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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经开区应急管理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为确保我局信息公开工作的有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政府关于政务公开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

    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涉及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其依据、标准;

    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