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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1000138278756/2017-67877
分  类: 农业丶畜牧业丶渔业 ; 通知
发文机关: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17年08月02日
标      题: 关于印发《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长净管办〔2017〕51号
发布日期: 2017年08月02日
索  引 号: 112201000138278756/2017-67877 分  类: 农业丶畜牧业丶渔业 ; 通知
发文机关: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17年08月02日
标      题: 关于印发《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长净管办〔2017〕51号 发布日期: 2017年08月02日
关于印发《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净管办〔2017〕51号

各相关部门、各镇、街道办事处: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8月2日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省、市环保部门、畜牧部门关于禁养区划定的通知以及《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7年10月底前完成新立城水库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净月潭风景名胜核心区和城镇居民区内养殖场(小区)的关闭或搬迁工作;2017年底前完成新立城水库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和净月潭风景名胜区其他区域内现有养殖场(小区)粪污暂存设施建设、养殖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工作,严控私自新建、改建、扩建养殖场和增加养殖规模行为;规范畜禽禁养区之外的规模养殖场(小区)和散养户养殖废弃物暂存设施建设和无害化处理工作,全区基本实现禁养目标。

  二、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规模标准

  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规模标准为:蛋鸡存栏2000只以上;肉鸡年出栏5000只以上;生猪年出栏300头以上;肉牛年出栏50头以上;羊存栏100只以上;奶牛存栏50头以上;兔年出栏5000只以上;鹿存栏30只以上;貂、狐、貉存栏均在100只以上;鹅、鸭存栏分别在1000只和2000只以上。

  三、组织领导及责任分工

  (一)组织领导

  成立净月高新区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管委会主管副主任任组长,相关部门主管领导为成员,统一组织领导此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禁养区管理办公室,设在区农业水利发展局,办公室主任由农业水利发展局局长兼任,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和落实。成员单位为区纪工委办公室、财政局、规划局、林业局、环境保护分局、国土资源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新闻信息中心、房屋征收工作管理办公室、房屋征收第二办公室、房屋征收第四办公室、房屋征收第五办公室、永兴街道办事处、净月街道办事处、玉潭镇、新立城镇、新湖镇。各成员单位要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加强对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的工作力度,确保管理工作全面推进、落到实处。

  (二)责任分工

  区环境保护局:提供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净月潭风景名胜核心区的禁养区域以及相关法律依据, 负责全区畜禽粪便规模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提供城(镇)建成区规划范围图,负责禁养区环境监管。

  区农业水利发展局:负责提供畜禽防疫等有关规定的禁养区域及相关法律依据;组织开展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统计调查(包括养殖项目名单、养殖种类、养殖能力),并建立档案;牵头组织开展新立城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城镇居民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关闭或搬迁工作。

  区林业局:牵头组织净月潭风景名胜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关闭或搬迁工作。

  区房屋征收工作管理办公室:负责畜禽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关闭或搬迁补偿政策的制定和指导拆迁部门工作。

  区房屋征收第二办公室:负责本部门范围内城镇居民生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的拆迁补偿工作。

  区房屋征收第四办公室:负责本部门范围内城镇居民生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的拆迁补偿工作。

  区房屋征收第五办公室:负责新立城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净月潭风景名胜核心区、本部门范围内城镇居民生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的拆迁补偿工作。

  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配合畜禽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关闭或搬迁的违建拆除和执法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保障畜禽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关闭或搬迁拆迁补偿经费工作。

  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禁养区养殖项目用地审批控制。

  区规划局:提供净月潭风景名胜核心区区域范围及范围图;有关风景名胜区禁止畜禽养殖的法律法规依据。

  区新闻信息中心:负责协助涉事部门做好畜禽养殖禁养区对外宣传工作。

  区纪工委办公室(监察审计局):负责监督、检查畜禽禁养区划定和关闭或搬迁工作相关部门职责履行情况。

  各乡镇、街道: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畜禽禁养区管理、畜禽粪便清理监管和本辖区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关闭或搬迁工作,对本辖区内农民做好畜禽养殖禁养区禁养宣传工作。

  四、工作步骤

  (一)2017年8月:制定出台禁养区整治实施方案,并启动实施。

  (二)2017年9月底前:完成禁养区内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的调查统计及建档工作。

  (三)2017年10月底前:完成新立城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净月潭风景名胜核心区和城镇居民生活区内养殖场(小区)的关闭或搬迁工作。

  (四)2017年11月开始:建立并落实禁养区长效管理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任务。

  依法开展禁养区管理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重要内容,是依法治理农业面源污染、有效保护水环境、建设良好的城乡风貌的重要举措,是保障动物食品安全,促进我区现代畜禽业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畜禽禁养区管理工作,根据禁养区管理实施方案要求,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进一步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按期完成任务。

  (二)严格管控,确保成效。

  加强禁养区环境监管,建立完善监管机制。对禁养区内现有畜禽养殖场(小区)实行分类管控,土地、规划、环保、农业等项目审批部门严格审批管理,坚持环保“一票否决”,严禁禁养区内审批新、改、扩建畜禽养殖项目,严禁禁养区内养殖场(小区)扩大养殖规模。

  (三)强化督导,依法追责。

  区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对禁养区管理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对措施不落实,管理不到位,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单位,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健全机制,长效管理。

  各成员单位要结合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加强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做法,完善监管制度,大力推进畜禽养殖监管长效机制建设。禁养区内,要严防私自新建、改建、扩建养殖场,引导退养农户调整种养结构,积极开展供给侧改革,发展其它高效产业,努力夯实彻底断养基础。禁养区以外,要强化属地管理职责,将畜禽污染防治纳入“网格化”管理,加强畜禽养殖行为的日常监管,加大环境保护监测和监察执法力度。要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回头看”,加强对已关闭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的巡查和监管,严防禁养区畜禽养殖“复养”和“新增”现象,发现一个、查处一个、关停一个。

附件:净月高新区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附件:

净月高新区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孙洪健  管委会副主任

  成  员:曹  阳  管委会主任助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

          李晓欧  纪工委办公室主任(监察审计局局长)

          田  华  财政局局长

          李肖冰  规划局局长

          郭春雨  农业水利发展局局长

          卢晓光  林业局局长

          包清华  环境保护局副局长(主持工作)

          黄  波  国土资源分局局长

          于  励  新闻信息中心主任

          孙建国  房屋征收工作管理办公室主任

          刘立东  房屋征收第二办公室主任

          张  浩  房屋征收第四办公室主任

          高  军  房屋征收第五办公室主任

          杨逸圆  永兴街道办事处主任

          钱乃顺  净月街道办事处主任

          焦明慧  玉潭镇镇长

          焦凤华  新立城镇镇长

          王家福  新湖镇镇长

  净月高新区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农业水利发展局,办公室主任由郭春雨兼任。

关于印发《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