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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100MB1C99234J/2024-06068
分  类: 其他 ;  其他
发文机关: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成文日期:
标      题: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规范“五一”节日期间市场价格行为提示函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4月30日
索引号: 11220100MB1C99234J/2024-06068 分  类: 其他 ;  其他
发文机关: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成文日期:
标  题: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规范“五一”节日期间市场价格行为提示函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4月30日
 各相关经营主体

“五一”节日将至,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市场价格秩序,营造安全、透明、放心的消费环境,现对全市各相关经营主体提示如下:

一、要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加强价格自律管理,用好自主定价权,开展公平竞争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和公众利益。

二、要认真落实明码标价相关规定标价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价格变动要及时公示。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线上线下价格要保持一致,不得出现低价诱骗高价结算、先提价后打折、虚假折价、虚假标价等价格欺诈行为

四、餐饮经营者点菜单、价签或店内其他点菜工具对同一种类、同一规格菜品的标价应当统一,不得出现“两套菜单”时令商品不得出现“时价”等模糊标价

五、旅游点、公园、博物馆等单位,要做好门票、导游讲解和游乐项目价格公示,不得通过私自设立“园中园”擅自增收费项目不得出现不执行政府定价不执行对特殊人群的相关减免、优惠政策等行为。

六、宾馆酒店商业综合体、露营场所、文娱演出等场所经营者要严格规范价格行为,按规定明码标价,不得散布涨价信息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

下一步,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加强“五一”节日期间市场价格巡查检查工作,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同时,也请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相关经营主体的价格行为予以监督,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请保存好相关证据并及时拨打“12315”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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