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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100MB07840449/2023-38858
分  类: 十里堡村 ;  其他
发文机关: 德馨街道办事处
成文日期: 2023年10月27日
标      题: 十里堡村委员会自治章程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3年10月27日
索引号: 11220100MB07840449/2023-38858 分  类: 十里堡村 ;  其他
发文机关: 德馨街道办事处 成文日期: 2023年10月27日
标  题: 十里堡村委员会自治章程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3年10月27日
 十里堡村委员会自治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客观需要,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进一步规范自治组织的工作,增强广大社区成员的社区意识、民主意识和参与意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是指在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在县、街道指导和党支部的领导下,在成员代表大会监督下,在村民委会的具体组织管理下的区域生活共同体。

第三条  本章程提及的是在街道管辖区内设立的,依据人口、自然资源、地缘关系及民认同感等实际情况划定的。

第四条  本章程是全体村民的行为规范,每个村民必须认真学习,严格遵守。

第五条  组织机构包括:村民代表大会,村民会。

 

第二章 村民代表大会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代表大会是中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成员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体现自治权的基本形式。实行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民主决策。

第七条 村民代表由本内年满18周岁以上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代表以及辖区单位代表组成。

第八条  社区成员代表在任期内因特殊原因出现缺额或有其它正当理由提出撤换申请的,应当予以撤换,从原成员小组中补选产生。

第九条  村民代表拥有以下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村民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参加会议的代表人数超过二分之一,可对某项议题进行表决,到会代表赞同票超过二分之一,可视此项议题形成决议。可以行使选举权选举产生本村民会。可以撤换和补选村民会成员。

2、罢免权。村民代表会议对不称职和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实行罢免。罢免事项必须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并有到会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3、审议权。审议和通过本发展规划,对村民会和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的工作实行有效的民主监督,并有权提出质疑和批评意见,村民会及职能部门应对其予以说明和解答。

4、监督权。村民代表对村民会的各项工作实行有效的监督,并有权提出质疑和批评意见,村民会应对其予以说明或解答。

5、调查权。经代表会议的授权和委托,村民代表有权对村民会的某项工作进行调查,调查时无论是民还是单位、团体等,都应为其调查提供条件,并自觉接受调查。

6、提出议题权。可以单独或由几名代表联名提出议题并报送村民会,村民会应给予妥善处理和反馈。

第十条  村委会代表的义务:

1、联系村民代表的义务。村民代表应经常联系村民、征求意见,并及时向村民会反映,维护村民的正当利益和合法权益。 

2、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并教育所代表的村民遵纪守法、自觉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

3、带头执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的义务。宣传贯彻落实民代表大会的各项决定、决议,对民进行宣传教育,并积极与驻区单位、其它社会团体沟通协调,自觉维护村民代表会议的权威。

4、按时参加会议的义务。在村民代表会议召开期间按时到会,无正当理由不得缺席。

5、协助村民会做好工作的义务。在代表会议闭会期间,应积极协助村民会做好各项工作,并动员和教育所代表的村民积极完成村民会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在建设的各项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第十一条  村民代表大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或有三分之一以上代表、五分之一以上的18周岁以上民、五分之一以上户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民小组提议,可以临时决定召开会议。

第十二条  村民代表大会坚持民主管理,必须有村民代表的过半数出席才能召开。决定问题,由出席人的过半数通过才能生效,其决议、决定和通过的事项在本具有最高的权威和效力,在合法的前提下,任何组织和民无权更改,全体村民必须贯彻执行和自觉遵守。

第十三条  村民代表大会一般由党支部主持召开,特殊情况也可以由村民会在征求社区党支部意见的前提下主持召开。

十四  村民会应建立和强化各项工作制度:

1、定期报告制度。村民会原则上每季度向党支部报告一次工作情况,听取建议和意见,汇报下一季度工作要点。每年村民会要向村民代表大会报告两次工作情况,包括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财务收支情况、计生指标的发放及人口管理情况、各项公益事业的工作情况、需要经过讨论的务公开内容以及其它涉及整个村民利益的有关事项,接受村民代表的审议。

2、务公开制度。村民会要把有关居民切身利益的社区事务,如财务等方面的情况通过公开栏形式向村民公开。村民会成员在工作期间应挂牌上岗,文明服务。

3、服务承诺制。村民会为村民提供的各类服务项目,应明确服务标准,自觉接受村民的检查和监督。

4、考核评议制度。村民会应定期接受村民的考核评议。村民代表对村民会及其成员的满意率低于60%时,村民代表大会应督促村民会进行整改,并对不称职或工作有严重失误的成员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罢免或撤换。

 

 

十五  本章程由十里堡村村民会负责解释。

十六  本章程经20121月1十里堡村第一届村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十七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