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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1000138278756/2017-67874
分  类: 环境监测丶保护与治理 ; 通知
发文机关: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17年08月07日
标      题: 关于印发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能源结构调整暨煤炭控制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长净管办〔2017〕49号
发布日期: 2017年08月07日
索  引 号: 112201000138278756/2017-67874 分  类: 环境监测丶保护与治理 ; 通知
发文机关: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17年08月07日
标      题: 关于印发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能源结构调整暨煤炭控制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长净管办〔2017〕49号 发布日期: 2017年08月07日
关于印发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能源结构调整暨煤炭控制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净管办〔2017〕49号

机关各有关部门、镇、街道办事处:

  现将《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能源结构调整暨煤炭控制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8月7日

       

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能源结构调整暨煤炭控制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吉林省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吉政发201623号)等文件精神,完成市政府下达的煤炭消费总量约束性指标任务以及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总体要求,根据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积极推进全区能源结构调整,通过实施清洁能源替代,高效节能建筑及技术推广,提高市场准入门槛,建立清洁能源供应体系等综合措施,进一步降低煤炭占全区能源消耗总量比重。到2017年末,全区煤炭消耗占总能耗比重降至65%以下,完成省、市政府下达的煤炭消费总量约束性指标任务。

  二、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加大燃煤锅炉淘汰力度。

  计划于2018年12月31日前,淘汰全区每小时20蒸吨(14MW)以下燃煤锅(窑)炉。在集中供热管网或者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应当收用集中供热或者改用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未在集中供热管网或者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可以改用生物质成型燃料或者其他清洁能源,以淘汰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窑)炉等燃烧设施。对于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淘汰任务的,将给予一次性财政补贴(市、区财政各承担50%)

具体补贴标准如下:

  1.并入集中供热管网的,居民居住采暖面积并网费每平方米补贴60元,非居民居住采暖面积并网费每平方米补贴20元;对于具有供热经营资质单位并入集中供热管网不再从事供热经营的,给予一次性经营权补偿,经营权补偿按照原有锅(窑)炉吨位每蒸吨补偿15万元。

  2.更改为清洁能源的(改电、改天然气、改热泵、改太阳能等清洁能源的),按照原有锅(窑)炉吨位每蒸吨补贴10万元,煤改电用户同时享受国家和省关于煤改电相关鼓励政策。

  3.更改为生物质成型燃料的,按照原有锅(窑)炉吨位每蒸吨补贴5万元。

  4.对于未采取以上方式淘汰,淘汰后不再设置锅(窑)炉的,按照原有锅(窑)炉吨位每蒸吨补贴5万元。

  5.对于20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窑)炉淘汰的,参照以上补贴标准执行。

  6.自2017-2018采暖期开始,不再安排对燃煤小锅炉改造清洁能源项目和生物质成型燃料供热项目的相关运行补贴政策。

  7.运营居民住宅清洁能源或生物质成型燃料供热项目,并享受2016-2017采暖期政府运行补贴的企业,于2017年9月1日前提出不再经营该项目的,由市供热行业管理部门组织对项目进行清算,企业退出该项目经营。

  对于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淘汰任务的,按照上述补贴标准的70%予以补贴。2018年12月31日前未完成淘汰任务的不予补贴,并依法责令拆除。(牵头单位:区环保局、区建委)

  (二)实施清洁能源替代。鼓励支持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发展,逐步有序实施“煤改气”、“煤改电”、“煤改生物质”,进一步削减分散燃煤。鼓励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等高效利用项目,积极推动生物质成型燃料替代燃煤锅炉及农村散烧煤供热,结合省里电能替代工作重点在学校、企事业单位等极推动电能替代。(牵头部门:区经济发展局、区建委、区教育局。配合部门:区财政局、区环保局)

  (三)引导煤炭消耗重点企业节煤技术改造。围绕煤炭消耗重点企业、重点领域实施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等重点工程,推动节煤技术改造。(牵头部门:区经济发展局。配合部门:区财政局)

  (四)严格控制新增煤炭消耗。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等燃烧设施(单台额定功率29MW及以上的集中供热锅炉、热电联产锅炉除外)项目审批,新建、改建、扩建耗煤项目一律实施煤炭减量替代,力争当年煤炭新增量实现零增长。(牵头部门:区经济发展局、区环保局、区建委)

  (五)强化商品煤质量监管,建立劣质煤退出机制。按照《长春市商品煤质量管理实施细则》,进一步加强生产、流通领域煤炭质量管理工作,加强用煤企业的污染排放监管,禁止劣质煤在我区生产、运输、销售和使用。建立和完善劣质煤退出机制。(牵头部门:区质监局、区工商局、区环保局)

  (六)继续开展洁净煤推广工作。要在全面摸底辖区内散煤使用情况的基础上,通过政府引导、企业为主的形式,合理规划选址, 进一步加快洁净煤配送中心建设。(牵头部门:区经济发展局)

  三、具体要求

  (一)强化领导,落实责任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要抓好部署,落实责任,把能源结构调整、煤炭管理控制作为主要工作来抓,把责任落实到部门,落实到人,专门负责调度推进。

  (二)细化方案,定期调度

  建立定期调度制度,各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推进方案,并将工作进展情况,每月5日前报送至区经济发展局。

  (三)部门联动,合力攻坚

  各部门要加强配合沟通,信息共享,要坚持疏堵结合,奖罚结合,在环境执法、质量检测、项目审批、政策制定等方面通力协作,形成合力,切实推进能源结构调整和煤炭管控工作。

  附件: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能源结构调整任务分解表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能源结构调整任务分解表.pdf
关于印发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能源结构调整暨煤炭控制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