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各相关部门、各镇、街道办事处、直属企事业单位、市直派驻机构各相关部门:
结合长春市有关工作要求和我区实际,现将修订后的《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原文件(长净管办[2013]47号)自行废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12月27日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工作原则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2.2 日常管理机构、职责
2.3 专家咨询委员会
2.4 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职责
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3.2 预警
3.3 报告
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应急响应原则
4.2 应急响应措施
4.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响应
4.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
5 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5.2 奖励
5.3 责任
5.4 抚恤和补助
5.5 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6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
6.1 技术保障
6.2 物资、经费保障
6.3 通讯与交通保障
6.4 法律保障
6.5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7 预案的制定
8 附则
l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吉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长春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长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3.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1)肺鼠疫、肺炭疽病情发生并有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区域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已消灭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在一个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区域。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全区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的区域。
(4)霍乱在全区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
(5)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区域,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危害程度严重,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全区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癔病或人员死亡。
(10)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等造成区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1)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1个区域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区域。
(3)霍乱在1个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区域,或全区首次发生。
(4)一周内在1个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l倍以上。其中部分暂定为:
a麻疹:在同一个区域内,同一事件累计发病lOO例以上;或1周内累计发病30例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
b流感:在同一个区域内,同一事件累计发病500例以上流感样病例或50例以上流感病例。
c流脑:在同一个区域内,同一事件累计发病10例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
d甲肝、伤寒(副伤寒):在同一个区域内,同一事件累计发病100例以上;或1周内累计发病30例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
e痢疾:在同一个区域内,同一事件累计发病100例以上;或3天内累计发病30例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
f出血热:在同一个区域内,1周内累计发病lO例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
g炭疽:在同一个区域内,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肺炭疽病例数未超过5例,或出现炭疽死亡病例。
h布病:在同一个区域内,同一事件累计发病50例以上。
(5)在全区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7)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腺鼠疫在1个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1个区域内发生,一周内发病9例以下。
(3)麻疹: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病例。
(4)猩红热、风疹、流行性腮腺炎、水痘: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以上病例。
(5)流感:l周内,在同一学校、幼儿园或其他集体单位发生30例以上流感样病例,或5例以上因流感样症状住院病例,或出现死亡病例。
(6)流行性脑脊髓膜炎:3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3例以上流脑病例,或出现2例及上死亡病例。
(7)甲肝/戊肝: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以上甲肝/戊肝病例。
(8)伤寒(副伤寒):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以上伤寒(副伤寒)病例,或出现2例以上死亡病例。
(9)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3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以上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病例,或出现2例以上死亡病例。
(10)感染性腹泻(除外霍乱、痢疾、伤寒和副伤寒):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20例以上感染性腹泻病例,或出现死亡病例。
(11)流行性乙型脑炎:1周内,同一乡镇、街道等发生5例以上乙脑病例,或出现2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12)流行性出血热、布病:l周内,同一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以上流行性出血热或布病病例,或出现1例布病、2例流行性出血热死亡病例。
(13)炭疽:l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3例以上皮肤炭疽或肠炭疽病例,或1例及以上职业性炭疽病例。
(14)输血性乙肝、丙肝、HIV: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发生3例及以上输血性乙肝、丙肝病例,或疑似病例,或HTV感染。
(15)新发或再发传染病:发现从未发生过的传染病或发生近5年无报告的传染病。
(16)发现不明原因肺炎病例。
(1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区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食品安全事故、职业中毒事故应急处置依据专门规范执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按《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执行。
1.5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管委会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实行分级管理。
(2)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防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加强应急处置的培训与演练。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要及时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3)健全体系,加强合作。管委会及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应急处置体系及相关信息系统,建立各级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队伍,健全科学、规范的工作制度。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包括卫生、科技、教育等各行业和机构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组织、动员公众广泛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社会发展局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管委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管委会提出成立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做好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2.1.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2.1.1.1指挥部组成
管委会主要领导担任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分管卫生工作的领导担任副总指挥,负责对全区特别重大、重大及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做出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大决策。指挥部成员为相关单位主要领导。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主要有管委会办公室、新闻信息中心、经济发展局、科学技术局、社会发展局、财政局、人事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农业水利发展局、商务局、林业局、环境保护局、公安分局、交警大队、质监分局。
2.1.1.2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⑴社会发展局负责组织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等建议;根据卫生部制定的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法规、标准,及时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依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门规范,负责组织协调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及责任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实施区内各类学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学校内蔓延,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负责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企业、个人以及其他组织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协调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工作;负责调度药品、医疗器械的储备和生产,并负责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的监督管理。
