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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2220100735920887A/2023-42790
分  类: 其他 ;  其他
发文机关: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采购中心
成文日期:
标      题: 关于财政性资金与预算管理的解读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3年11月24日
索引号: 12220100735920887A/2023-42790 分  类: 其他 ;  其他
发文机关: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采购中心 成文日期:
标  题: 关于财政性资金与预算管理的解读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3年11月24日

 《条例》将财政性资金明确为“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通过“预算管理”来界定财政性资金。政府采购引领公共财政支出管理改革,政府采购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因此,政府采购的管理范畴应当与预算的管理范畴相一致、相衔接。预算管理的具体范围则由《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以下简称《预算法实施条例》)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2014 8 31 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决定》,并重新颁布了修订后的《预算法》,自 2015 11日起施行。新《预算法》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依照《预算法》的规定,将所有政府收入全部列入预算.不得隐瞒、少列,并对预算收入、支出的范围等作出了规定。

 

《条例》将政府采购与预算管理通过“财政性资金”紧密联系在一起,充分体现政府采购是规范财政支出管理的基本制度之一,也便于各级财政部门和采购人把握和操作。在执行中应当将纳入预算管理作为是否为财政性资金的标准,从而判断是否纳入政府采购管理。实践中,各地的预算管理水平和具体范围有所不同,特别是部门预算的管理范围和管理能力差异较大。在政府采购管理中,凡使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不论来源,包括部分事业收入,经营性收入和其他收入等“自有收入”,都应当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畴。在预算单位所有收支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情况下,《条例》对“财政性资金”的解释与 《政府采购法》立法时的解释相比,实际上淡化了对资金来源的要求,即,只要是预算单位进行的采购活动,都应依法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如此既便于操作和管理,也有利于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适用范围和规模。 

需要注意的是,《条例》对,“财政性资金”的定义是对《政府采购法》中规定的“财政性资金”的解释,仅适用于界定政府采购适用范围不是一般意义上“财政性资金”的定义,不适用于其他财政管理领域“财政性资金”在财政管理中的准确含义应当由专门的财政、预算、国库等法律法规规定。 

中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docx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