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台区财政局履职依据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长春市财政、税收方针政策、法规,根据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研究拟定和组织实施全区财政税收中长期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及其有关政策;参与制定全区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定和执行区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企业的分配政策。(二)编制年度本级财政预(决)算草案并组织预算执行;编制汇总年度全区预算;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区年度预算及执行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管理全区各项财政收入、预算外资金和财政专户;管理有关政府性基金。
(三)根据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安排,确定全区财政税收收入计划。
(四)管理本级财政公共支出;拟定和监督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政策性指导和监督管理;制定需要全区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监督执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制定并监督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和办法,管理全区基本建设资金;对全区基本建设概(预)决算进行审核。
(五)制定和执行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规章制度。
(六)办理和监督全区经济发展支出、区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负责管理全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
(七)管理区财政社会保障支出,拟定全区社会保障支出的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的使用、管理及财政监督。
(八)贯彻执行政府内外债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管理和监督区政府的国内外债务;承担国家、省及长春市有关部门或银行对我区政府转贷的外国政府贷款、世界银行贷款的管理和使用监督。
(九)贯彻执行《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企业会计准则》和政府总预算、行政事业单位及分行业会计制度;管理和指导全区会计工作,制定会计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负责对全区财务会计人员的培训;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负责会计委派制试点工作。
(十)监督镇(乡)、街道办事处的财政收支和区直各部门的财务活动;监督检查财政税收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的执行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对违犯财经纪律的事项进行监督和处理;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指导和管理全区罚没工作。
(十一)执行上级财政部门财政科学研究计划和财政干部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全区财政人员培训工作。
(十二)负责管理国有资产工作。
(十三)负责财政信息化管理及“金财工程”建设。
(十四)负责国家惠农政策资金补贴发放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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