⑵新闻信息中心(旅游局)协助涉事相关部门做好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报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工作,并积极主动地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协助管委会有关部门做好危机心理干预和防病知识普及;组织旅游景区认真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及时收集市旅游局和主要客源地的反映,有针对性地做好有关工作。
⑶经济发展局实施紧急价格监管,做好应急医疗卫生建设项目的启动。
⑷经济发展局负责组织卫生应急物资的储备、生产、供应、调运和采购。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包括报告)提供通信保障。
⑸公安分局密切注视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和引发的治安问题,依法及时、妥善处置与疫情有关的治安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落实强制隔离等控制措施。
⑹财政局负责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⑺劳动就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政策。
⑻交警大队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乘坐公路等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交通检疫、查验、卫生知识宣传等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配合有关部门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做好疫区的交通管理工作。
⑼商务局负责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保持市场供应平稳;组织做好参加外经贸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外经贸活动期间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
⑽质监分局负责对辖区内生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援物资及生活必需品的生产企业进行检查,并对有违法生产加工行为的企业进行查处。
⑾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监督执法,及时监测疫情地区的空气和水的环境质量。
⑿林业局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基础调查和样品采集及保存;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快速隔离控制、病样采集,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陆生野生动物活动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
⒀农业水利发展局负责禽畜疫病的防治工作。
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照职业中毒事故应急处置专门规范,负责职业中毒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其它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的需要,组织好紧急物资的供应、市场监督管理、污染扩散的控制、相关法规的制定以及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
2.2 日常管理机构、职责
社会发展局设立卫生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能是: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组织制定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方针、政策和措施;组建与完善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应急指挥系统;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各地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帮助和指导各地应对其它突发事件的伤病救治工作;承办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对突发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组织紧急医疗救护工作。
2.3 专家咨询委员会
社会发展局负责组建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主要职责:
2.3.1对确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以及采取相应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
2.3.2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
2.3.3参与制定、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2.3.4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2.3.5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2.3.6制定应急卫生救治队伍演练方案,参与演练的检查、指导和效果评价工作;
2.3.7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机构和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它工作。
2.4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职责
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的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的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医疗卫生机构要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2.4.1 各类医疗机构:主要负责轻症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包括病人隔离),对重症病人协调120转往上级医疗机构,疫情网络直报、症状监测和健康教育,配合进行流行病学调查等;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控机构指导下,承担相应的传染病疫情防控、信息报告等工作。
2.4.2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报告,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处理(包括对疑似患者和密切接触者开展医学观察、隔离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疑似患者、密切接触者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并进行技术指导),指定专人负责卫生应急的日常管理工作。
2.4.3 卫生监督所:主要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事件发生区域的环境卫生、隔离防护、生物安全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中毒类事件的信息报告和监督检查。指定专人负责卫生应急的日常管理工作。
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社会发展局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全区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卫生事件监测、主要症状和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
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 预警
社会发展局根据卫生应急专业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响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
3.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3.3.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a.社会发展局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
b.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c.社会发展局。
d.管委会。
e.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检验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
3.3.2 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展局报告。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应当在2小时内向管委会报告,同时向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应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随时报告势态进展情况。
管委会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
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发展局可直接上报市卫计委;市卫计委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3.3.3 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报告的具体要求按照卫生部有关规定执行。
3.3.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
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可直接通过互联网上的专用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医疗卫生机构接收到报告信息后,应依据本系统职责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统计汇总、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社会发展局。
获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医疗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等责任报告单位,应在2小时内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根据事件类别向社会发展局指定的专业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等)报告,接到报告的相关专业机构应立即对事件进行确认和判定。相关专业机构应在确认后2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同时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报告社会发展局和市级专业机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存在可能造成重大影响或发生于重点区域、群体的情况,在进行网络直报的同时,社会发展局应当在事件确认后2小时内同时逐级上报书面报告。网络直报相关规定按照卫生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执行。
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与终止
4.1应急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管委会及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根据相应级别做出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根据不同类别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要根据不同类别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对在学校、居民区、人群聚集地、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响应级别,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迅速、有效控制,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2应急响应措施
4.2.1 管委会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管委会报经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对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
(4)疫情控制措施:管委会可以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交通、质检等部门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社会发展局指定的机构移交。
