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区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
管委会各部门(单位)、镇(街道)、各派驻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落实吉林省司法厅《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有关情况的说明》(吉司办发〔2019〕5号)、长春市司法局《关于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长司发〔2019〕64号)要求,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明确区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现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公布之日起,列入清单的部门、单位可以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各类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及其办公室,管委会机关各部门、镇、街道、各派驻机构部门及上述部门、单位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以及其它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等,不得以本部门、本单位、本机构及其办公室名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上述部门、单位确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在履行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合法性审核、集体讨论决定、备案、清理等法定工作程序后,报请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予以制发。
四、各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要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等制度。
五、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实行动态管理,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调整,及时增减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并向社会公布。
附件:净月高新区区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政综合办公室
2021年1月6日
附件:
净月高新区区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序号 |
制定主体 |
1 |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2 |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政综合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