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公告
长净管公告〔2020〕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长春市市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有关规定以及《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长春市人民政府2020年第101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批准我区征收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立城镇丰收村集体土地31.3792公顷。按照《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现将本次征地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地项目基本情况
1.批准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
2.批准文号:吉自然资耕函〔2020〕229号
3.批准时间:2020年4月9日
4.批准用途: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和交通运输项目建设
二、征收土地位置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立城镇丰收村
三、被征收土地面积和地类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立城镇丰收村集体土地31.3792公顷。其中:旱地29.4165公顷、坑塘水面1.9627公顷。
四、被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立城镇丰收村 单位:公顷、万元
地 类 |
面 积 |
区片综合地价 |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 |
征地补偿费 |
旱地 |
29.4165 |
65 |
573.62175 |
1338.45075 |
1912.0725 |
坑塘水面 |
1.9627 |
65 |
38.27265 |
89.30285 |
127.5755 |
合计 |
31.3792 |
|
611.8944 |
1427.7536 |
2039.6480 |
五、农业人口安置以货币方式安置。
六、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到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办理征收补偿登记(村民委员会协助),请相互转告。
七、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八、对土地征收决定不服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可以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