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220100MB1C99808X/2025-02466 |
分 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通知 |
发文机关: |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九台分局 |
成文日期: | 2025年01月01日 |
标 题: |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九台分局印章管理制度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5年03月21日 |
索引号: | 11220100MB1C99808X/2025-02466 | 分 类: | 食品药品监管 ; 通知 |
发文机关: |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九台分局 | 成文日期: | 2025年01月01日 |
标 题: |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九台分局印章管理制度 |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5年03月21日 |
为规范各类印章使用和管理,维护单位公章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国发〔1999〕25号),特制定本制度,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印章是指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九台分局公章、党组章、财务专用章、行政审批专用章、执法大队公章;人事科、消保科、监管一科、监管二科、监管三科、监管四科、消协业务章;各基层所公章,以及各下属事业单位公章和具有法律效力的单位领导个人名章。各单位公章应做到专章专用。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凡以单位名义对外发文、开具介绍信、报送报表、对外签订合同或对外办理重要事项等一律加盖单位公章;
(二)凡单位内部行文、通知,使用单位公章;
(三)凡签发票据和其他应加盖法人专用章的资料,使用法人专用章;
(四)各用章单位权限和效力范围内,可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三条 印章的刻制
(一)刻制或更换印章应由用印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根据管辖权限经单位领导审批后方可刻制,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自行刻制或更换印章。
(二)印章选择的材质、形体及规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条 印章的保管
(一)单位各类印章均执行“三专”管理机制,即专门科室负责、专人保管、专柜保存。
(二)单位公章由本单位办公室负责人或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三)印章保管须有记录,注明印章名称、颁发机关、枚数、收到日期、启用日期、领取人、保管人、批准人、图样等信息。
(四)印章管理人员如遇特殊情况外出或岗位变动时,填写“印章交接单”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方可交接并做好交接手续。临时保管人员要履行印章管理人员的职责。印章如有异常情况,印章管理人员应及时上报领导及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五)印章保管必须安全可靠,加锁保存。印章要保存在本单位办公室,不准委托他人代管。
(六)印章保管有异常现象或遗失及时上报。
第五条 印章的使用
(一)管理印章的各科、所、室及相关单位负责人需对印章使用的保存、审核、加印、记录的全流程负责。任何人不得违反规定使用公章。
(二)各单位公章使用,应留存使用记录,填写本单位《用印审批表》,填写用印事由、数量、申请人、批准人、用印日期等内容。使用印章时,应对盖印的文书内容、手续、格式进行严格检查;
(三)各科室用本单位印章,需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同意,并严格根据权限控制使用范围。
(四)盖章的文本字迹须清晰、正确,不得有涂改(或在涂改处加盖章);公章必须和落款名称相符,盖章应端正清晰,齐年印月(日),签名盖章一起的,必须遵循先签名后盖章的原则。
(五)严禁在空白的信笺、介绍信、合同上用印,印章保管人员长期外出时须将印章妥善移交,以免贻误工作。
(六)使用领导个人印章,需经领导本人同意。
(七)单位印章统一使用大红印油,用印时要图形清晰,严格按照印章加盖方式用印,落款必须与印章一致。
第六条 印章的变更
(一)印章变更时应按印章刻制的流程办理。
(二)银行预留印鉴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办理银行预留印鉴更换手续。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印章须停用:
(一)机构变动,机构名称改变;
(二)上级部门通知改变印章图样;
(三)印章使用损坏;
(四)印章遗失或被窃,声明作废;
(五)印章停用要提出书面申请,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及时将停用印章进行封存或销毁,并进行登记。
第八条 对丢失、擅自刻制和使用单位或单位领导个人印章以及未经审批或不规范使用印章造成不良影响的,对有关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九条 印章遗失、被抢、被盗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采取公告形式声明作废。需要更换印章的,须公告声明原印章作废。
第十条 印章因单位或部门撤销、名称改变或换用新印章而停止使用时,应及时将原印章送交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对停止使用的印章进行封存或经主管领导请示单位负责人批准,经两人以上鉴定销毁,并做好备案登记。
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督促落实,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九台分局
2025年1月20日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九台分局用印(章)申请登记审批单
申请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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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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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份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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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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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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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名称 |
☑分局公章 ☑执法大队公章 |
用章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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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领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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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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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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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领导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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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此表适用于各单位使用本单位公章登记留存,申请人员应认真填写此表,并经部门负责人同意签字后,按填写实际情况加盖公章;
2、使用编号可按照实际使用情况,依年份自行编制(如:001、002....);
3、用章事由须以电子版形式、在打印前填写完整,防止涂抹篡改现象发生;
4、申请人为本单位负责人的,仅在领导签字处签名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