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2024-07905 |
| 分 类: | 其他 ; 其他 |
| 发文机关: |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成文日期: | |
| 标 题: | 长春市灵活就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 |
| 发文字号: | 无 |
| 发布日期: | 2024年06月12日 |
| 索引号: | /2024-07905 | 分 类: | 其他 ; 其他 |
| 发文机关: |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成文日期: | |
| 标 题: | 长春市灵活就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 | ||
| 发文字号: | 无 | 发布日期: | 2024年06月12日 |
(一)政策依据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7〕94号)。
《关于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帮扶工作的通知 》(吉人社发〔2022〕10号)。
(二)补贴范围及条件
1、就业困难人员
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进行灵活就业登记后并以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2、高校毕业生
(1)灵活就业。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进行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的基本养老社保补贴。
(2)自主创业。毕业3年内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后进行创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基本养老社保补贴。
(三)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按实际个体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数额的50%,最高不超过当年个体缴费基数100%档次的1/2。
(四)申报方式
由人才中心负责,灵活就业(自主创业)社保补贴可全年申报(法定假日除外),当年补贴截止每年度12月31日,过期未申报不予受理。
(五)申请流程
经认定符合条件人员进行灵活就业(或自主创业)登记后持以下材料到户籍地街道(或社区)提出申请:
1、《居民身份证》;
2、户口本;
3、社会保障卡(开通银行卡功能);
4、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另需提供《毕业证书》;
5、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另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6、现场填写《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申请承诺书》;
7、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六)重点强调
1、灵活就业社保补贴需本人现场办理,自愿申请补贴。
2、灵活就业补贴期限,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间为准,初次补贴时间核定后无法修改。
3、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开始享受时间必须在登记灵活就业之后。
4、申请补贴后如就业、失业、创业发生变化需及时到申报地进行修改。
5、灵活就业社保补贴与公益性岗位补贴、自主创业补贴、企业吸纳补贴政策合并计算,与失业金待遇不能同时间享受。