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注册

九台区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九台区南山街道办事处 >> 政府信息公开基础平台

索  引 号: 11220181MB1L165567/2023-41697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其他
发文机关: 九台区南山街道办事处
成文日期: 2023年11月17日
标      题: 南山街道前进村村民自治章程及村规民约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3年11月20日
索引号: 11220181MB1L165567/2023-41697 分  类: 综合政务(其他) ;  其他
发文机关: 九台区南山街道办事处 成文日期: 2023年11月17日
标  题: 南山街道前进村村民自治章程及村规民约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3年11月20日
  一、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村级组织依法自治的整体功能,确保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在农村有效地贯彻和落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村民依法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行为公约,无论是党员、干部还是群众都要自觉遵守,严格执行。
  第三条 本章程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在全体村民和村民代表的监督下,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一节 党总支部
  第四条 村党支部是全村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
  第五条 村党支部以全面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为中心,加强对村民委员会的领导,支持村民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
  第六条 党支部必须认真贯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在紧紧抓住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这个中心的同时,大力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深入开展创建文明村、文明户的活动,提高广大农民的思想道德水平、科学文化水平和法治观念。
  第七条 党支部要教育组织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带头遵守自治章程,帮助和带领村民改变村容村貌,促进三个文明建设和维护社会稳定。
  第八条 党支部生活的有关规章制度,由党支部另行制订。
  第二节 村民委员会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是全体村民依法直接选举产生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全体村民应当支持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工作职责,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干预村民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工作。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在街道的指导和支持帮助下,依法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召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并向会议报告工作;贯彻落实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办理本村教育、文化、交通、水利、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等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三)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组织,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承担本村生产服务和协调工作,尊重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合伙人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保障其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四)依法管理属于本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爱护公共财产和合理利用土地、水、森林等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五)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计划生育、义务教育、服兵役、拥军优属、抢险救灾、纳税等义务;督促村民依法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和“一事一议”决定的筹资筹劳、义务工,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六)因地制宜地开展健康有益的文化活动,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移风易俗、尊老爱幼、扶贫济困的新风尚;防范和制止封建迷信、宗派、宗教势力和非法邪教活动。
  (七)依法调解民间纠纷,促进村民之间、社和社之间的团结和互助,协调与驻本村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之间的关系。
  (八)组织村民防盗、防火、防毒、防灾害事故,向有关部门反映本村治安情况;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对本村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判处其他刑罚但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和农村社会稳定。
  (九)依法建立健全民主理财制度,规范财务会计行为,管理本村财务。
  (十)向街道反映村民的建议、意见和要求。
  (十一)涉及村民利益以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其中,村级财务收支应每季度公布一次,其他事项结果一项公布一项(必须与村务公开有关规定一致),村民委员会应保证公布内容的真实性,接受村民的监督,未及时公布的事项或公布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街道或区政府及民政部门反映。
  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下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社会福利等委员会,负责处理各项日常事务,各委员会成员由村民委员会交叉任职,实行岗位责任制。
  第三节 村民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凡本村村民除享有宪法、法律赋予的公民权利外,在本村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与本村村务活动,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
  (二)监督村组干部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三)按有关规定分享本村公共利益。
  第十三条 凡本村村民,除应全面履行宪法、法律规定的公民义务外,在本村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接受村党支部的领导,支持协助村委会工作,按时完成上级分配的各项任务;
  (二)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
  (三)遵纪守法,同一切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
  (四)响应政府号召,破除迷信,移风易俗,积极投身“三个文明”建设。
  第四节 村委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村委会成员除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外,在本村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与重大村务活动的讨论和决策;
  (二)督促村民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五条 村委会成员除应全面履行宪法、法律规定的公民义务外,在本村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吃苦在先,享受在后,带领村民增加收入,提高生活水平;
  (二)以身作则,带头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清正廉洁,秉公办事,不以权谋私:
  (四)维护村委会的集体领导,带头执行决定;
  (五)虚心听取群众意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二、村规民约
  1.倡导立家规,传家训,树家风,倡导文明新风,喜事新办,丧事俭办,不铺张浪费,不盲目跟风攀比,不搞封建迷信活动,不搞宗教活动。
  2.维护村内的社会公共秩序,尊老爱幼,保护老人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严禁虐待,遗弃,伤害老人,妇女和儿童。
  3.严禁在白事期间请低俗吹唱班,违者视情节处以500-1000元的罚款。
  4.遵守社会公德,严禁酗酒闹事,造谣中伤,谩骂和报复干部、其他村民,违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
  5.每年对村民经村民代表评选出五好家庭,好媳妇,十星文明户,对评选出的家庭给予一定奖励。
  6.村里邻里矛盾由村调解委员会及时调解,村民要自觉做到不违规、违法上访。
  7.在建房方面,必须遵守建房规定,不准未批先建,乱搭乱建,批建后必须四邻签字,防止邻里纠纷,保持邻里不闹意见为准则。
  8.保持村内门前卫生清洁,提倡实行垃圾源头分类,减量处理,定点投放,严禁向河道、沟渠乱丢垃圾。
  9.增强生态环保意识,不得使用明令禁止的农药化肥,禁止焚烧农作物秸秆。
  10.支持配合和积极参与网格化管理,发现安全生产隐患、社会治安问题、食品安全隐患、环境污染问题、违法犯罪问题等行为应及时向上级反映。
  11.主动做好平安宣传工作,村民间家庭成员要相互提醒,教育监督,不沾“黄赌毒”,不参与邪教组织,不参与传销活动,不允许私自在家制造易爆品。
  12.不得私自组织超过 20人的非法聚会,不准私设非法聚会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