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2201810138883016/2023-37424 |
分 类: | 行政执法基本信息 ; 决定 |
发文机关: | 长春市九台区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3年09月28日 |
标 题: | 关于长春市九台区给排水有限责任公司会计监督检查处理决定 |
发文字号: | 长九财字〔2023〕1013号 |
发布日期: | 2023年10月11日 |
索引号: | 112201810138883016/2023-37424 | 分 类: | 行政执法基本信息 ; 决定 |
发文机关: | 长春市九台区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3年09月28日 |
标 题: | 关于长春市九台区给排水有限责任公司会计监督检查处理决定 | ||
发文字号: | 长九财字〔2023〕1013号 | 发布日期: | 2023年10月11日 |
责任公司会计监督检查处理决定
长九财字〔2023〕1013号
长春市九台区给排水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长春市财政局《关于组织开展全市2023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长财监〔2023〕553号)及长春市九台区财政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长九财字〔2023〕682号)文件要求,我局于2023年7月27日至8月7日派出检查组对你单位2022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新会计制度执行、预算管理及财务收支核算等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检查出的主要问题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检查出的主要问题
(一)未建立内控制度
你单位自成立以来,未建立内控制度。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第二条“本规范适用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大中型企业。小企业和其他单位可以参照本规范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第六条“企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规范及其配套办法,制定本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第七条“ 企业应当运用信息技术加强内部控制,建立与经营管理相适应的信息系统,促进内部控制流程与信息系统的有机结合,实现对业务和事项的自动控制,减少或消除人为操纵因素”的规定。
(二)未依法设置会计账簿,金额500万元
2022年,你单位“1511长期股权投资”总账科目余额500万元,未按被投资单位名称设置明细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条“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和《小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主要账务处理和财务报表》“1511 长期股权投资……二、本科目应按照被投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的规定。
(三)未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金额231.16万元
1.2022年,你单位将应当在“2202应付账款”科目核算的预付购货款72.09万元,在“1122应收账款”科目核算。不符合《小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主要账务处理和财务报表》“2202 应付账款 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因购买材料、商品和接受劳务等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应支付的款项”的规定。
2.2022年,你单位将应当通过“2211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的绩效工资59.70万元,直接记入“2241其他应付款”科目。不符合《小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主要账务处理和财务报表》“一、会计科目 小企业不存在的交易或者事项,可不设置相关会计科目。对于明细科目,小企业可以比照本附录中的规定自行设置”及“2211 应付职工薪酬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的规定。
3.2022年,你单位将应在“5301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的长春市九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拨入2022年绩效工资合计99.37万元,在“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不符合《小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11〕17号)“第六十九条 政府补助,是指小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含政府作为小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收到的其他政府补助……用于补偿本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亏损的,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及《小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主要账务处理和财务报表》“5301 营业外收入一、本科目核算小企业实现的各项营业外收入。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净收益、政府补助……”的规定。
(四)未按规定填制原始凭证,金额20.16万元
2022年,你单位报销差旅费20.16万元,未填制差旅费审批单。不符合《长春市九台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春市九台区区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长九财字〔2022〕470号)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填制《长春市九台区区直机关差旅费报销凭证》并将《长春市九台区区直机关公务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附后”和第三十五条“区属其他有关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参照执行”的规定。
(五)预计负债长期挂账未及时清理,金额48.18万元
2022年,你单位“2801预计负债-预提市政维护费”余额48.18万元,长期挂账未及时清理。不符合《小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11〕17号)第三条“(一)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本准则未作规范的,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财会〔2006〕3号)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有确凿证据表明该账面价值不能真实反映当前最佳估计数的,应当按照当前最佳估计数对该账面价值进行调整”的规定。
(六)未落实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工作
2022年,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王某,同时为财务负责人,直接分管财务工作。不符合《党政“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中“党政‘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的内容 (二)不直接分管财务工作”的规定。
二、处理决定
(一)对未建立内控制度问题,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进一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
(二)对未依法设置会计账簿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条及《小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11〕17号)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按规定设置明细账簿,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三)对未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调整会计科目,按规定使用会计科目,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准确,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四)对未按规定填制原始凭证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按规定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严禁列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今后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五)对预计负债长期挂账未及时清理问题,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财会〔2006〕3号)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予以纠正,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严禁预计负债长期挂账。
(六)对单位“一把手”直接分管财务工作问题,根据《党政“一把手”五个“不直接分管”》的规定,责令改正。根据单位实际情况,严格贯彻执行《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0〕17号)。
请你单位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执行本处理决定情况,以正式文件并附原始单据复印件报送区财政局监督科。依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三十四条规定,我局将对本处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对本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长春市九台区财政局
2023年9月28日
主题词:会计监督检查 处理 决定
抄送:区住房和建设局,局经济建设科
九台区财政局办公室 2023年9月28日印发
(共印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