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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旅游系统随机抽查实施细则(试行)

吉林省旅游局关于印发《吉林省旅游系统随机抽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吉旅法规字〔2017〕1号

各市(州)旅游局、长白山管委会旅游管理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旅游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吉政办发〔2016〕4号)要求,为规范旅游市场行政执法检查行为,全面提高旅游市场监管效能,强化市场自律与社会监督,营造公平的旅游市场竞争环境,结合我省旅游发展实际,制定《吉林省旅游系统随机抽查实施细则(试行)》,经2017年第1次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望各地遵照执行。

 吉林省旅游局

 2017年1月20日

  吉林省旅游系统随机抽查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旅游市场行政执法检查行为,全面提高旅游市场监管效能,强化市场自律与社会监督,营造公平的旅游市场竞争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吉政办发〔2016〕4号)要求,结合本省旅游发展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或旅游执法机构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对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依法取得旅游经营许可(备案登记证明)的旅游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随机抽查是指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或旅游执法机构在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检查对象,在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依照法定职责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第四条 随机抽查应遵循公开、公正、透明,权责统一、依法检查的原则。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或旅游执法机构实施旅游市场监督检查应当采用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

  对因投诉、举报、依法制定的年度计划性工作任务、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等原因,需要对具体被监察对象实施检查时,不采取随机抽查检查方式。

  第二章 随机抽查的依据

  第五条  随机抽查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吉林省旅游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规章规定。

  第三章  随机抽查的实施

  第六条  统一使用计算机程序随机抽取市场主体和执法人员的办法进行,实现随机抽查全程记录,保证责任可追溯。

  第七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或旅游执法机构在实施旅游市场监督检查前应登陆吉林省智慧旅游行业综合管理平台系统(http://101.227.244.125:8090/jgpt/),在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定向或不定向抽取检查企业、随机抽取检查人员。

  吉林省旅游随机抽查管理系统由省旅游执法监察总队会同省旅游信息中心研发,供全省开展旅游行政执法检查工作使用。

  第八条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或旅游执法机构依法开展市场随机抽查检查工作。

  省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执法监察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督查全省旅游市场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工作。根据需要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待查对象,从全省或本部门旅游行政执法人员中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组织实施检查工作。或委托当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或旅游执法机构开展随机抽查工作。

  市(州)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或旅游执法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督查本地区旅游市场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工作。根据需要从本地区旅游企业中随机抽取待查对象,从本地区旅游行政执法人员中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组织实施检查工作。或委托具备检查条件的县(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或旅游执法机构开展随机抽查工作。

  县(市)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或旅游执法机构按照承担的工作职责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组织安排,具体负责并组织实施本辖区旅游市场的随机抽查工作。根据规定在本地企业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行政执法检查人员,依法开展检查活动。

  对每个抽查对象实施抽查检查,随机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行政执法检查人员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回避。

  第四章  随机抽查的类型和内容

  第九条  随机抽查分为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

  定向抽查是指按照企业类型、经营规模、地理区域、诚信或违法记录等特定条件,随机抽取确定待查对象名单,进行经营情况检查。

  不定向抽查是指不设定条件,随机抽取确定待检查对象名单,对待查旅游经营情况进行检查。

  随机抽查要采取定向抽查与不定向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合理适度的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既要不影响公正和效率,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三年内已被随机抽查的旅游企业,不再列入随机抽查范围。

  抽查工作要按比例和周期进行。每次按不低于辖区市场主体总量的3%抽取,具体比例由实施检查的旅游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

  对风险较高、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市场主体,应当实施重点抽查。

  第十条  市场主体抽查名单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单抽取,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法制机构、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和市场主体代表全程参与、现场监督。

  第十一条  依法履行旅游行政执法职责,依法抽查旅游企业经营行为,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内容:

  (一)是否符合设立旅行社条件;

  (二)旅行社及导游执证情况;

  (三)旅行社分支机构的规范;

  (四)旅行社依法经营情况;

  (五)旅游合同签订情况;

  (六)导游人员服务、执业情况;

  (七)旅行社聘用导游人员情况;

  (八)旅游企业质量标准等级情况;

  (九)其他监管事项。

  第十二条  随机抽查可以采取现场检查、网络监测、实地核查等方式进行。必要时可聘请财务、审计、律师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开展相关工作;可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法院的生效文书和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服务质量暗访抽查由选派的服务质量义务监督员通过报纸、广告等获取相关信息,随机选择暗访对象,实施检查。

  第十三条  执法检查人员对市场主体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时,有权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查阅、复制有关账册、合同和相关资料,向当事人、知情人调查了解相关情况。发现涉嫌违规行为,属于可以当场纠正的,依法提出整改要求,并如实记录;属于应当立案查处的,依照法定程序立案处理。

  第五章  随机抽查的公开和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  参加实施随机检查工作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或旅游执法机构应向社会公布旅游市场监管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法律依据,以及旅游市场秩序监管随机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随机抽查事项,公布抽查情况和抽查结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扩大执法社会影响。

  第十五条  检查结果分为“经营正常”、“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不予配合情节严重”和“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形。

  检查人员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相应的检查结果信息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

  第十六条  抽查结果和处罚决定纳入被抽查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应当上报相关部门,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

  对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旅游企业及个人应报同级旅游行政审批部门。

  第六章  随机抽查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  随机抽查工作实行属地管理。依法实施、综合实施、监管主体与抽查主体相一致、谁检查谁负责。确保抽查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第十八条  开展随机抽查工作,应当接受同级政府法制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十九条  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实施随机抽查督查、指导工作,并对抽查检查结果进行不定期复核。实施随机抽查的部门或机构应当严格执行随机抽查工作制度,落实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有关抽查工作的安排部署。

  市场主体实施核查记录表(检查记录表)、责令整改通知书、处罚决定书等抽查工作书式材料,应及时整理归档保存。保存期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

  第二十条  根据旅游行业的特点,可以组织相关部门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开展联合监督检查,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应一次完成。

  第二十一条  执法检查人员要严格依法抽查监管,不得妨碍被抽查对象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对在检查过程中获取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保密。

  第二十二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层级监督权限的调整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各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场主体和执法人员变化情况,不定期维护更新市场主体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实施动态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不依照本《细则》开展随机抽查工作,依法依纪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吉林省旅游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