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自治章程;居民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保证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二条:本章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本社区实际,经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制定,是全体居民的行为规范,无论党员干部一律平等,都必须严格遵守。本章程由居委会具体负责实施,居民代表会议,居民代表大会监督执行。
第二章 居委会
第三条:居委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三人,委员三人组成,任期五年,受街道党委、政府指导,社区党支部的领导。
第四条:居委会工作职责:
1、组织居民认真学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2、协助街道政府开展各项工作,完成上级交给的任务。
3、为居民办好事、办实事、举办各种公益事业,开展社会救灾救济,拥军优属活动。
4、大力协助维护治安综合治理,努力解决好居民反映的问题,促进生产、生活的稳定。
5、在党支部的组织领导下,组织居民学习《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切实推进公民道德建设。
第五条:居委会的工作制度
1、居委会成员除参加支部组织学习外,自身还要对党和政府的有关知识进行自学,不断提高自身的理论水平和思想意识,虚心听取群众意见。
2、实行居务公开,时间不定期。
3、社区干部必须以身作则,廉洁奉公,勤奋工作,不以权谋私,充分发扬民主,涉及社区中大事要事要与居民商量,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六条:充分发挥居民、党员的聪明才智,协助居委会解忧排难。
1、调解工作:进行法制宣传教育,调解民间纠纷,协助政府、公安部门做好司法行政工作。
2、治安工作:发动和依靠居民搞好本社区社会治安,全面协调政府公安保卫部门做好工作。
3、公共卫生工作:依靠群众,共同努力,做好本社区范围内的公共卫生、环境美化、道路硬化和亮化工程工作。
第三章 居民小组
第七条:居民小组是居委会的下属机构,是实行居民自治的最基层单位,居委会应加强对居民小组的建设。
第八条:本社区划为十六个居民小组,由本组居民选举产生一名小组长,其主要职责:
1、向本组居民宣传和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2、执行居委会、居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及时反映本组居民的合理化意见和要求,并做好本组居民的政治思想工作。
3、办好本居民组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第四章 居民(代表)会议制度
第九条:居民会议由居委会召集,本社区年满18周岁以上居民过半数参加或三分之二的居民代表参加,每年召开一次。有十分之一以上居民或二分之一以上居民代表提议应当召开居民会议。
居民会议行使职权:
1、制定修改居民自治章程、居民民约。
2、制定社区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3、修改和否决居民代表资格,居委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第五章 居务公开制度
第十条:居委会应根据本社区多数代表意见和建议,对社区居务加大力度进行监督。
1、督促居委会建立,健全居民自治各项制度。
2、检查、督促居委会落实居民(代表)会议决定事项。
3、反映居民合理化建议、意见、督促居委会及时办理。
第六章 民主评议党员干部制度
1、此项工作由支部书记组织实施总负责。
2、上级党委政府下派干部根据实际情况,应吸收居委、居民部分代表参加对党员干部进行民主评议。
第七章 社会秩序管理
每个居民都要学法、守法,自觉遵守维护法律尊严。各户家长应做到以身作则,教育好子女学法、懂法,增加自身防范意识。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时刻注意交通安全。
1、不打架斗殴,不寻衅闹事。
2、遵守公共秩序,不得妨碍公务人员执行公务。
3、严禁偷盗个人或集体财物,要自觉爱护公共财产,不得损害水利、交通、通信、广电等公共财物。
第八章 附则
本章程如有与上级机关部门新规定有抵触的,按新规定执行。
社区居民公约
为了推进我居民主法制建设,维护社会稳定,树立良好的民风,创造安居乐业的社会环境,促进经济发展,建设文明卫生新农村,经全体居民讨论通过,制定本社区居民公约。
爱国爱家爱社区 学法用法守法纪
戒赌扫黄不吸毒 助残济贫献爱心
移风易俗不迷信 红白喜事要
邻里团结讲礼貌 敬老爱幼夫妻和
公用部位禁堆物 室内室外勤打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