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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局履职依据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度假区审计监督的措施;制定并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出具审计报告或提出审计建议。
 (二)负责对度假区本级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三)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管委会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四)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各部门(含产业区、直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2.使用区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

  3.管委会或管委会直属国有企业投资和以管委会或管委会直属国有企业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并对重点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

  4.管委会直属国有企业以及管委会投入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和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

  5.管委会部门管理和其他单位受管委会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6.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局进行审计的其他事项。

(五)按规定对管委会部门及直属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以及依法属于区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六)组织实施对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或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度假区本级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七)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纠正和处理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管委会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八)指导和监督区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度假区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九)协助纪检、监察等部门办理审计事项,协助司法部门对经济案件进行审计查证。

(十)承办管委会、党工委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