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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1810138883016/2021-26744
分  类: 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九台区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21年03月23日
标      题: 关于印发《长春市九台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长九财联字[2021]第 7 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4月01日
索引号: 112201810138883016/2021-26744 分  类: 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九台区财政局 成文日期: 2021年03月23日
标  题: 关于印发《长春市九台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长九财联字[2021]第 7 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4月01日
各乡(镇)街道财政经济办公室、综合服务中心、林场、农场:

  经请示区政府同意,现将《长春市九台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附件:长春市九台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实施方案
  长春市九台区财政局     长春市九台区农业农村局
  2021年3月23日
 
附件:
   长春市九台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实施方案

  根据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吉林省以绿色生态为导向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吉财粮[2017]375号),长春市财政局、长春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春市以绿色生态为导向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长财粮[2017]702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工作,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和近年来中央1号文件精神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并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围绕保障粮食等主要农产品供给安全、农民稳定增收和生态环境保护等目标,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决策部署,贯彻落实财政部、农业农村部相关改革文件精神,完善我区补贴政策,改进补贴办法,提高补贴效能。以绿色生态为导向,推进农业“三项补贴”由激励性补贴向功能性补贴转变、由覆盖性补贴向环节性补贴转变,提高补贴政策的指向性、精准性和实效性,促进支农政策“黄箱”改“绿箱”,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实现农业强、农民富、农村美。
   二、工作目标
  2021年,以绿色生态为导向,促进农业资源合理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农业补贴政策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基本建成。进一步提高补贴政策的指向性、精准性和实效性。
  将农业“三项补贴”中直接发给农民的补贴与耕地地力保护挂钩,鼓励引导农民秸秆还田、不露天焚烧、深松整地、科学施肥用药、推进病虫害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等结合措施,切实加强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自觉提升耕地地力。加强农业生态资源保护意识,实现“藏粮于地”,使政策目标指向更加精准,政策效果与政策目标更加一致。
   三、主要内容
  从2016年起,按照国家和省市要求,在全区范围内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取消原农作物良种补贴、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将其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
   (一)补贴对象。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补贴资金,其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通过转包、转让、租赁等形式流转土地的(包括乡村机动地),补贴资金原则上兑现给现种粮户,但流转双方另有商定的,按经流转双方共同确认的商定意见办理。
   (二)补贴范围。严格界定补贴范围,与耕地地力保护挂钩。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良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退耕还林(还草)的耕地,以及常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地条件的耕地等不再给与补贴。
  原计税面积部分被征用(占用)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面积,扣除原则如下:一是在原计税面积内能直接扣除的采用一次性扣除,二是不能确认一次性扣除的采用原计税面积占二轮承包面积比重计算出应补贴面积,计算公式为:应补贴面积=原计税面积-(原计税面积/二轮承包面积)*被征占的面积。各单位对此次补贴减少的耕地面积一定要层层落实,明确责任,履行相关手续,存档、备案。
   (三)补贴依据。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林场、农场等均按原计税耕地面积发放补贴。
   (四)补贴数额。2021年省财政厅提前下达我区的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24963万元,按原计税耕地面积测算应补的数额,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五)补贴标准 根据2021年上级财政部门下达我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总额及依据区农业农村局核实的原计税耕地面积,确定补贴标准。
   四、补贴资金管理
   (一)补贴资金实行专户管理。
  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实行粮食风险基金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与专户内其他补贴资金分帐核算,单独反映,不得相互混用。
   (二)补贴资金实行公示制度。
  要继续坚持与完善此前行之有效的补贴公示制度,由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府负责将每个农户的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在所在村屯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确保公示内容与实际补贴发放情况一致。
   (三)补贴资金发放管理。
  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必须通过“一卡通”形式发放,严禁发放现金。由乡(镇)街道办事处财政经济办公室负责确保补贴资金直达农民个人账户。各单位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发放完成后,需及时通过“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将资金发放情况汇总上报至长春市九台区财政局。
   (四)补贴结余资金管理。
  对按规定已改变用途的土地不再给予补贴而结余的补贴资金省里不收回,留给区里,由区里统筹集中安排用于本地区耕地地力保护。
  (五)补贴资金监督管理
  各单位要严格落实定期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的补贴监督机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彻底杜绝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补贴资金等违规现象发生。
   五、工作要求及保障措施
  农业支持保护补贴事关广大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和农业农村发展大局,事关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各乡(镇)街道财政经济办公室、综合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细化政策措施,注重宣传引导,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完成各项改革任务。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乡(镇)街道财政经济办公室、综合服务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要建立健全财政、农业与相关部门间的协调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密切部门配合,抓好工作落实,按照国家和省、市、区相关要求,保证补贴资金发放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该项工作顺利实施。
   (二)加强政策宣传。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组织相关站所做好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手机、报纸、宣传册等媒介以及通过干部走村入户与基层农民交流等方式,积极宣传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增强政策透明度,倡导绿色生态,保护耕地地力,使广大群众清楚地了解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的意义,掌握补贴对象、标准、依据、兑付方式和时间等政策要点,赢得群众对改革的理解和支持。
   (三)加强督导。
  各乡(镇)街道财政经济办公室、综合服务中心要密切跟踪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工作情况,加强信息沟通,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要设立监督电话,并在当地媒体公布,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对于信访案件要在规定时间内办结,让群众理解认可。
   六、责任追究
  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管理遵循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明确补贴资金申报、分配、使用环节的审批责任,谁审批,谁负责,做到责任清晰,管理规范。
  各级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贴资金申报、分配、使用等环节审批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挤占、截留和套取补贴资金,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应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方案从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由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原《关于印发<长春市九台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长九财联字[2020]第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