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2201810138883016/2024-13505 |
| 分 类: | 行政执法基本信息 ; 决定 |
| 发文机关: | 九台区财政局 |
| 成文日期: | 2024年08月28日 |
| 标 题: | 关于对长春市九台区土们岭街道办事处会计监督检查的处理决定 |
| 发文字号: | 长九财字〔2024〕735号 |
| 发布日期: | 2024年10月10日 |
| 索引号: | 112201810138883016/2024-13505 | 分 类: | 行政执法基本信息 ; 决定 |
| 发文机关: | 九台区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4年08月28日 |
| 标 题: | 关于对长春市九台区土们岭街道办事处会计监督检查的处理决定 | ||
| 发文字号: | 长九财字〔2024〕735号 | 发布日期: | 2024年10月10日 |
关于对长春市九台区土们岭
街道办事处会计监督检查的处理决定
长春市九台区土们岭街道办事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长春市九台区财政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长九财字〔2024〕558号)要求,我局于2024年4月24日至5月8日派出检查组,对你单位2023年度会计信息质量等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检查出的主要问题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检查出的主要问题
(一)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金额13.20万元
1.2023年,你单位支付赴浙江大学乡村振兴培训差旅费0.35万元,未取得住宿费发票和培训通知。不符合《长春市九台区区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长九财字〔2022〕470号)第二十八条“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的规定。
2.2023年,你单位支付防火、清雪及土地综合整理租车费用8笔,共计金额12.85万元,未取得公务活动租赁车辆结算单。不符合长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长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春市市直机关租赁社会车辆暂行规定的通知》(长管联发〔2021〕4号)第九条“公务租车结束后,需用车人填写《公务活动租赁车辆结算单》(附件3)。根据用车实际情况选择计价方式,驾驶员现场签字确认。一项公务活动租用多辆公务用车或连续多日租车的,应当逐车填写结算单”的规定。
(二)应计未计固定资产,金额62.29万元
2023年,你单位支付马鞍山多媒体电子屏工程款43.12万元;购买会议摄像头1套0.19万元、数码复合机1台0.33万元;购买食堂商务净水设备、供水系1套1.88万元;购买不锈钢水箱液位控制器1套,金额0.30万元;支付大门改造工程款16.20万元;购买文件保密柜2套0.27万元,共计62.29万元。直接在“业务活动费用”科目核算,未入固定资产账。不符合《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13号)第三十一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
(三)违规调整预算,金额207.44万元
2023年,你单位未经预算调剂审批,将应支付至“马鞍山美丽乡村基础设施和二道沟市场拆建项目”资金13.84万元支付至“山村美丽乡村提档升级边沟亮化建设项目/马鞍山新建桥梁等工程款”;将应支付至“农村事业发展”资金130.81万元支付至“马鞍山美丽乡村基础设施和二道沟市场拆建项目/马鞍山停车场项目工程款”;将应支付至“人居环境提升工程”资金62.79万元支付至“马鞍山美丽乡村基础设施和二道沟市场拆建项目/污水管线铺设穿越铁路工程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七十二条“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或者项目间的预算资金的调剂,确需调剂使用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的规定。
(四)往来款项未及时清理,金额23.55万元
2023年,你单位垫付吉林天景食品有限公司电费23.55万元,后附说明“因吉林天景食品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无力支付土们岭厂区电费……”。不符合《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13号)第三十八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应收及预付款项的管理,严格控制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的规定。
(五)未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金额2万元
2023年,你单位将应在“业务活动费用-公务接待费”科目核算的公务接待费2万元,在“业务活动费用-工资福利费用”科目列支,不符合《吉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2023年5月19日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第十五条“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严格实行总量控制,在年度接待费预算总额内开支,发生的公务接待费列入‘公务接待费’科目,单独列示”的规定。
二、处理决定
(一)对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按规定取得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严禁列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二)对应计未计固定资产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补充登记固定资产,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三)对违规调整预算问题,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七条规定,责令你单位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或者项目间的预算资金的调剂,确需调剂使用的,严格履行预算调剂审批手续,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四)对往来款项未及时清理问题,根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13号)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加强应收及预付款项的管理,严格控制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
(五)对未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调整会计科目,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准确,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请你单位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执行本处理决定情况,以正式文件并附原始单据复印件报送区财政局监督科。依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三十四条规定,我局将对本处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本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长春市九台区财政局
2024年9月30日
主题词:会计监督检查 处理决定
九台区财政局办公室 2024年9月30日印发
(共印4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