(7)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8)开展群防群治:镇(街道)以及村(社区)协助区社会发展局和其他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怍。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4.2.2 社会发展局
(1)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级别。
(3)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等应急控制措施。
(4)组织对全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或公告,经市卫计委或区管委会授权或同意,向社会发布,并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突发事件情况。
(6)开展应急培训。根据国家、省、市卫计委培训规划,及时组织开展相关的培训工作。
(7)针对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应激和危机干预工作。
(8)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4.2.3 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对重症病人协调120直接转往具备资质的医院。
(2)协助有关机构人员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2.4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定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发生地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计划和方案,开展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相关机构通报情况。
(3)实验室检测: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标本,分送应急处理功能网络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开展科研与交流:开展与突发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疫苗、消毒方法、医疗卫生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与全市相关机构合作,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5)开展专业技术培训工作。
4.2.5 卫生监督所
(1)开展对医疗卫生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执法检查。
(2)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4.2.6 非事件发生地的应急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区域应根据其他区域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区域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区域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
(6)根据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4.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响应
4.3.1 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级)的应急响应
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在市人民政府、市应急指挥部及上级有关部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并结合全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开展全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4.3.2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的应急响应
(1)管委会应急响应
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协助区社会发展局做好事件信息收集、组织人员的疏散安置、依法进行疫区的确定与封锁、隔离和舆论宣传工作;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医疗救治和预防及防护设备、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供应。
(2)社会发展局应急响应
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致病致残人员的隔离救治、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环境生物样品采集和消毒处理等紧急控制措施,并按照规定向管委会、市卫计委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根据事态发展,提请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协助或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必要时建议管委会协调有关部门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给予必要的技术和物资支持。
4.3.3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的应急响应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管委会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社会发展局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并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并按照规定向区管委会和市卫计委报告。
4.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人民政府或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经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卫计委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卫计委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省卫计委报告。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社会发展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请管委会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卫计委报告。
5 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社会发展局应在区管委会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患者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管委会和上一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5.2 奖励
社会发展局和人事局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联合表彰;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
5.3 责任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 抚恤和补助
管委会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5.5 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佶,给予补偿。
6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应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各级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建设,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大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建立健全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6.1 技术保障
6.1.1 信息系统
长春市人民政府负责建立与省数据库衔接并与市级相关部门的信息系统连接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决策指挥系统平台。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传递和备份等工作。信息、系统覆盖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的网络系统,采用分级负责的方式进行实施。
6.1.2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
(1)组建原则
区社会发展局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队伍。
(2)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的组建方式和种类
区应急卫生救治队伍主要包括传染病、食物中毒、群体不明原因疾病、核和辐射突发事件、职业中毒和化学污染中毒应急卫生救治队伍,每类队伍20人左右。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根据其应对事件类型,在全区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学高等院校以及军队有关单位,选择年富力强,具有实际工作能力和发展潜力的现场流行病学、实验室检测、微生物学、临床救治、信息网络等专业的人员组成。
(3)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的管理与培训
社会发展局建立应急卫生救治队伍资料库,对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实行计算机网络化管理;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情况,对队伍及时进行调整,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6.1.3 演练
社会发展局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
任何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区管委会同意。
6.2物资、经费保障
6.2.1 物资储备
管委会的卫生、食药、财政等部门应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建立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的用品和应急设施。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社会发展局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协商经济发展局和财政局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6.2.2 经费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中需由区财政局负担的经费,管委会应积极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6.3 通讯与交通保障
各级政府负责配备应急医疗卫生救治队伍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以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6.4 法律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实行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工作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6.5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社会发展局要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7预案的制定
本预案由社会发展局制定,并定期进行评审,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
区管委会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和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预案,报区应急办备案。
8 附 则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社会发展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