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九台分局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一、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运行机制,强化应急准备, 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 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吉林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吉政办函【2017】254 号)、《长春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长春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长府办函 【2018】44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预案为依据,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域内(县级)Ⅳ级食品安全事故,启 动Ⅳ级应急响应,指导本级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对处理工作。本区域内食品销售单位、餐饮服务单位及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在经营过程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危害的。
三、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根据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成立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九台分局食品安全事故、食物中毒处置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赵景军 局长
副组长:孟繁栋 副局长
吕庆民 副局长
张克仁 执法大队大队长
组 员:刘永强 监管三科科长
以及监管所各科科长、队长及监管人员
工作组主要职责:开展有关餐饮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及时协调部门调查处理,加强后勤保障,指导监管人员现场进行餐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四、事故分级和响应标准
按照事故造成的伤亡情况和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即:特大食物中毒事件为一级、重大食物中毒事件为二级、严重食物中毒事件为三级,较严重食物中毒事件为四级。并按照事故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别以红色、橙色、黄色、蓝色予以标志。
(一)一般食品安全事件,蓝色预警(Ⅳ级):
1、存在健康损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一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99人(含)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Ⅳ级食品安全事故。
(二)较大食品安全事件,黄色预警(Ⅲ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镇街,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一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政府认定的较大食品安全事件。
(三)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橙色预警(Ⅱ级):
1、事件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含我区在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的;
2、一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一起食物中毒事件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市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四)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红色预警(Ⅰ级):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我区及周边区县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事发地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涉及跨省级行政区域食品安全事件的,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五、接报与应急准备
行政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第一接报人应当及时做好记录,如实记录事件有关内容,包括:事件发生单位及地址、联系电话、中毒人数、死亡人数、可疑中毒食品、就诊或所处地点、救治措施及病人情况等,并立即向值班领导报告,值班领导应及时向分管领导通报。
分管领导应当根据情况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指定现场调查处置负责人,同时向主要领导汇报。九台市场监管分局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人员应当在区人民政府领导下,配合卫生行政等相关部门,及时作出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向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一般餐饮食品安全事件处理由属地市场监管所接通知后应在监管所相关负责人带领下立即组织监管人员携带现场处置所需执法文书等相关物品,立即赶赴事件发生单位进行现场核查处置,分局根据现场调查处置需要,必要时派出相关业务科室进行现场指导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现场调查处置负责人根据现场情况,需要进行流行病学调查的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由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及时通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立即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
现场调查处置组应当加强与参加调查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沟通联系,协助、配合其开展事件调查工作。
发生中毒的食品销售、餐饮服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所在单位和个人、最初接诊的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其它法定报告人,在得知突发食物中毒事件后,应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卫生部《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和本预案规定报告。
(1)按照上述规定属于较严重食物中毒事件(Ⅳ级)的,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本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2)按照上述规定属于严重食物中毒事件(Ⅲ级)的,应当立即向本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3)按照上述规定属于重大食物中毒事件(Ⅱ级)或者特大食物中毒事件(Ⅰ级)的,应当立即向本区食安委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并报告上一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4)事故发生在学校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的,应当立即向本区食安委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并报告上一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5)其它需要实施紧急报告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六、现场应急处理工作程序
(一)事件处置
现场调查处置工作组达到现场后,应向现场有关人员询问,掌握并核实事件基本情况开展调查,在调查中应及时向分管领导上报工作开展情况。在协助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救治的前提下,迅速组织开展应急处理。现场调查具体要求如下:
1. 现场监督检查:对发生餐饮食品安全事件的食品经营场所对照有关的规范及要求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1)对可能造成事故的环节、区域、食品及其原料、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及个人卫生状况进行重点检查;
(2)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进行询问;
(3)根据检查情况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询问应制作询问笔录,文书的制作应符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文书规范要求。
2. 样品的采集:结合现场检查情况,协助、配合参加调查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事故发生餐饮服务提供者开展样品采集工作。必要时现场抽取样品及时送永川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
3. 采取现场临时控制措施:临时控制措施的采取,应当视情况而定,可以达到现场后根据初步了解的情况立即采取,也可根据现场检查结果采取,具体的措施包括:
(1)封存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抽样送检;
(2)封存被污染的食品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二)进一步调查处理
在食品安全事故初步调查处理的基础上,继续开展现场控制、调查处理等工作,并根据事态的发展和参加调查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相关调查报告等有关结论,适时调整应急处理的策略与方法。
(三)事件终结
当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危险因素已被有效控制,未出现新的患者且原有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报经批准,可宣布现场处理终结,工作组整理相关资料,进行善后处理工作。
(四)信息发布
餐饮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后果及其调查处理情况由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外发布。
七、撰写事件调查处置报告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结束后,属地监管所应对现场调查处理有关资料进行汇总整理分析,撰写出调查处置报告,上报区局餐饮科。调查处置报告应包括基本情况,现场调查情况,样品采集情况及检测结果,采取的临时控制措施及效果,事件性质判定,意见与建议等。对市场主体责任人进行处罚的,也应写入调查处置报告中。
八、责任任追究
(一)对经调查取证认定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据《食品安全法》和《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二)对在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