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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1000138278756/2020-10921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政综合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0年10月17日
标      题: 关于印发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长净管〔2020〕99号
发布日期: 2020年10月17日
索  引 号: 112201000138278756/2020-10921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政综合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0年10月17日
标      题: 关于印发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长净管〔2020〕99号 发布日期: 2020年10月17日

  关于印发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管委会各部门(单位)、镇、街道办事处、市直派驻机构:

  经党工委、管委会同意,现将《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01017日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5557)、《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吉金办文〔20161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相关要求,结合净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部门(单位)、镇、街道办事处、市直派驻机构(以下简称“各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净月高新区双公示工作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一) 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根据净月高新区权责清单,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外,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及时、准确、合法、无遗漏地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查看,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 坚持“统一共建,多方公示”的原则。各单位应充分利用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的全面公示,区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区信用办)应积极协调省、市相关部门,不断拓展网上公示渠道,利用服务平台实现区企业信用信息资源交换共享。

   (三) 坚持“以点带面,以用促建”的原则。对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领域或行业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进行率先归集、率先公示。要在应用过程中健全公示机制,在应用中促进信息共享,在应用中完善基础设施建设。

   (四) 坚持“谁产生、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对本单位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各单位主管领导对本单位报送的公示信息质量和数量负责,督促本单位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人员对于产生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7个工作日内公示公开,确保净月高新区双公示信息质量和数量双提升。

    

  第二章 公示标准及内容

  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归集公示数据标准》的要求和区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双公示信息报送标准,规范报送本部门双公示数据。

  第五条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公示各单位梳理确定的应予公示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相关事项。

  各单位应当准确报送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书文号、设定依据、项目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审批部门和作出行政许可的有关部门认为应当公示的其他信息。

  各单位应当准确报送行政处罚事项的决定书文号、执法依据、案件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处罚结果、救济渠道和作出行政处罚的有关部门认为应当公示的其他信息。

    

  第三章 公示方式及流程

  第六条 区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负责牵头统筹、推进双公示工作,并将净月高新区双公示内容通过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至“信用长春”信用门户网站(以下简称“信用门户网站”)。

  第七条 具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权限的各单位,应当于每周一(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将上一周双公示信息按照双公示信息报送标准,通过“净月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群”报送至区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

  区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将各单位双公示信息通过长春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报送至信用门户网站,并在净月高新区门户网站发布,保证在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内容公示。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八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本部门职能对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进行全面梳理,落实双公示事项目录编制工作,并建立更新机制。

  区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汇总各部门双公示事项目录。目录编制与公开应做到“应归尽归、应示尽示”。

  第九条 在净月高新区门户网站开设双公示专栏,专栏应当包含各单位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行政处罚事项目录等内容,由区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相关人员负责专栏的维护与信息更新。

  第十条 各单位应建立完善双公示台账机制,完整、规范填写工作台账,并于每季度末经各单位主管领导确认、盖章后上报至区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高度重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确立“定人定岗”负责制确保工作扎实推进落实。

  区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应当将公示信息的及时性、全面性和准确性作为重要考核指标和考核依据,并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查等方式,开展督查考核工作。

    

  第五章  

  第十二条 本办法同样适用于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后期开展的行政强制、行政确认等具体行政行为信息公开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