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2201810138883016/2024-13500 |
| 分 类: | 行政执法基本信息 ; 决定 |
| 发文机关: | 九台区财政局 |
| 成文日期: | 2024年08月28日 |
| 标 题: | 关于对长春市九台区水政水资源管理中心会计监督检查的处理决定 |
| 发文字号: | 长九财字〔2024〕723号 |
| 发布日期: | 2024年10月10日 |
| 索引号: | 112201810138883016/2024-13500 | 分 类: | 行政执法基本信息 ; 决定 |
| 发文机关: | 九台区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4年08月28日 |
| 标 题: | 关于对长春市九台区水政水资源管理中心会计监督检查的处理决定 | ||
| 发文字号: | 长九财字〔2024〕723号 | 发布日期: | 2024年10月10日 |
关于对长春市九台区水政水资源
管理中心会计监督检查的处理决定
长春市九台区水政水资源管理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长春市九台区财政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长九财字〔2024〕558号)要求,我局于2024年6月28日至7月1日派出检查组,对你单位2023年度会计信息质量等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检查出的主要问题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检查出的主要问题
(一)延后确认费用,金额128.90万元
2023年1月,你单位财务会计列支2022年11月发生的水资源论证服务费101.00万元、水平衡测试费27.90万元,共计金额128.90万元。不符合《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8号)第十四条“政府会计主体对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提前或者延后”的规定。
(二)未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金额53.47万元
1.2023年3月,你单位将应当在“办公费”科目核算的购买办公用品合计金额3.12万元,在“委托业务费”科目中核算。不符合《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财预〔2022〕107号)“30201办公费反应本单位购买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的规定。
2.2023年4月,你单位将应当在“培训费”科目核算的培训费2.38万元,在“委托业务费”科目核算。不符合《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财预〔2022〕107号)“30216反映除因公出国(境)培训费以外的,在培训期间发生的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等各类培训费用”的规定。
3.2023年11月,你单位将应当在“印刷费”科目核算的印刷费0.58万元,在“委托业务费”科目核算。不符合《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财预〔2022〕107号)“30202印刷费反映单位的印刷费支出”的规定。
4.2023年6月,你单位将应当在“专用材料费用”科目核算的购买超声波流量计28.92万元,在“委托业务费”科目核算。不符合《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财预〔2022〕107号)“30218专用材料费用,反映单位购买日常专用材料的支出。具体包括药品及医疗耗材,农用材料,兽医用品,实验室用品,专用服装,消耗性体育用品,专用工具和仪器,艺术部门专用材料和用品,广播电视台发射台发射机的电力、材料等方面的支出”的规定。
5.2023年3月,你单位将应当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科目核算的宣传费18.47万元,在“委托业务费”科目中核算。不符合《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财预〔2022〕107号)“50299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反映上述科目未包括的日常公用支出。如诉讼费、国内组织的会员费、来访费、广告宣传费以及离休人员特需费、离退休人员公用经费等”的规定。
(三)少计固定资产,金额1.12万元
2023年1月,你单位将购置车辆支付的车辆购置税1.12万元计入“单位管理费用”科目,未计入固定资产。不符合《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第九条“政府会计主体外购的固定资产,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的规定。
二、处理决定
(一)对延后确认费用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按照经济业务确认的标准核算费用支出,不得延后列支费用,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二)对未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调整会计科目。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准确,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三)对少计固定资产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调整固定资产入账成本,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准确,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请你单位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执行本处理决定情况,以正式文件并附原始单据复印件报送区财政局监督科。依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三十四条规定,我局将对本处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本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长春市九台区财政局
2024年8月29日
主题词:会计监督检查 处理决定
九台区财政局办公室 2024年8月28日印发
(共印4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