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2201810138883016/2024-13509 |
| 分 类: | 行政执法基本信息 ; 决定 |
| 发文机关: | 九台区财政局 |
| 成文日期: | 2024年09月30日 |
| 标 题: | 关于对长春市九台区水利局会计监督检查的处理决定 |
| 发文字号: | 长九财字〔2024〕740号 |
| 发布日期: | 2024年10月10日 |
| 索引号: | 112201810138883016/2024-13509 | 分 类: | 行政执法基本信息 ; 决定 |
| 发文机关: | 九台区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4年09月30日 |
| 标 题: | 关于对长春市九台区水利局会计监督检查的处理决定 | ||
| 发文字号: | 长九财字〔2024〕740号 | 发布日期: | 2024年10月10日 |
关于对长春市九台区水利局
会计监督检查的处理决定
长春市九台区水利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长春市九台区财政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长九财字〔2024〕558号)要求,我局于2024年6月20日至6月21日派出检查组,对你单位2023年度会计信息质量等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检查出的主要问题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检查出的主要问题
(一)应计未计无形资产,金额0.82万元
2023年2月,你单位采购保密软件及配套系统0.82万元,未计入无形资产账。不符合《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财会﹝2017﹞78号)第四条“政府会计主体购入的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软件,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的规定。
(二)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金额0.21万元
2023年8月,你单位取得住宿发票购货方单位名称为“长春市九台区水利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与你单位名称不符,金额0.21万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的规定。
(三)延后确认费用,金额3.34万元
2023年1月,你单位财务会计列支2022年10-12月发生的差旅费1.94万元和食堂费用1.40万元。不符合《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8号)第十四条“政府会计主体对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提前或者延后”的规定。
(四)超预算列支公用经费,金额2.2万元
2023年,你单位公用经费中定额经费实际支出人均9,500.00元/年。不符合《长春市九台区财政局做好2023年各部门(单位)财政预算编报工作的通知》(长九财字〔2022〕962号)“三、支出预算编制(一)基本支出预算区级部门基本支出预算,由区财政根据各部门编内实有人员和实物资产等相关信息,按照经费保障政策和定员定额标准审核编制”及《关于2023年九台区财政部门预算编制说明》“原则上不能超过人均7,500.00元/年”的规定。
二、处理决定
(一)对应计未计无形资产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补充登记无形资产,今后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二)对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按规定取得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严禁列支。今后在会计核算工作中,强化原始凭证审核,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
(三)对延后确认费用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按照经济业务确认的标准核算费用支出,不得延后列支费用,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四)对超预算列支公用经费问题,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六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今后的工作中,增强法律意识,严格遵守各项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请你单位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执行本处理决定情况,以正式文件并附原始单据复印件报送区财政局监督科。依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三十四条规定,我局将对本处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本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长春市九台区财政局
2024年9月30日
主题词:会计监督检查 处理决定
九台区财政局办公室 2024年9月30日印发
(共印4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