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220181013888766J/2024-00022 |
分 类: | 综合政务(其他) ; 通知 |
发文机关: | 长春市九台区兴隆街道办事处 |
成文日期: | 2024年01月02日 |
标 题: | 九台区兴隆街道各行政村村委会公章使用管理制度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4年01月02日 |
索引号: | 11220181013888766J/2024-00022 | 分 类: | 综合政务(其他) ; 通知 |
发文机关: | 长春市九台区兴隆街道办事处 | 成文日期: | 2024年01月02日 |
标 题: | 九台区兴隆街道各行政村村委会公章使用管理制度 |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4年01月02日 |
九台区兴隆街道各行政村村委会公章使用管理制度
为了正确行使权力,避免工作失误,经两委会审议,村民代表会决议。结合兴隆街道办事处各行政村实际,现对村委会公章的使用管理制定本制度:
一、公章的使用
(一)下列事项印章保管人可直接加盖公章:
1、证明村民年龄、文化、民族、职业、婚姻、生育、失地、缴纳社保状况等基本情况的;
2、村民要求参加各类专业技能培训的、在校生申请助学金的申请;
3、村民要求开具户籍迁出、出具死亡证明、开具无违纪证明、征拆款是否领取证明等,保管公章人员应本着高度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给予办理;
4、村民用自家房屋申请工商执照需村委会出具证明的;
5、村民因病住院或其他突发原因等申请民政救助的情况。
6、村民为自家租房人员办理居住证的;
7、村民要求单立户的;
8、各种证件丢失,需要村委会出具证明才能补办的。
(二)下列事项须由村党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签署意见后印章保管人方可加盖公章:
1、各种责任状、承诺书、排查表、各种报表;
2、各类请示、申请、报告、合同(协议)、审批表等文书;
3、上级政府部门、机关单位、村外单位及企业和个人须使用村民委员会印章的各种文书、报表、证明材料等。
(三)凡涉及贷款、重大工程项目发包、担保、大额款项申请等重大问题使用村委会公章时,应由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方可盖章。如有违规行为的,保管公章人员有权阻止或拒盖公章。
二、公章的保管及责任追究
(一)村民委员会公章由村会计(文书)负责保管。
1、印章保管人使用村民委员会印章时,须逐一认真登记用印时间、用印事由、审批人签字、并签注用印人姓名;
2、印章保管人应不徇私情、坚持原则、不得利用公章图谋私利;
3、印章保管人私自用印,出于个人目的,尚未造成集体损失和不良后果的,视情形给予批评、教育;造成集体损失和不良后果的,印章保管人应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责任;
4、不准非保管公章人员擅自随身携带公章外出,不准将公章随意托人代管、代盖,未经同意,不得将公章带离办公场所,不准在空白纸上盖公章;
(二)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不得直接保管和使用公章。
以上条例适用于九台区兴隆街道域内所有行政村。
长春市九台区兴隆街道办事处
2024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