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2201810138883016/2024-13504 |
| 分 类: | 行政执法基本信息 ; 决定 |
| 发文机关: | 九台区财政局 |
| 成文日期: | 2024年08月28日 |
| 标 题: | 关于对长春市九台区市场经营开发有限公司会计监督检查的处理决定 |
| 发文字号: | 长九财字〔2024〕725号 |
| 发布日期: | 2024年10月10日 |
| 索引号: | 112201810138883016/2024-13504 | 分 类: | 行政执法基本信息 ; 决定 |
| 发文机关: | 九台区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4年08月28日 |
| 标 题: | 关于对长春市九台区市场经营开发有限公司会计监督检查的处理决定 | ||
| 发文字号: | 长九财字〔2024〕725号 | 发布日期: | 2024年10月10日 |
关于对长春市九台区市场经营开发
有限公司会计监督检查的处理决定
长春市九台区市场经营开发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长春市九台区财政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长九财字〔2024〕558号)要求,我局于2024年7月3日至7月5日派出检查组,对你单位2023年度会计信息质量等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检查出的主要问题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检查出的主要问题
(一)固定资产未按规定计提折旧
你单位固定资产未计提折旧。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的规定。
(二)会计核算不符合规定,金额24万元
2023年你单位以车辆1台抵顶工程款24万元,直接冲减固定资产24.00万元,未按规定对抵账车辆进行核算,抵账车辆账面价值33.72万元,差额9.72万元未转入固定资产清理并结转损益。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二十三条企业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发生固定资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是固定资产成本扣减累计折旧和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的规定。
(三)未依法设置会计账簿,金额2,960.53万元
你单位“其他应付款”账簿只按项目名称设置明细账,未按债权人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金额2,960.53万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条“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号)“2307 其他应付款………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其他应付款的类别以及债权人等进行明细核算”的规定。
二、处理决定
(一)对固定资产未按规定计提折旧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补提固定资产折旧,及时准确的核算固定资产价值,今后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二)对会计核算不符合规定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正确核算处置的固定资产,今后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四)对未依法设置会计账簿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按规定设置会计账簿,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请你单位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执行本处理决定情况,以正式文件并附原始单据复印件报送区财政局监督科。依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三十四条规定,我局将对本处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本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长春市九台区财政局
2024年8月29日
主题词:会计监督检查 处理决定
九台区财政局办公室 2024年8月28日印发
(共印4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