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2201810138883016/2023-37414 |
分 类: | 行政执法基本信息 ; 通知 |
发文机关: | 长春市九台区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3年09月28日 |
标 题: | 关于长春市九台区营城第一高级中学会计监督检查的处理决定 |
发文字号: | 长九财字〔2023〕1001 号 |
发布日期: | 2023年10月11日 |
索引号: | 112201810138883016/2023-37414 | 分 类: | 行政执法基本信息 ; 通知 |
发文机关: | 长春市九台区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3年09月28日 |
标 题: | 关于长春市九台区营城第一高级中学会计监督检查的处理决定 | ||
发文字号: | 长九财字〔2023〕1001 号 | 发布日期: | 2023年10月11日 |
长九财字〔2023〕1001号
长春市九台区营城第一高级中学:
根据长春市财政局《关于组织开展全市2023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长财监〔2023〕553号)及长春市九台区财政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会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长九财字〔2023〕682号)文件要求,我局于2023年6月12日至7月5日派出检查组对你单位2022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新会计制度执行、预算管理及财务收支核算等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检查出的主要问题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检查出的主要问题
(一)应计未计固定资产,金额3.68万元
2022年,你单位购置高速扫描仪1台2.10万元、购置书柜3个0.23万元、卷柜14个1.19万元、更衣柜1个0.10万
元、办公椅1把0.04万元、折叠床1张0.04万元,共计3.68万元,未入固定资产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条“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08号)第四十一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
(二)少计提固定资产折旧,金额1.37万元
1.你单位2022年1月购置扫描仪1台2.10万元,8月购置书柜3个0.23万元,11月购置卷柜14个1.19万元、更衣柜1个0.10万元、办公椅1把0.04万元和折叠床1张0.04万元,共计3.68万元,未入固定资产账,少计提固定资产累计折旧0.40万元。
2.2022年10月,你单位根据长春市九台区教育局2022年9月26日出具的内部审计报告(长九教材报〔2022〕11号)补记固定资产共计2.48万元,未补提固定资产折旧,合计金额0.97万元。
上述行为不符合《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第十六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本准则第十七条规定的固定资产除外”和《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二、“关于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时点 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开始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不再计提折旧”的规定。
(三)应计未计无形资产,金额25万元
2022年6月,你单位购买智能排课系统、职业生涯规划指导系统25万元,未入无形资产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条“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和《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第四条“政府会计主体购入的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软件,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的规定。
(四)少提无形资产累计摊销,金额1.46万元
2022年6月,你单位购买智能排课系统、职业生涯规划指导系统25万元,未入无形资产账,少计提无形资产累计摊销。不符合《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第十六条“政府会计主体应当对使用年限有限的无形资产进行摊销,但已摊销完毕仍继续使用的无形资产和以名义金额计量的无形资产除外。摊销是指在无形资产使用年限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摊销金额进行系统分摊”的规定。
二、处理决定
(一)对应计未计固定资产问题,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责令你单位及时调整会计科目,补办相关的固定资产手续,规范固定资产核算,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管理。
(二)对少计提固定资产折旧问题,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及《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的相关规定,责令改正,准确核算固定资产累计折旧。
(三)对应计未计无形资产问题,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的有关规定,责令你单位将购进的软件记入无形资产会计科目核算,加强对无形资产的管理。
(四)对少提无形资产累计摊销问题,《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的有关规定,责令你单位补提无形资产累计摊销,今后严格遵守会计制度相关规定,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请你单位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将执行本处理决定情况,以正式文件并附原始单据复印件报送区财政局监督科。依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第三十四条规定,我局将对本处理决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对本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照常执行。
长春市九台区财政局
2023年9月28日
主题词:会计监督检查 处理 决定
抄送:区教育局,局教科文科
九台区财政局办公室 2023年9月28日印发
(共印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