示操作确需中途离开评标室的,要在开评标负责人、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陪同下外出和返回,开评标负责人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二条 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确认,应当终止交易活动。

  (一)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交易活动无法进行的;

  (二)代理机构未完全履行交易程序或存在不当行为;

  (三)投标人(供应商)出现违规阻挠开、评标行为;

  (四)其它应当终止的情形。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项目开评标负责人或工程建设项目代理机构工作人员须在评标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向场地管理人员提出数据拷贝申请,核对信息后,由场地管理人员按照操作规程严格做好数据拷贝,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不得拷贝与该项目无关的数据。场地管理人员严格做好拷贝记录,严禁私自拷贝监控数据资料。监控数据资料仅限于存档备查,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 电子监控室是监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重要场地,由场地管理人员负责管理,除场地管理人员、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及业主代表外,其他人员严禁入内。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范未尽事宜,参照相关行业内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范由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