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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100MB1C99808X/2026-03310
分  类: 监督检查 ;  其他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标      题: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九台分局涉企行政检查制度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6年03月30日
索引号: 11220100MB1C99808X/2026-03310 分  类: 监督检查 ;  其他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标  题: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九台分局涉企行政检查制度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6年03月30日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九台分局

涉企行政检查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度目的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及吉林省、长春市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破解多头检查、重复检查、随意检查等问题,减轻企业负担,提升监管效能,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公平竞争、安心发展,根据《长春市规范涉企行政检查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吉林省市场监管系统行政检查流程》等文件要求,结合九台分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九台分局(以下简称分局)对辖区内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经营主体实施的全部行政检查活动,涵盖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等各类检查形式。

第三条 基本原则  

1. 合法规范原则:检查主体、依据、程序、内容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无执法资格人员不得实施检查,未向社会公示的检查事项不得开展。  

2. 无事不扰原则:优先采用非现场检查方式,对信用优良企业实施无事不扰,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干扰。  

3. 综合高效原则:推行进一次门、查多项事的综合检查模式,能合并的检查坚决合并,能联合的检查主动联合。  

4. 公平公正原则:对各类经营主体一视同仁,不得设置差异化检查标准,严禁选择性执法、趋利性执法。  

5. 服务导向原则:将普法宣传、指导规范融入检查全过程,推行柔性执法,落实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机制。

 

第二章 检查权限

第四条  主体资格与权限边界  

1. 分局及所属具备执法主体资格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为合法检查主体,执法人员须持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开展检查,主动向企业亮证亮码,无正当理由未亮证亮码的,企业有权拒绝检查。

2. 检查权限严格限定于市场监管职责范围,不得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检查,不得要求企业提供与检查事项无关的资料,不得干预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决策。

3. 严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第三方机构、中介机构及未取得执法证件的辅助人员独立实施行政检查;严禁违规异地执法,确需跨区域检查的,需按程序报备并协同当地监管部门。

 

第三章 检查计划与备案管理

年度计划编制与公示  

1. 各检查单位于每年12月底前向行政审批办公室报送下年度检查需求,明确检查事项、依据、对象、频次等内容。

2. 行政审批办公室汇总形成分局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报市局相关处室审批后可开展行政检查

3. 计划编制应严格控制检查总量,对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等重点领域合理设置检查频次,对一般领域大幅降低检查频次。

计划动态调整  

1. 因法律法规修订、上级新增部署、突发风险等特殊情况需调整检查计划的,报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动态更新

2. 触发式检查(如投诉举报、数据监测、媒体曝光等)不受年度计划频次限制,但应在检查启动后15日内通过涉企行政检查备案”APP补办备案手续。

备案智能管理  

全面推行涉企行政检查备案”APP使用,所有检查活动须提前通过平台报备并生成检查码。检查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需在平台上传检查结果及相关文书,实现全过程可追溯。

 

第四章 检查方式与实施规范

检查方式分类  

1. 非现场检查:优先通过数据监测、网络巡查、书面核查等方式实施,对无事不扰白名单企业主要采用该方式。

2.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无法实现监管目的时方可实施,须严格控制频次和时长。

3. 联合检查:对涉及多部门、多领域的检查事项,由行政审批办公室协调发起联合检查,实现综合查一次

第十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1. 健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抽查结果在检查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2. 抽查比例根据企业信用等级动态调整:A级信用企业不超过3%B级企业不超过5%C级企业不超过10%D级企业适当提高比例。

无事不扰白名单管理  

1. 建立无事不扰白名单,将信用风险等级为A级、近3年无较大处罚、无安全事故、无信用污点的企业纳入名单。

2. 对白名单企业,除投诉举报、专项检查等特殊情况外,2026年度内原则上不开展现场检查。

3. 白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出现违法违规情形的及时移出;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程序申请纳入。

第十条 检查实施程序  

1. 检查通知:现场检查前应提前3个工作日向企业送达《行政检查通知书》;情况紧急的,可在检查时当场出示。

2. 现场实施: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主动出示执法证件与检查码,严格执行全过程记录制度。

3. 结果告知:检查结束后当场反馈初步意见,7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检查结果告知书》。

4. 文书规范:检查文书应规范填写、编号唯一,确保可追溯。

 

第五章 柔性执法与服务保障

第十 包容审慎监管  

落实五段式执法模式(法规宣传、教育引导、告诫说理、行政处罚、监督整改),严格执行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清单,对首次、轻微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

第十 普法与指导服务  

检查过程中同步开展普法宣传,针对问题提供个性化指导,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提升合规经营水平。

第十 企业权益保障  

企业有权拒绝无合法依据、无明确事项的检查,有权对违规行为投诉举报。检查人员不得泄露企业商业秘密,不得利用检查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章 监督与责任追究

第十 内部监督  

1. 法制科、督察部门定期对涉企行政检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核查程序、频次、文书规范等情况。

2. 建立检查质量评查机制,每季度随机抽取检查案卷评查,结果纳入绩效考核。

第十 社会监督  

公开投诉举报渠道电话:0431-82368149,及时受理并反馈处理结果。选取部分企业建立监测联系点,收集意见建议。

第十 责任追究  

对违反制度规定的乱检查、重复检查、逐利执法、泄露商业秘密等行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 制度解释  

本制度由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九台分局法制科负责解释。

十八 实施时间  

本制度自20255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