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2220100735920887A/2023-42756 |
| 分 类: | 其他 ; 其他 |
| 发文机关: |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采购中心 |
| 成文日期: | |
| 标 题: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财政性资金的解读 |
| 发文字号: | 无 |
| 发布日期: | 2023年11月24日 |
| 索引号: | 12220100735920887A/2023-42756 | 分 类: | 其他 ; 其他 |
| 发文机关: |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采购中心 | 成文日期: | |
| 标 题: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财政性资金的解读 | ||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3年11月24日 |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
从《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可以看出,界定政府采购的范围有四个重要因素:采购主体、资金来源、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以及采购标的。其中,资金来源《政府采购法》界定为“财政性资金”,即采购主体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规定的采购标的的,则纳入《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反之,则不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围,不受《政府采购法》的约束。因此,“财政性资金”,的概念在确定是否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围时至关重要。但由于《政府采购法》 及相关规定中未对“财政性资金”的内涵和外延予以明确规定,在实践中对这一概念的应用比较模糊,各地、各部门的掌握有所不同,有必要通过《条例》予以明确。
长期以来,“财政资金”“财政性资金”是财政管理中约定俗成的概念,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大量文件中频繁使用,但这些概念本身一直没有法定的准确含义。实践中一般将“财政性资金”理解为与单位自有资金相对应,包括各种纳入财政管理的资金。随着财政管理改革的进程,其具体范围在不同历中时期也有所不同。如 1996 年的《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 29 号) 规定:“预算外资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国家预算管动的各种财政性资金”;“不是部门和单位自有资金,必须纳入财政管理”。在《政府采购法》制定时,根据当时的财政管理制度,《政府采购法》的释义将财政性资金解释为包括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财政预算资金,是指年初预算安排的资金和预算执行中财政追加的资金;预算外资金,是指政府批准的各类收费或基金等。非财政性资金主要是指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自有收入,包括经营收入、捐助收入、不用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借款等。但随着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的深入,财政部逐步将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收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进一步缩小预算外资金规模。2010 年,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将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10]88号),规定从2011 年1月起,中央各部门各单位的全部预算外收入纳入预算,收入全额上缴国库,支出通过公共财政预算或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务院规定,自 2011 年1月1日起将全部预算外收支纳入预算管理;相应修订《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取消全部预算外收支科目,全面取消了预算外资金,“预算外”一词成为历史。如此,《政府采购法》立法之初的解释已难以适用。在《条例》起草过程中,部分单位建议采取列举式对“财政性资金”的概念作出解释正如财政性资金具有上述动态发展的特点,《条例》即便通过列举式作适当细化,依然无法穷尽其外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